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颯:區塊鏈應用創業的法律邊界及案例分析 | 清華x-lab公開課

大資料文摘發表於2018-12-20

肖颯:區塊鏈應用創業的法律邊界及案例分析 | 清華x-lab公開課

大資料文摘出品

整理:蔣寶尚

清華x-lab公開課第二期第二講邀請到了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他為清華師生帶來了題為《區塊鏈應用創業的法律邊界及案例分析》的演講。

嘉賓介紹:肖颯,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社會科學院產業金融研究基地特約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亞太法學研究院委員會委員、金融科技與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人民創投區塊鏈研究院委員會特聘委員、工信部資訊中心《2018年中國區塊鏈產業白皮書》編寫委員會委員,五道口金融學院未央網最佳專欄作者,巴位元、財新、證券時報、新浪財經、風凰財經專欄作家。

以下是演講內容:

今天的分享分為四個部分,分別是:STO,中國法律將怎樣對待、“區塊鏈”新規解讀與未來趨勢、區塊鏈專案落地需要注意細節、區塊鏈專案到底能不能發幣、區塊鏈與ICO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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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中國法律將怎樣對待

STO是怎樣被中國法律對待的?中國的法律對於STO的看法會認為它是一種變相ICO。無論其他國家情況如何,創業者要明確中國法律的態度。在其他國家合法的行為,在我國可能不合法。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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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4日,七部委聯合釋出《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指出:ICO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我國刑法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實STO類似於擅自發行股票證券的一種行為,可以理解為,STO類似上市公司企業股票,而這種股票用區塊鏈技術進行確保不可篡改性等。所以在中國,STO不僅是一種違法行為,還可能會構成犯罪。

舉個例子:老黃打算設一個線上賭場,並且把伺服器放在美國,運營在拉斯維加斯,市場在中國。這其實涉嫌,罪名是開設賭場罪。因為它切實損害了中國老百姓的利益。所以,即便運營和伺服器不在中國,中國政府也會行使保護國民利益的權力。所以ICO和STO是類似的,無論在新加坡還是日本,最後融的只要是中國人的錢,中國的法律就會管你。這可以理解為長臂原則,雖遠必誅。

每個國家的法律是不一樣的,我們本來以為日本是給我們更多機會,但真正去日本當地以後發現並非如此,要想拿牌照需要付出特別多人情往來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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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是刑法179條,當然,這個罪的前提是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這也是諸多金融罪名的一個突出特點,先看是否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然後再看是否符合構成要件。

現在部門分類這麼多,哪個是負責區塊鏈監管的呢?目前從《新規徵求意見稿》看起來是這樣:各地網信辦是管區塊鏈資訊服務的主管機關。但什麼叫資訊服務,雖然給出定義,還是有不同的解釋。有人說,鏈本身自帶資訊,所以,跟“鏈”相關的都屬於被管轄的範圍,這個解釋也說得通。

很多區塊鏈的應用專案,或者垂直於這個領域的一些創業專案,實際上都要去備案。備案是個好事,在P2P行業,得備案者得天下,拿到備案就意味著你有了“金鐘罩”。備案制意味著在領域內要按照備案執行行政管理,未來的管制是備案,而非許可,備案意味著是刑事審查,在20天之內給結果,更好的是在新規裡告訴你不給批准的結果,會告訴你為什麼不給批准。

區塊鏈新規解讀與未來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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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提供技術標準,現在每年會出相應的白皮書,白皮書裡非常明確要求技術標準,現在也有一些聯盟下設的機構。

央行有自己數字貨幣研究所。前任所長是姚前先生,他是中國數字貨幣的先鋒人物。他們主要研究法幣怎麼數字化的問題,法幣數字化和穩定幣不一樣,它可能會應用在特殊的領域,例如一些扶貧的事情。避免定向扶貧的錢被不良分子盤剝,讓使用流程清晰化。

世界上更多的國家實際上是證監會在監管。為什麼中國特別,是有中國特色嗎?並非如此,而是因為不同法律對“證券”概念的定義不同。我們國家對證券的定義嚴謹,只承認在深滬兩市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狹隘理解股票型別。實際上證券的概念很廣泛,目前《證券法》正在修改,以後的證券不再僅限於狹隘的定義。如果這樣,證監會的功能就會突然上來,把一個東西進行Token化的時候是中國的證監會在監管,這時,證監會給出各種各樣的行政命令、行政法、規章進行約束。

區塊鏈,不是“私”的世界,是一個開放的世界,是公眾場合。所以,在公眾場合講話是要有底線,內容要保證三觀正確。

目前,新規仍是徵求意見稿,但新規正式出臺的可能性非常高。總結一下,技術標準是歸工信部管理;虛擬幣原理及探索,在央行研究所進行研究;各地的網信辦是地方監管機構,做備案等具體執行工作。

另外,區塊鏈也將會成立協會,也就是:行業自律組織,司法界對行業自律組織出臺的規定、公約是非常尊重的。法律上解決不了的問題,可能會參照公約、行業標準解決。建議區塊鏈領域的創業者積極參與協會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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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服務的定義,是指基於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通過網際網路網站、應用程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資訊服務。這包括公鏈、聯盟鏈,但是私有鏈不一定。本次“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被專門點出來,給了明確的概念: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資訊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請注意,含外國基金會),以及為區塊鏈資訊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援的機構或組織(請注意,即便只輸出區塊鏈技術的團隊,也受本規管理)。

在區塊鏈創業這個領域,和其他領域不同之處是IT人員需要負很大的責任。程式設計師在區塊鏈領域裡起到了較大作用,而在其他行業IT人員就是輔助人員。去甄別一個幣到底是否為空氣幣,通常不是看東家多有錢,多大股權,大股東是誰,而是取決於CTO。具體來說,將會考察CTO是否真的有相應的學術背景,有相應的職業能力和相應專案經驗。

如果此類創業發生違法犯罪,IT人員很可能是主犯。在這個領域,IT人員成為司法機關被關注的物件,如果你是IT人員,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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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將採取備案制對區塊鏈專案進行管理,之前坊間猜測會不會是許可制?所謂的許可其實就是政府機關給大家一個牌照認可,但是許可制往往會把行業管得太死,可能會堵塞創業人的激情。取用中間的“備案制”實際上是釋放一個訊號,允許你做,但是要守規矩,監管機構希望區塊鏈行業,既有規矩又有活力。大家可以看到新規裡規定了,10天時間填報材料;然後進行公示,公示之後,20天備案稽核。還有年審制度,每年稽核,年審可以直接理解為長效機制,持續監測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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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從事的行業是區塊鏈與其他行業相結合,那麼,其他行業的行政法規也要遵循。基於區塊鏈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稽核同意的,在履行區塊鏈備案手續前,應該先取得前述主管部門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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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做違反國家安全或者擾亂社會秩序,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目前很多社群管理相對比較鬆,大家似乎在這個社群什麼都能聊,但要注意,並非什麼東西都可以在社群裡聊。作為社群的管理者,要培養社群,要給社群立規矩,還要不時地去管理社群。建議設定專崗,他的工作內容就是維護網路安全和內容合法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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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專案落地需要注意細節

值得稱讚的地方在於,本次新規將行政處罰作為重要的監管方法。區塊鏈行業有兩個極端,要麼成為標杆,去海外上市;要麼鋃鐺入獄。後者實際上是行政法規沒有在中間發揮應該有的作用。我們做創業,是為了更好,而不是去拿自己的生命和自由去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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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往好的方面思考,但也要考慮最差的結果。做區塊鏈行業要心中有數,做好了備案上市,或者去海外做其他的一些資金募集和運作,可能是很成功的狀態。但如果失敗了是否會被判刑,也要心中有數。在中國如果只做技術的事情,而沒有做任何經營的事情的話,很有可能會跟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分開。要明確,如果有運營團隊請不要放在國內,在境外的話我們國家法律會尊重境外其他主體的司法自制。

區塊鏈行業實際是“沙漏式”的,做的好就特別好,差的則可能會淪落到非法傳銷,在二線城市、三線城市很多。需要明確的是,組織領導傳銷就是犯罪了。所謂的組織領導傳銷罪,存在領導者:組織者就是領導,所有上臺的講師也是領導者。比如,2017年6月份的時候有一波上海大媽炒幣賺了錢,在某大會上介紹經驗,他們在上面講幾句話就可能被認定為組織領導者。沙漏式的結構裡,處於下層的這些人員實際上存在重大法律風險。

區塊鏈發幣,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做的服務,會成為沙漏的上半部分。下半部分則是不規範融資,門一旦開啟,公開募資便會有風險。

再一次強調,區塊鏈上的社群並非法外之地,實際上是一個“公共場所”,不能編造假的以訛傳訛的訊息。

對於安全評估要特別重視,未來在監管裡會專門提到,預防收集的資料會做其他應用。如果沒有安全保障,服務一旦被黑客攻擊,會造成非常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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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能夠儘快獲得備案,一些專案方可能會外包給所謂“能人”協助備案,我們建議專案方一定嚴格稽核自己上交的資料,切勿填報虛假備案資訊。對於服務提供者、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伺服器地址等資訊,務必填寫正確。

請注意,“精確”和“正確”是有區分的,專案方的行政人員也許對於技術不夠精通,其填寫的專案具體資訊不夠精確,但是隻要不是“錯誤”即可。

填寫虛假備案資訊的法律後果是: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暫停業務,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登出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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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發現,在一些非理性維權的事件中,區塊鏈專案的社群成了“溝通新渠道”。特別對於國際化的專案,如果出現內容違法,可能會導致涉眾風險和國際輿論影響,因此,要想做好區塊鏈應用落地專案,請務必對於資訊內容進行一定的規制,設立專人轉崗,甚至AI機器人進行內容篩選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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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創業者,說實話比較“自由散漫”,平時接觸下來,人在境內,時差在紐約的並不鮮見。還不喜歡各種條條框框,甚至都不認為應該有個team leader,扁平化“非管理”是其理想模式。對於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法律檔案的繁冗,可能創業者(含極客)較難適應,我們建議其聘用勤勉的專業團隊負責打理這些複雜的合規事項,防止猝不及防地罰款不斷襲來。

未來區塊鏈的應用上,會專門標註一個備案編號,就像電影會有一個播放許可證,未來其他的備案專案會有一個編號,這個編號是程式碼,如果沒進行編號則要被罰錢。

借鑑金融科技一些監管的手段,會設定一個專門的整改。在以往其他監管裡可能並沒有改的機會,但現在會明確告訴你有改的機會,明確告訴你改的方向,這是非常好的做法。所以這次關於區塊鏈應用新規徵求意見稿裡的做法都是很先進的。現在區塊鏈有一些支付型別的嘗試,實際上是在香港地區進行的,沒有在內地進行,內地對一些支付型別的創新空間還是比較小。

區塊鏈專案,到底能不能發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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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國家法律會容忍哪種幣?我們認為會容忍Q幣等,因為它們只是在單獨體系內運作的,沒有對外進行炒作的幣。從2017年10月1日開始,《民法總則》第127條已經明確規定,不反對公民持有虛擬財產。然而,我們法律實質上是反對炒作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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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C場外市場是否允許交易?偶發是允許的,而且受《合同法》保護,我們國家的《合同法》是全世界最發達的合同法之一。如果有經常性的行為,就會被定性為幣販子。

ICO,叫做首次代幣發行。中國法律上給它定性非常清楚,叫做非法的公開融資行為,所以,ICO在國內是非法的。定義是:融資主體,指的也就是專案方,通過代幣違規的發售、流通向投資人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的虛擬貨幣,本質上是未經批准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為,涉嫌一些非法犯罪活動。

區塊鏈與ICO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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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如果中國的證監會對STO和ICO進行監管,將會是建立在一個前提上的,這個前提就是我們對證券的定義寬泛了。中國的《證券法》修改,可能有一些類似於STO的行為會被在某種程度上做一些試點,比如:可以做一個監管沙盒,做一些嘗試。

另外,需要注意,“入罪門檻”是指發行數額在50萬以上,人數是30人。罪名門檻其實不高,一旦有這樣人數的規定,實際意味著中國《刑法》要出來發揮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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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講講,幣圈可能會觸及的行為邊界。行為邊界之一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凡是用法幣進行募集的罪名都很常見。中國對於法幣的理解是別國的法幣也是法幣,也會按照《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進行處理,如果個人募集資金達到20萬,企業募集資金達到100萬就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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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是我們這個行業的“口袋罪”,沒有金融牌照進行支付行為,期貨、保險、證券這樣的行為都構成非法經營罪。

還有組織領導傳銷罪,罪名的核心點在於我們這些人薪金是怎麼分配的,三級結構可能構成傳銷。

還有詐騙罪,詐騙的罪名已經是亙古的罪名,詐幾乎是全世界通用的一個罪名。判斷是否構成詐騙罪特別簡單,就是有沒有非法佔有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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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洗錢罪,每個人都有反洗錢的義務,比方說中介機構有反洗錢的義務,律師事務所也有反洗錢的義務。收錢的時候看這個錢到底怎麼來的,如果是毒梟,那這錢不能收,收了也得被沒收。

精彩問答

提問:STO是類ICO的非法集資的這麼一個概念,但其實現在STO大家也推的非常熱,公司在推各種培訓,包括有很多律所都在幫做架構,出海,去美國上市,您覺得STO在中國做這個事情最大的風險點在哪裡?

肖颯:我們也看到了大家做這樣的事,也許普通民商律師跟我們想法不一樣,我們的想法是客戶起碼不要犯罪,而不是怎樣讓大家賺更多的錢。我們講邊界,是要知道我們賭輸了以後下場是什麼。STO在中國被認定為變相ICO,就是非法的公開募資行為,如果這麼做在國內就是有這樣的風險,這是顯而易見的。如果非要在海外尋找窪地可以去,不能賣回給中國人,一旦迴流,出口轉內銷了,中國監管機構和司法機關一定要出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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