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套路貸”借貸寶是如何處理的?

鐳射財經發表於2020-04-16

面對“套路貸”借貸寶是如何處理的?

“借款前,如果知道有這麼高的砍頭息和續期費,我是根本不會借的。”陳先生懊惱地跟記者吐槽。

2018年12月陳先生透過網路結識了蔡某某,陳先生向蔡某某借款3000元,而實際到手只有2300元,砍頭息就接近年化利率23.3%,借款期限為6天,這筆錢到期後,陳先生按時還了款,第一次交易成功後,陳先生發現沒有什麼風險,合作良好,開始比較放心了,陸續從3000元單筆升至7000元單筆開始跟蔡某某借錢,在無法按期還款後,蔡某某又將同夥黃某某、王某某等人介紹給陳先生,導致陳先生陷入以貸養貸的困境。至2019年1月,陳某總借入18餘萬元,其支付的展期、還款等費用以支付高達30餘萬元。僅僅4個月的時間,王先生幾乎支付雙倍成本。

為何會欠下如此高額債務?原來,每次借款到期後,蔡某某等該團伙誘導陳先生透過“以貸養貸”的方式壘高債務。當你借到10筆時,你發現需要再借20筆才能還上。加上6天這種高週轉期限,還會產生大筆高額的續期費用。

“受害人只有借款成功後才得知有高額砍頭息和續期費,而這兩項費用也正是該套路貸團伙的非法獲利來源。”辦案民警介紹道。

經過警方深入調查,一個以蔡某某為首,實施網路套路貸違法犯罪的涉惡團伙逐漸浮出水面,該團伙組織架構穩定,職責分工明確,透過砍頭息、虛高債務、軟暴力催收等行為實施犯罪,致使受害人陳先生還款金額,遠超實際借款。

面對“套路貸”借貸寶是如何處理的?

隨著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不斷推進,對“套路貸”違法犯罪的圍剿力度不斷加大,一些“套路貸”違法犯罪開始藉助網路平臺,從線下向線上轉移,由傳統的接觸式犯罪轉變為新型非接觸式犯罪,隱蔽性更強,危害性更大。

工具平臺借貸寶行動的負責人對記者表示,借貸寶是打借條、打欠條的工具,主要功能是生成並儲存電子合同,促進信用。借貸寶立場是中立的,既要防止債權人騙債務人,又要防止債務人騙債權人。使用者註冊App、首次使用某項功能、和某位使用者首次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時,都會相應提示風險。比如債務人第一次打欠條時,系統會提示,要確認收到了出借資金,或者線上下有其他真實債務,否則一旦確認欠條,到期就需要還款。

據悉,借貸寶”堅決抵制“套路貸”等違法犯罪行為,透過技術檢測、人工審查等手段打擊非法放貸等違法行為,在公司內部形成了與相關職能部門協作配合查處涉“套路貸”的聯動機制。借貸寶的智慧風控系統除了保障使用者賬戶安全,還能夠基於警方提供或使用者舉報的單個賬戶,透過關聯演算法,找到疑似團伙成員,為相關部門提供進一步追查的線索。目前已協助河南洛陽、湖北天門等地警方刑事拘留多名犯罪嫌疑人,查繳涉案資金數百萬元。

行業內的法律專家表示,當急需用錢或者資金週轉不開需要進行網路借款時,借款人有必要練就一雙避“坑”慧眼。

首先,要看清向誰借款,風險是否可控。其次,必須看清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借款種類、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其中特別要注意:一是 “砍頭息”。“砍頭息”是民間俗語,通常指貸款人給借款人放貸時先從本金中扣除一定金額款項,導致實際發放給借款人的錢款與合同約定的本金不一致的情況。為此,我國合同法第200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即借款本金應為借款人實際收到的金額。比如陳先生借款3000元,實際收到的金額為2300元,借款本金就應為2300元,而非3000元。

二是年利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中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另外,最新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非法放貸行為人以稽核費、砍頭息、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本案中陳先生借3千遭遇砍頭息700元,加上原來的借貸利率為24%,陳先生實際年利率為47.3%。

三是還款方式。不管是一次性還付本金還是分期還款,如果是線上平臺簽訂了相關合同的,務必透過app直接還款,切勿透過其他方式直接轉賬還款,因為私人轉賬對借款人來說沒有任何的保障。如果已經透過轉賬還清了借款,務必保留相應的聊天記錄和證據,最好和平臺客服聯絡進行確認,以免還款之後不給銷賬。

法律專家建議,如果網路借款遇上“套路貸”,借款人應儲存好相關的書面或錄音、錄影等電子證據,向公安機關或有關司法機關報案。如在法院強制執行中遇到相關情況,在透過合法程式主張救濟權利的同時,也可向公安機關舉報。法院在收到相關舉報線索後,也會依法向有關機關移送線索。


來自 “ ITPUB部落格 ” ,連結:http://blog.itpub.net/69969060/viewspace-2686605/,如需轉載,請註明出處,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