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源許可證GPL、BSD、MIT、Mozilla、Apache和LGPL的區別

Bin 發表於2018-03-29

開源許可證GPL、BSD、MIT、Mozilla、Apache和LGPL的區別

首先借用有心人士的一張相當直觀清晰的圖來劃分各種協議:開源許可證GPL、BSD、MIT、Mozilla、Apache和LGPL的區別

以下是上述協議的簡單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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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D開源協議

BSD開源協議是一個給於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協議。基本上使用者可以”為所欲為”,可以自由的使用,修改原始碼,也可以將修改後的程式碼作為開源或者專有軟體再發布。

但”為所欲為”的前提當你釋出使用了BSD協議的程式碼,或則以BSD協議程式碼為基礎做二次開發自己的產品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原始碼,則在原始碼中必須帶有原來程式碼中的BSD協議。
如果再發布的只是二進位制類庫/軟體,則需要在類庫/軟體的文件和版權宣告中包含原來程式碼中的BSD協議。
不可以用開原始碼的作者/機構名字和原來產品的名字做市場推廣。
複製程式碼

BSD 程式碼鼓勵程式碼共享,但需要尊重程式碼作者的著作權。BSD由於允許使用者修改和重新發布程式碼,也允許使用或在BSD程式碼上開發商業軟體釋出和銷售,因此是對商業整合很友好的協議。而很多的公司企業在選用開源產品的時候都首選BSD協議,因為可以完全控制這些第三方的程式碼,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修改或者二次開發。

Apache Licence 2.0

Apache Licence是著名的非盈利開源組織Apache採用的協議。該協議和BSD類似,同樣鼓勵程式碼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權,同樣允許程式碼修改,再發布(作為開源或商業軟體)。需要滿足的條件也和BSD類似:

需要給程式碼的使用者一份Apache Licence
如果你修改了程式碼,需要再被修改的檔案中說明。
在延伸的程式碼中(修改和有原始碼衍生的程式碼中)需要帶有原來程式碼中的協議,商標,專利宣告和其他原來作者規定需要包含的說明。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一個Notice檔案,則在Notice檔案中需要帶有Apache Licence。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許可,但不可以表現為對Apache Licence構成更改。
複製程式碼

Apache Licence也是對商業應用友好的許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時候修改程式碼來滿足需要並作為開源或商業產品釋出/銷售。

GPL

我們很熟悉的Linux就是採用了GPL。GPL協議和BSD, Apache Licence等鼓勵程式碼重用的許可很不一樣。GPL的出發點是程式碼的開源/免費使用和引用/修改/衍生程式碼的開源/免費使用,但不允許修改後和衍生的程式碼做為閉源的商業軟體釋出和銷售。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能用免費的各種linux,包括商業公司的linux和linux上各種各樣的由個人,組織,以及商業軟體公司開發的免費軟體了。

GPL協議的主要內容是隻要在一個軟體中使用(”使用”指類庫引用,修改後的程式碼或者衍生程式碼)GPL 協議的產品,則該軟體產品必須也採用GPL協議,既必須也是開源和免費。這就是所謂的”傳染性”。GPL協議的產品作為一個單獨的產品使用沒有任何問題,還可以享受免費的優勢。

由於GPL嚴格要求使用了GPL類庫的軟體產品必須使用GPL協議,對於使用GPL協議的開原始碼,商業軟體或者對程式碼有保密要求的部門就不適合整合/採用作為類庫和二次開發的基礎。

其它細節如再發布的時候需要伴隨GPL協議等和BSD/Apache等類似。

LGPL

LGPL是GPL的一個為主要為類庫使用設計的開源協議。和GPL要求任何使用/修改/衍生之GPL類庫的的軟體必須採用GPL協議不同。LGPL 允許商業軟體通過類庫引用(link)方式使用LGPL類庫而不需要開源商業軟體的程式碼。這使得采用LGPL協議的開原始碼可以被商業軟體作為類庫引用併發布和銷售。

但是如果修改LGPL協議的程式碼或者衍生,則所有修改的程式碼,涉及修改部分的額外程式碼和衍生的程式碼都必須採用LGPL協議。因此LGPL協議的開原始碼很適合作為第三方類庫被商業軟體引用,但不適合希望以LGPL協議程式碼為基礎,通過修改和衍生的方式做二次開發的商業軟體採用。

GPL/LGPL都保障原作者的智慧財產權,避免有人利用開原始碼複製並開發類似的產品

MIT

MIT是和BSD一樣寬範的許可協議,作者只想保留版權,而無任何其他了限制.也就是說,你必須在你的發行版裡包含原許可協議的宣告,無論你是以二進位制釋出的還是以原始碼釋出的.

MPL

MPL是The Mozilla Public License的簡寫,是1998年初Netscape的 Mozilla小組為其開源軟體專案設計的軟體許可證。MPL許可證出現的最重要原因就是,Netscape公司認為GPL許可證沒有很好地平衡開發者對原始碼的需求和他們利用原始碼獲得的利益。同著名的GPL許可證和BSD許可證相比,MPL在許多權利與義務的約定方面與它們相同(因為都是符合OSIA 認定的開源軟體許可證)。但是,相比而言MPL還有以下幾個顯著的不同之處:

  • MPL雖然要求對於經MPL許可證釋出的原始碼的修改也要以MPL許可證的方式再許可出來,以保證其他人可以在MPL的條款下共享原始碼。但是,在MPL 許可證中對“釋出”的定義是“以原始碼方式釋出的檔案”,這就意味著MPL允許一個企業在自己已有的原始碼庫上加一個介面,除了介面程式的原始碼以MPL 許可證的形式對外許可外,原始碼庫中的原始碼就可以不用MPL許可證的方式強制對外許可。這些,就為借鑑別人的原始碼用做自己商業軟體開發的行為留了一個豁口。
  • MPL許可證第三條第7款中允許被許可人將經過MPL許可證獲得的原始碼同自己其他型別的程式碼混合得到自己的軟體程式。
  • 對軟體專利的態度,MPL許可證不像GPL許可證那樣明確表示反對軟體專利,但是卻明確要求原始碼的提供者不能提供已經受專利保護的原始碼(除非他本人是專利權人,並書面向公眾免費許可這些原始碼),也不能在將這些原始碼以開放原始碼許可證形式許可後再去申請與這些原始碼有關的專利。
  • 對原始碼的定義 而在MPL(1.1版本)許可證中,對原始碼的定義是:“原始碼指的是對作品進行修改最優先擇取的形式,它包括:所有模組的所有源程式,加上有關的介面的定義,加上控制可執行作品的安裝和編譯的‘原本’(原文為‘Script’),或者不是與初始原始碼顯著不同的原始碼就是被原始碼貢獻者選擇的從公共領域可以得到的程式程式碼。”
  • MPL許可證第3條有專門的一款是關於對原始碼修改進行描述的規定,就是要求所有再發布者都得有一個專門的檔案就對原始碼程式修改的時間和修改的方式有描述。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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