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發行遊戲 這些涉稅問題你都知道嘛?

遊資網發表於2019-06-04
海外發行遊戲 這些涉稅問題你都知道嘛?
圖片來源:網路

2018 年 3 月以來,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暫停發放遊戲版號,國內遊戲新遊戲難以上架,遊戲市場遭遇寒冬。此外,國內遊戲行業巨頭壟斷,中小廠商的生存空間被嚴重擠壓。作為應對,遊戲公司爭相選擇在境外發行遊戲,但是遊戲海外發行之路並不如想象中順暢。中國遊戲企業在境外發行、運營遊戲時,不僅僅要遵守中國法律和政策,必然還需要尊重當地的法律和政策。境外法律及政府監管似乎離我們很遠,但當我們選擇擁抱全球市場時,便離我們很近。作為遊戲廠商,我們必須更好地瞭解境外的監管政策,管理風險、創造價值,更好為遊戲海外發行保駕護航。

雖然現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放開了遊戲版號申報,但是遊戲出海之路勢頭已經形成,本團隊預測遊戲出海之路的趨勢不僅難以被扭轉,相反,今後將會有更多的遊戲公司選擇出海發行遊戲。基於此種考慮,為了使更多遊戲公司瞭解遊戲出海的法律風險問題,本團隊對遊戲出海的運營模式、架構設計以及稅收合規等方面的監管政策做了詳細梳理,形成《遊戲出海合規控制報告》。該報告主要包含“海外發行方式的選擇”“遊戲出海架構設計”“未設立海外子公司情形下的稅收問題”“設立海外子公司情形下的稅收問題”等四大部分。

本文是該報告的第三部分:境內主體直接在海外發行遊戲的涉稅問題。

未設立海外子公司情形下的稅收主要考慮兩個問題:

第一,遊戲運營收入涉及稅收問題;

第二,遊戲運營支出涉及稅收問題。

遊戲運營收入涉及稅收問題

由於獨家代理無須自主運營,海外推廣、運營、客服等事項均由運營商負責,因此在獨家代理運營模式下,運營商的選擇以及遊戲開發商與運營商之間的運營代理協議十分關鍵,協議中權利授予條款、分成條款、結算條款、智慧財產權條款、跨境稅收條款的風險把控尤為重要。其中,就境外運營商向境內廠商支付遊戲授權金及遊戲分成時的稅收問題,在遊戲授權代理協議中容易被忽略。一般而言,國內遊戲企業就來源境外特地國家和地區的遊戲收入,均需要在當地繳納所得稅(源泉稅)。為避免將來爭議,建議在代理協議中和代理商明確遊戲分成可能涉及到的稅種、稅率,並由代理商代扣代繳,同時代繳後應當將相應的扣稅憑證提交給授權方,以便於授權方在國內申報稅收時進行相應抵扣(尤其是與中國簽署相應的稅收雙邊協定的地區)。

通過 App Store、Google Play 等第三方平臺自主運營,由於這些第三方平臺的政策相對透明,渠道費、分成比例以及支付方式相對公開,因此在和蘋果、谷歌合作時,遊戲分成的支付和稅收方面相對透明。

遊戲運營支出涉及稅收問題

公司遊戲產品除了在 App Store、Google Play 等應用商店上線之外,一般還會尋找 Facebook 或者當地廣告商或廣告代理商對遊戲產品進行廣告推廣合作,在遊戲本地化過程對遊戲文字進行翻譯時也會尋找當地翻譯機構進行合作。在與境外主體合作的過程中,會涉及到境內主體向境外主體付款,從而出現跨境稅收代扣代繳義務,如處理不當,境內付款主體將招致巨大的稅務行政風險。

1、代扣代繳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三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無須在境內繳納增值稅。

財稅 36 號文的上述規定表明,境外單位,在境內沒有設立經營機構或者沒有代理人的,向境內單位提供服務的,如果服務屬於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則不需要在中國境內繳納增值稅;相反,如果境外單位提供的服務不屬於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則需要境內單位為境外單位代扣代繳增值稅。

(1)什麼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例如,美國一諮詢公司為德國一公司提供諮詢服務,可以認定為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在判定是否完全在境外發生因考慮提供服務地、實際消費服務地等因素。例如境外主體為境內主體提供廣告投放服務,當該服務項下廣告投放地全部位於境外,並且該遊戲也沒有在國內發行運營的話,一般可以認定為完全發生在境外的服務。

(2)什麼情況則是未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例如,境外一諮詢公司與境內某一公司簽訂諮詢合同,就這家境內公司開拓境內、境外市場進行實地調研並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議,境外諮詢公司提供的諮詢服務同時在境內和境外發生,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

不過實際情況中,對於與境外公司的合作,是否為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跟很多因素有關,一般情況下需要結合每次合作的具體情況,在與稅務局進行確認(注意儲存稅務局確認過程的證據),再向境外單位支付相關費用。否則,很有可能發生公司已向境外公司全額支付了價款,後來稅務機關卻在檢查中發現該筆交易,而讓公司補繳應代扣代繳的增值稅,屆時再向境外公司要回這筆費用會比較困難。

2、代扣代繳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絡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減按 10% 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規定表明,對於沒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境外單位),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對於境外單位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換句話說,境內單位在向境外單位支付費用的時候,需要幫境外單位代扣代繳應在中國境內繳納的所得稅。

因此,是否需要幫境外單位代扣代繳所得稅的關鍵在於判斷“境外所得是否來源於中國境內”。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訊、諮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群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遊戲行業中,境外公司為境內遊戲開發商提供的服務大多數為“提供勞務收入”。

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是否為來源於境內的所得。勞務行為既包括部分工業生產活動,也包括商業服務行為,其所得以勞務行為發生地確定是來源於境內還是境外。比如,境外機構為中國境內居民提供金融保險服務,向境內居民收取保險費,則應認定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實際操作過程中,境內遊戲廠商可根據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對境外單位是否有來源於境內的所得做出基本判斷。一般來說不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的交易,也不需要代扣代繳所得稅。不過基於謹慎的態度,在向境外單位付款前,需要向稅務機關確認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所得稅。同時,在簽署協議的時候,需要和境外單位明確約定,如果中國境內政府機構要求境內付款方為境外收款主體代扣代繳增值稅、所得稅(預提所得稅)的話,境內付款方有權在代扣代繳相關稅收後,將餘款支付給境外收款主體。

*本文作者介紹:

(1)李金招  合夥人、律師:從業領域:TMT 行業法律服務、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資本市場與金融、併購重組(2)陳乙捷 律師:從業領域:TMT產業服務、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金融合規


系列文章:
遊戲海外發行有哪些法律風險?
遊戲出海是否需要設立境外公司?
海外發行遊戲 這些涉稅問題你都知道嘛?

作者:李金招
來源:微信公號“JustLegal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