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又一個國際資料保護日之際

qing_yun發表於2021-01-28

每年的1月28日是國際資料保護日,或稱資料隱私保護日。設定目的是鼓勵人們關注資料隱私,以實際行動來保護線上個人資訊保安。增強保護意識,瞭解基本權利,推動資料保護全球公民的責任意識。

在資料智慧時代,資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釋出《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明確各要素市場的重點改革任務,將資料作為新的生產要素參與市場配置。

資料可以挖掘出價值,產生洞見,指導生產,便利人們的生活。隨著資料應用不斷深入,資料隱私問題也越發突出。比如大的科技公司掌握了海量的個人資料,這些資料使用的邊界在哪裡?早在2007年,Facebook就迎來了第一場侵犯隱私的訴訟,實際上其它幾大科技公司均未能倖免,2019年,谷歌因為資料隱私問題被歐盟罰款5000萬歐元。

安全性與隱私權之間的平衡是每一個國家每個企業都要面臨的困難抉擇。1890年12月出刊的《哈佛法學評論》釋出了《隱私權》,人類社會發展中首次出現了隱私權概念。資訊時代和資料時代的到來,資料隱私問題日益突出,影響了數字經濟的發展,也亟待法律法規的保護。

2016年4月14日,歐洲議會正式透過了《一般資料保護條例》(GDPR),旨在繁榮歐洲資料經濟,它取代了1995年透過的《歐洲資料保護指導》,新的《一般資料保護條例》被稱為史上最嚴個人資料保護條例,於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GDPR適用於向歐盟居民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企業,法律管轄範圍隨著資料流動而變化。

中國對資料保護也越來越重視,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10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草案(下稱“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個人資訊處理者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的情形下,方可處理敏感個人資訊,並且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或者書面同意。

在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對個人資訊保護、資料隱私也有明確規定,第一千零三十四條指出,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個人資訊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資訊,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資訊、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資訊、行蹤資訊等。

資料產權保護、資料隱私保護制度也在不斷探索制定中,在去年頒佈的《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中,明確要加快培育資料要素市場。率先完善資料產權制度,探索資料產權保護和利用新機制,建立資料隱私保護制度。

雖然資料隱私保護的問題依然不斷,資料隱私保護仍是任重道遠。但可以看到大家資料保護意識越來越強,去年國內出現了“人臉識別第一案”。隨著國家對App治理不斷深入,App過度獲取資料、侵犯資料隱私問題得到了一定的改善。

資料隱私保護無疑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需要政府、社會、企業和個人的不斷努力。路漫漫其修遠兮,大家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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