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元熹律師,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在上一篇《GPL3.0許可證軟體著作權糾紛案例解析》中我們解析了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開源軟體作者判定與主體適格問題,GPL開源許可證的法律性質,違反許可證的後果與侵權賠償。我們得出結論,署名的人就是開源軟體作者,可以在中國法院起訴;GPL3.0許可證被認為是合同,使用者違反了許可證的約定,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小夥伴反饋說想多瞭解這一系列案件的來龍去脈,於是決定將上文主要引用兩個案件深入分析,再提出幾個問題與答案,供小夥伴參考。
作為續集第一篇,我們將重點關注一個核心問題:VirtualApp還是不是開源軟體。
首先,我們談到的這兩個案件分別為:
- 濟寧市羅盒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訴福建風靈創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風靈創景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一案,案號(2019)粵03民初3928號,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1年4月30日,以後都簡稱“風靈案”。
- 濟寧市羅盒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訴廣州市玩友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冠準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奧斯坦科技有限公司,祥運實業(深圳)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一案,案號(2019)粵73知民初207號,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裁判日期2021年9月29日,以後都簡稱“玩友案”。
這兩個案件原告都是羅盒公司,起訴的都是自己開發的VirtualApp這個安卓沙盒程式原始碼被不同的公司不正當使用。
一、 VirtualApp是什麼,從哪裡來。
綜合兩份判決書中的證據和法院認定事實,我們按照時間順序整理如下:
- 2016年7月7日Lody在Github網站上傳了VirtualApp的初始原始碼共計31097行,README檔案記載“About Author:Lody (imlody@foxmail.com),次日附加了LGPL3.0協議;
- 2016年9月10日,LICENSE.txt檔案記載將LGPL 3.0許可協議更換為GPL 3.0許可協議;
- 2016年9月23日,Lody標註“VirtualApp已申請國家專利,並獲得軟體著作權保護,當你的行為對專案或是專案作者構成利益衝突時,我們將追究法律責任”;
- 2017年1月24日,Lody標註“您無權免費使用專案,VirtualApp已申請國家專利,並獲得軟體著作權保護,當你的行為對專案或是專案作者構成利益衝突時,我們將追究法律責任。若需使用本專案,請與作者聯絡”;
- 2017年3月12日,Lody申明“您沒有權利將VirtualApp的app模組作為您自己的app上架到軟體市場,一經發現,後果你懂的。您需要授權才可以使用lib的程式碼,VirtualApp已申請國家專利,並獲得軟體著作權保護,當你的行為對專案或是專案作者構成利益衝突時,我們將追究法律責任。若需使用本專案,請與作者聯絡”;
- 2017年7月3日,Lody申明“當您需要將VA用於商業途徑時,需要進行授權,因此請務必與作者聯絡(聯絡方式見下)”;
- 2017年8月8日,股東羅迪(即Github註冊使用者Lody)、張璐、張淼和廣州壹龍投資管理企業(有限合夥)成立羅盒公司;
- 2017年9月12日,Lody申明“您無權將VirtualApp的APP模組作為您自己的APP上傳到軟體市場,一經發現,我們將起訴或報警。當您需要將VirtualApp用於商業用途時,請務必與授權負責人聯絡QQ/微信1*。購買授權是對我們最大的支援和鼓勵,您將得到我們1vs1技術支援和幫助,並獲得未開放的商業版本”;
- 2017年10月8日,Lody申明“VA目前被廣泛應用於雙開/多開、應用市場、模擬定位、一鍵改機、隱私保護、遊戲修改、自動化測試、無感知熱更新等技術領域,但它決不僅限於此,Android本身就是一個極其開放的平臺,免安裝執行APK這一Feature開啟了無限可能--這都取決於您的想象力。當您需要將VirtualApp用於商業用途時,請務必聯絡QQ1購買商業授權”;
- 2017年10月29日,Lody刪除GPL3.0協議;
- 2017年11月8日,羅盒公司取得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登記號為20177SR613528),記載軟體為“羅盒(VirtualApp)外掛化框架虛擬引擎系統[簡稱:VirtualApp]V1.0” 開發完成日期為2015年2月28日、首次發表日期為2015年7月18日;
- 2017年12月7日,Lody申明“VirtualApp開放原始碼只能用於個人技術研究和開拓思路。當您需要將VirtualApp用於商業用途時,請務必聯絡QQ1購買商業授權;
- 2017年12月30日由Lody提交的更新(對應Git碼為8e6d9cd925af55b53a7e93046c469dd69676c38b)的CHINESE.md檔案內載明“VirtualApp(中文名為羅盒)2017年8月份正式公司化運作,當您需要將VirtualApp用於商業用途時,請務必聯絡QQ 購買商業授權。
其中的重點環節可以總結為:
- 原始碼上傳Github;
- 原始碼以LGPL3.0許可證方式許可;
- 修改為GPL3.0許可證;
- 加入商用付費條款;
- 聲稱取得專利;注:本律師使用關鍵詞Lody,羅迪,Virtual App在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的系統中均未查詢到相關專利。
- 成立公司;
- 刪除GPL3.0許可證;
- 取得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
- 停止更新Github。
二、VirtualApp還是不是開源軟體
明白了羅盒及作者Lody做了一些什麼,現在回到我們的核心問題,VirtualApp還是不是開源軟體。
首先,VirtualApp是不是開源軟體。
VirtualApp一開始使用了LGPL3.0寬許可,是可以與GPL3.0協議相結合的。兩個案件的法院均認為VirtualApp使用的是GPL3.0,實際上應該認為是LGPL3.0與GPL3.0結合使用,具體使用上遵循GPL3.0許可證。
其次,Lody的各種操作以後,VirtualApp還是不是開源軟體。
- 加入商業付費條款:風靈案中法院對加入商業付費條款不做審查。但是,在玩友案中,法院認為“羅盒公司的商業使用限制保留條款對於使用者使用其原始碼的目的進行了限制,從而也限制了使用者範圍,即只有非商業用途的使用者才可以使用其原始碼,這顯然與GPL V3協議的“著佐權”特性矛盾。該限制保留條款也不屬於第7條規定的可以新增的6種補充附加條款之一,應屬於非許可性附加條款,屬於第10條中的“進一步限制”,因此羅盒公司無權在適用GPL V3協議的涉案VirtualApp專案中新增商業使用限制保留條款。”
對此,我們認為:加入商業付費條款與GPL3.0並不一定衝突。雖然GPL3.0許可證要求不得收取版權費,但適用的範圍是開源版本,如果對商業版本收取版權費是可以的。根據GPL3.0協議,原始碼釋出者是可以要求使用者付費來取得拷貝的,也可以要求使用者付費來獲取相對應的服務或者衍生工具。GNU網站載明“你可以向人們收費來給出你的軟體拷貝。但是當人們從其他人那裡獲得拷貝時,你不能要求人們向你付費。”所以,加入商業付費條款並不當然導致VirtualApp從開源軟體變成一個商業軟體。 - 刪除GPL3.0許可證; 兩案中主審法院均認為,根據GPL3.0許可證的條款,只要某個軟體版本加入GPL V3協議,則無法隨意刪除GPL V3協議,該版本原始碼將永久保持開源,即使授權方刪除也無回溯力,並不影響此前版本繼續適用。所以刪除許可證並不會影響VirtualApp繼續適用GPL3.0許可證。
所以,兩個法院均最終認定案件爭議的軟體版本是開源版,VirtualApp仍然還是一個開源軟體。
三、 開源軟體的商業化
開源軟體是不是商業化這一直是值得討論與研究的話題。GPL許可證強制要求使用者開源的要求,讓使用GPL許可證授權的開源軟體商業化又顯得與眾不同。
在《看看中國法院是怎麼對待GPL協議的》一文中,衛先生提出問題 “如果說作者用了GPL,作者就不能改別的協議,那還有哪個作者願意用GPL呢,再說,我們常見的雙重授權:“GPL授權、商業授權並存”,豈不是也違背GPL要求了?”
其實GPL授權與商業授權是可以共存的。首先,共存的前提是有一個GPL許可證授權的開源軟體。其次,商業授權建立在已有的開源版本上,出售的是商業許可與增值服務。Dual License雙重許可的一個典型案例就是Oracle的MySQL軟體,這一問題早在MySQL推出第一個企業付費版本的時候就已經有了廣泛討論。現今Oracle除了根據GPLv2授權給開發者使用的開源版本的MySQL外,還向企業使用者出售商業版本軟體的商業許可。正如我們在上面商業付費條款討論環節中所述,GPL3.0協議並不反對開源軟體原始碼釋出者要求使用者付費來取得一份拷貝。同時,Oracle在付費後還提供一系列增值服務,這些也是GPL3.0協議所允許的。
[1] https://www.gnu.org/licenses/...,訪問日期:2022年2月20日;
[2] Licensing Information User Manual – MySQL
[3] https://mp.weixin.qq.com/s/zj...,訪問日期:2022年2月20日;
[4] https://www.mysql.com/about/l... ,訪問日期:2022年2月20日;
[5] https://betanews.com/2007/08/... ,訪問日期:202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