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係
1.1關係
事物之間(客體之間)的相互聯絡,稱為關係
n元笛卡爾積A1×A2× …… ×An反映了 n 個客體之間的關係,所以是 n元關係。
序偶〈a,b〉實際上反映了二個元素之間的關係,從而是二元關係。
注意:關係和笛卡爾乘積
笛卡爾乘積的任何子集都可以定義一種二元關係。
設集合X={1, 2, 3, 4},Y={1, 2},則X ×Y = {<1,1 >,<1,2 >,< 2,1 >,< 2,2 >,< 3,1 >,< 3,2 >,< 4,1 >,< 4,2 >}
R1 = {<x , y>| x ∈X∧ y ∈Y ∧ x>y } = {<2 , 1>, <3 , 1>, <3 , 2>, <4 , 1>, <4 , 2>, <4 , 3> }
R2 = {<x , y>| x ∈X∧ y ∈Y ∧ x=y2 } = {<1 , 1>, <4 , 2> }
R2 = {<x , y>| x ∈X∧ y ∈Y ∧ x=y } = {<1 , 1>, <2 , 2> } R1,R2,R3 均為二元關係。
1.2序偶
由二個具有給定次序的客體所組成的序列稱為序偶,記作〈x,y〉
說明:在序偶中二個元素要有確定的排列次序。
即:若 a ≠ b 時,則〈a,b〉 ≠ 〈b,a〉若〈x,y〉=〈a,b〉 則 (x = a ∧ y = b)
多重序偶:三重序偶〈x,y,z〉=〈〈x,y〉,z〉
n重序偶〈x1,…,xn〉=〈〈〈〈x1,x2〉,x3〉…〉,xn〉
重要關係
2.二元關係
2.1定義
設 A×B = {〈x,y〉| (x ∈A) ∧ (y ∈B) },若集合R ⊆A×B,則稱 R 是從 A 到 B的一個二元關係。
即二元關係 R 是以序偶作為元素的集合。若〈x,y〉∈ R,則記作 x R y,否則,記作
注:A×B 的任何子集都稱作從 A 到 B的二元關係,特別當 A = B 時,稱作 A上的關係。
2.2表示方法
2.2.1列舉法(列舉法)
二元關係定義如圖:
可寫成:R = {< 1, a > ,< 2,b > , < 3, c > , < 4, d >}
由定義可見:關係是一個集合,∴定義集合的方法都可以用來定義關係。
2.2.2謂詞公式表示法
前面講述,集合可用謂詞公式來表達,所以關係也可用謂詞公式來表達。
例如:實數集合R上的“>” 關係可表達為:“>” = {〈x,y〉| x ∈R ∧ y ∈R ∧ x>y }
2.2.3關係矩陣表示法
規定:
(a)對於二元關係的序偶 <x , y> ,其左元素表示行,右元素表示列;
(b)若 xi R yj ,則在對應位置上記“1”,否則記“0”。
例如:已知集合 A={1, 2, 3, 4},並定義A上的關係R={⟨1,2⟩,⟨1,3⟩,⟨2,1⟩,⟨2,2⟩,⟨3,3⟩,⟨4,3⟩}
則R的關係矩陣為
例如:設 X={a,b,c},Y={1,2},R1是X→Y的關係,
稱 R1是X→Y的全域關係,
其關係矩陣為
2.2.4關係圖表示法
規定:
(a) 把X,Y集合中的元素以點的形式全部畫在平面上;
(b)若 xi R yj ,則在 xi 和 yj 之間畫一條有向弧,反之,不畫任何曲線。
2.3關係的定義域和值域
設R是一個二元關係,令集合 D(R) ={ x | ∃ y (<x, y> ∈R) };集合 R(R) ={ y | ∃ x (<x, y> ∈R) };
則稱D(R)為R的定義域, R(R)為R的值域。
例如:設X={1, 2, 3, 4, 5, 6},Y = {a, b, c, d, e, f},
令R ={<1,a >< 2,b >< 3, c >< 4,d >},
則R是X到Y的二元關係。
R的定義域:D(R) ={1, 2, 3, 4},R的值域: R(R) ={a, b, c, d}。一般情況,稱X為R的前域,稱Y為R的陪域。
2.4特殊二元關係
定義:設 R 是A × A的子集,
①若R =A × A ,則稱R是 A上的全域關係,即R = A × A = { <x , y> | x ,y ∈A }.
全域關係R1 = A×A
自反的,對稱的,可傳遞的。
②若R= Ø,則稱R是A上的空關係.
空關係R2 =Ø
反自反的,對稱的,反對稱的,可傳遞的。
③集合A上的恆等關係:I A = { <x , x> | x ∈A }.
恆等關係R3 = { < 1 , 1 > < 2 , 2 > < 3 , 3 > }
自反的,對稱的,反對稱的,可傳遞的
其它常用關係:
2.5關係的五種性質
自反,反自反,對稱,反對稱,傳遞
1、自反性
設 R是集合X中的二元關係,若對於每一個 x ∈X ,都有 x R x ,則稱R具有自反性。
注:X上R是自反的 ⇔ ∀x ( x ∈X → x R x ).
例如:設 X = {a , b , c},R = {< a , a > < b , b > < c , c > < a , b >} 則R是自反的關係。
主對角線元素都為 1;
圖中每個頂點都有環。
2、反自反性
設 R是集合X中的二元關係,若對於每一個 x ∈X ,都有 x R x ,則稱R具有反自反性。
注:X上R是自反的 ⇔ ∀x ( x ∈X → x R x ).
例如:設 X = {1 , 2 , 3},R1 = { < 1 , 2 > < 2 , 1 > };R2 = { < 1 , 2 > } ;R3 = { < 2 , 1 > };
則R1, R2, R3都是反自反的。
主對角線元素都為 0;
例如:設 X = {1 , 2 , 3},R1 = { < 1 , 2 > < 2 , 1 > };R2 = { < 1 , 2 > } ;R3 = { < 2 , 1 > };
則R1,R2,R3都是反自反的。
圖中每個頂點都無環。
例如:設 X = {1 , 2 , 3},R4 = { < 1 , 1 > < 2 , 1> < 3 , 1> < 3 , 2 > };
則 R4 既不是自反的,也不是反自反的。
3、對稱性
設 R是集合X中的二元關係,對於任意的 x ,y ∈X ,如果每當有 x R y ,都必有 y R x ,則稱R在X上具有對稱性。
例如:設 X = {1 , 2 , 3},R = {< 1 , 1 > < 2 , 1 > < 1 , 2 > < 3 , 2 > < 2 , 3 > } 則R是對稱的關係。
對稱矩陣 若兩頂點間有邊,則必有一對方向相反的邊
4、反對稱性
設 R是集合X中的二元關係,對於任意的 x ,y ∈X ,如果每當有 x R y 和 y R x ,都必有 x = y,則稱R在X上具有反對稱性。
注:X上R是反對稱的 ⇔ ∀x ∀y ( x ∈X ∧y ∈X ∧x R y ∧y R x → x = y ).
分析:① 若前件 x R y ∧y R x 為“T”,且後件 x = y 也為“T”,則 R是反對稱的;
②若前件 x R y ∧y R x 為“F”(有三種情況),後件不論是真還是假,命題均為“T”,則 R是反對稱的。
例1:設 X = {a , b , c},R1 = { < a , b > < b , c > < c , a > },R2 = {< a , c > < a , a > < b , b > < c , c > } ,
R3 = {< a , a > < b , c > < c , a > } ,則R1, R2, R3 均是反對稱的。
注:如果兩頂點間有邊,則必是一條有向邊
5、傳遞性
設 R是集合X中的二元關係,對於任意的 x ,y ,z ∈X ,如果每當有 x R y ∧ y R z ,就必有 x R z 。
則稱R在X上具有傳遞性
分析:① 若前件 x R y ∧y R z 為“T”,且後件 x R z 也為“T”,則 R是可傳遞的;
②若前件為“F”(有三種情況),後件不論是真還是假,命題均為“T”,則 R是可傳遞的。
例1:設 X = {a , b , c},則下列關係均是可傳遞的。
R1 = { < a , a > < a , b > < a , c > < b , c > }
R2 = {< a , b >}
R3 = {< a , b > < a , c > }
R4 = Ø
2.6關係的合成
2.6.1關係的複合
(1)定義:
設 R是X→Y的二元關係,S是Y→Z的二元關係,於是可得X →Z的二元關係:
{ <x , z> | x∈X∧z∈Z∧∃ y (y∈Y∧x R y∧y S z ) } 稱此集合為R與S的複合關係,記為R◦S 或 RS.
R◦S ≠ S◦R ,複合關係“◦”不滿足交換律.
(2)複合關係的矩陣表示
2.6.2 關係 R 的冪
《定義》給定集合X,R 是X上的二元關係, n為自然數,於是 R 的 n 次冪可定義為:
(1) R0 = X集合中的恆等關係,即R0 ={ <x , x> | x∈X } = IX ;
(2) Rn+1 = Rn ◦R
設 X = {1 , 2 , 3 },X上的關係R = { <1,2> <2,3> <3,1> }
求 R0,R2,R3,R4。
解: R0 = { <1,1> <2,2> <3,3> } = IX R2 = { <1,3> <2,1> <3,2> }
R3 = R2 ◦ R = { <1,1> <2,2> <3,3> } = IX R4 = R3 ◦ R = R
《定理》設R為A上的二元關係,m,n為自然數,那麼
(1)RmRn = Rm+n
(2)(Rm)n = Rmn .
設A={a, b, c, d}, R={<a, b> <b, a> <b, c> <c, d>},求 R2,R3 ,R4,R5。
解:R2 = { <a, a> < a, c > < b, b > < b, d > }
R3 = R2 ◦ R = { <a, b> < a, d > <b, a> <b, c>}
R4 = R3 ◦ R = {<a, a> <a, c> <b, b> <b, d>} = R2 .
R5 = R4 ◦ R = R2 ◦ R = R3 .
注:若|X|=n,則X中的二元關係R的冪次值是有限的。一般不用求出超過X的基數次冪。
2.6.3逆關係
定義:給定兩個集合X和Y,若R 是X→Y的關係,那麼從Y→X的關係稱為R的逆關係,記為或R-1,即
⑴只要將R中每一個序偶中的元素全部調換位置,就可得到R的逆關係
(2)的關係矩陣為
⑶ 在R的關係圖中,只要把所有箭頭改換方向,就可得到的關係圖。(自迴路箭頭改變與否無關)
定理:設R ,R1,R2是集合A,B上的二元關係,則
(1) ( R-1)-1=R;
(2) (R1∪R2)-1=R1-1∪R2-1;
(3) (R1∩R2)-1=R1-1∩R2-1 ;
(4) (R1-R2)-1=R1-1 -R2-1 ;
(5) (A×B)-1=B×A;
(6) Ø -1= Ø;
(7) R1 ⊆ R2,則 R1-1 ⊆ R2-1;
定理:設R是X中的二元關係,那麼R是對稱的當且僅當 R =
2.6.4關係的閉包
《定義》給定集合X,R是X中的二元關係,若有另一關係 R¢滿足下列條件:
⑴ R′是自反的(對稱的、可傳遞的);
⑵ R′ ⊇ R ;
⑶ 對於任一自反(對稱、可傳遞)關係R″,若R″ ⊇ R ,則必有 R² ⊇ R′;
則稱R′是R的自反(對稱、可傳遞)閉包,並依次用r(R),s(R),t(R)來表示之。
討論定義:
⑴ 已知一個集合中的二元關係R,則 r(R),s(R),t(R) 是唯一的,它們是包含R的最小的自反(對稱、可傳遞)關係;
⑵ 若R是自反(對稱、可傳遞)的,則 r(R),s(R),t(R) 就是R本身;
⑶ 若R不是自反(對稱、可傳遞)的,則我們可以補上最少序偶,使之變為自反(對稱、可傳遞)關係,從而得到r(R),s(R),t(R) .
《定理》給定集合X,R是X上的二元關係,則
⑴ R是自反的當且僅當 r(R)=R;
⑵ R是對稱的當且僅當 s(R)=R;
⑶ R是可傳遞的當且僅當 t(R)=R。
《定理1》設R是X上的二元關係,Ix 是X上的恆等關係,則有 r(R) = R U Ix .
《定理2》設R是X上的二元關係,則有 s(R) = R U R-1
《定理3》設R是X上的二元關係,則有 t(R) = R U R2 U R3 U ··· =
2.6.5次序關係
2.6.5.1偏序集合
定義:
設R是X上的二元關係,如果R是自反的,反對稱的和可傳遞的,則稱R是X中的偏序關係(或稱偏序),並用符號“≤”表示,而序偶〈X,≤〉則稱為偏序集合。
⑴ “≤”不單純意味著在實數中的 ≤ 關係,而是代表更為普遍的關係(具有自反,反對稱和可傳遞性的關係);
⑵ 若 x, y∈ X ,“x ≤ y”讀作:“x小於或等於y”;
⑶ R是集合X中的偏序關係,則 R 也是X中的偏序關係,若R用“≤”表示,R 則用“≥”表示;
⑷ 若〈X,≤〉是一個偏序集合,則〈X,≥〉也一定是偏序集合,且偏序集合是一個序偶,左元素為集合X,右元素為偏序關係。
定義:在偏序集合〈X,≤〉中,若對任意的 x, y∈X,均有x ≤ y 或 y ≤ x,則稱x和y是可比較的,否則稱x和 y是不可比較的。
2.6.5.2特殊的
擬序集合
定義:R是集合X中的二元關係,若R是反自反的,反對稱的和可傳遞的,則稱R是X中的擬序關係(串序),並用符號“<”表示。而序偶〈X,<〉稱為擬序集合。
討論:(1)擬序關係一定反對稱的;(2)擬序關係也可用偏序關係來定義:
全序集合
定義:設〈X,≤〉是一個偏序集合,若對於每一個 x, y ∈ X ,或者 x ≤ y,或者 y ≤ x,即
∀x ∀y(x ∈X ∧ y ∈ X → x ≤ y∨y ≤ x) ,則稱偏序關係“≤” 為全序關係,而〈X,≤〉稱為全序集合(線序集合)。
在偏序集合中,一般情況下,一定是:有的元素是可以比較的,有的元素是不可比較的。而在全序關係中,所有的元素均是可比較的.
良序集合
定義:若集合X上的二元關係R是全序關係,且X的任一非空子集,都有一個最小元素,則稱R為良序關係,並稱<X,R>為良序集合。
注:⑴ 良序關係比全序關係多了一個條件,即在全序關係中,X集合的任一非空子集均有一個最小元素;
⑵ 每一個有限集合X上的全序關係必定是良序關係。
2.6.5.3偏序集合和哈斯圖
2.6.5.3.1定義
在偏序集合〈X,≤〉中,若有 x, y ∈ X,且x ≤ y 但 x ≠ y ,
且又不存在其它元素 z 能使x ≤ z ∧ z ≤ y,
則稱元素 y 蓋住 x,蓋住集記為 COV( X )={< x, y >| x, y ∈ X;y蓋住 x }.
給定偏序集合〈X,≤〉,它的蓋住集是唯一的。我們可以畫出蓋住集的關係圖,稱為偏序集合〈X,≤〉的哈斯圖。
2.6.5.3.2偏序集合〈X,≤〉的哈斯圖的畫法
⑴ 用“◦”表示 X 中的結點(表示自反性);
⑵ 若 x, y∈ X ,且 x ≤ y 和 x ≠ y ,則把 x 畫在y 的下面;
⑶ 若 y 蓋住 x,則在 x 和y之間畫一條連線,並箭頭向上;若 y 不蓋住 x,但又存在“≤”關係,則必定能通過 x 和 y 之間的其它中間結點把 x 和 y 聯結起來;
⑷ 所有邊的方向均是向上的,所以實際畫時,箭頭均可省去。
2.6.5.3.3偏序集中的最小(大)元,極小(大)元
《定義》給定偏序集合<A , ≤ >,且子集 B ⊆ A,
(1) 若∃ b∈ B ,使得∀x( x ∈B → x ≤ b)成立,則稱 b 為 B 的最大元,即 b 大於B中其它所有元。
(2) 若∃ b∈ B ,使得∀x( x ∈B → b ≤ x)成立,則稱 b 為 B 的最小元,即 b 小於B中其它所有元。
《定義》給定偏序集合< A , ≤ >,且子集 B ⊆ A,
(1) 若∃ b ∈ B ,使得¬ ∃x( x ∈B ∧ x ≤ b)成立,則稱 b 為 B 的極小元。即B中沒有比 b 還小的元。
(2) 若∃ b ∈ B ,使得¬ ∃x( x ∈B ∧ b ≤ x)成立,則稱 b 為 B 的極大元。即B中沒有比 b 還大的元。
注:由定義可知:
⑴ 集合B的最大(小)元、極大(小)元,若有的話,必在 B 中;
⑵ 最大(小)元是對B中所有元素與其作比較而言的;而極大(小)元是對 B 中能夠與其作比較的元素而言的。
⑶ 最大(小)元不一定存在,若存在必唯一;而極大(小)元一定存在,且不一定唯一。
2.6.5.3.4偏序集中的上(下)界,上(下)確界
定義
給定偏序集合< A , ≤ >,且子集 B ⊆ A,
(1) 若 ∃ a ∈ A ,使得∀x( x ∈B → x ≤ a)成立,則稱 a 為 B 的上界,其中最小的一個上界,
稱為 B 的上確界,記為LUB。
(2) 若 ∃ a ∈ A ,使得∀x( x ∈B → a ≤ x)成立,則稱 a 為 B 的下界,其中最大的一個下界,
稱為 B 的下確界,記為GLB。
注:由定義可知:
(1) 上(下)界是與 B 中所有元素作比較而言的。
(2) B 的上(下)界不一定存在,若存在,也不一定是唯一的。
(3) B 的LUB(GLB)不一定存在,若存在必唯一。
(4) 若B 的上(下)界、LUB(GLB)存在,則其可能在B 中,也可能不在 B 中,但一定在 A中。
《定理》設偏序集合 < A , ≤ >,B是A的子集,則:
(1) 如果b是B的最大元,那麼b也是B的極大元.
(2) 如果b是B的最大元,那麼b就是B的 lub.
(3) 如果b是B的一個上界且 b B,那麼b就是B的最大元.
2.6.5等價關係
2.6.5.1定義
設R是X上的二元關係,如果R是自反的、對稱的和可傳遞的,則稱R是X上的等價關係。
分析:等價關係R的有向圖滿足:自反的,對稱的,傳遞的。
2.6.5.2等價類
定義:設R是X上的等價關係,對於∀ x ∈ X ,定義 X 的子集[x]R = { y | y ∈ X∧ x R y }
稱子集 [x]R是由 x 生成的關於R的等價類,簡記為 [x],並稱 x 為等價類 [x] 的表示元素。
注:⑴ 等價類 [x]R 是一個集合,且 [x]R ⊆ X .
⑵ [x]R中的元素是:所有與 x 具有等價關係 R 的元素所組成的集合,且 [x]R ≠ Ø.
2.6.5.3劃分
定義:設X是一非空集合,A1, A2 , … , Am 是它的非空子集,且滿足
⑴ Ai ∩ Aj = Ø(i ≠ j);
⑵ A1 U A2 U … U Am = X;
則稱集合族π ={ A1, A2 , … , Am } 為集合X的一個劃分。而子集A1, A2 , … , Am 稱為這個劃分的塊。
定理:設X是一非空集合,R是X中的等價關係,則 R 的等價類集合{ [x]R | x∈ X }就是X的一個劃分,
且稱此集合為X在R下的商集,記為,即X/R = { [x]R | x∈ X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