為了推動金融機構開展環境風險分析,《綜述》報告提出以下六個建議:
提高環境風險分析意識:央行和其他金融監管機構應帶頭開展巨集觀層面的環境風險分析;同時應該向金融機構釋放清晰的政策訊號,明確推廣環境風險分析的決心,制定相關的標準,推動金融機構開展環境風險分析。
能力建設:行業協會、央行及其他監管機構、國際組織、非政府性機構和學術機構等組織可以通過組織研討會、培訓會等交流活動,將環境風險分析方法作為公共產品,向金融業進行推廣。
支援示範專案:NGFS、國際組織、央行和其他監管機構可以考慮對重點行業或重點地區的示範研究專案進行扶持,這些專案可針對銀行業、資管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並覆蓋對環境和氣候因素有重大風險敞口的地區和產業。
披露風險敞口和環境風險分析結果:應該建立一個國際通用的、健全的環境披露框架。在條件成熟的國家,央行和其他監管機構可以鼓勵各金融機構根據氣候相關財務披露(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簡稱TFCD)建議,披露其對環境和氣候因素的風險敞口及環境風險分析結果。
建立關鍵風險指標(Key Risk Indicators,簡稱KRI)和相關統計資料庫:在鼓勵市場主體和學術機構研究與環境和氣候相關的關鍵風險指標的同時,NGFS及相關國際組織自身也可開展相關研究。明確關鍵風險指標將有助於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識別、評估與管理環境和氣候相關風險,並提升資料的可比性。
建立綠色和棕色經濟活動的分類體系:政策制定者們應組織利益相關者和專家,共同建立和推廣對經濟活動的分類體系,將“綠色”和“棕色”的經濟活動加以區分,使得金融機構可以更清楚地瞭解和評估不同型別經濟活動所帶來的機遇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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