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打賞是否該繳個稅?專家:平臺應代扣代繳

佚名發表於2016-12-10

  中國網新聞12月9日訊 (記者 金慧慧)近日羅爾“賣文救女”事件引發公眾討論,爭議之一是羅爾的文章《羅一笑,你給我站住》所得約262.7萬元打賞(騰訊公佈)是否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目前微信、知乎Live、微博、映客直播和分答等多家網路平臺開通了打賞功能,直播平臺主播獲大額打賞的新聞屢見不鮮。據中新網報導,一網友在1分鐘內豪擲100萬人民幣打賞主播。甚至有網友為打賞主播貪汙公款。近日,法制網報導了蘇州市吳江區一鎮衛生院會計倪某,一年貪汙164萬元公款用於打賞主播和購買遊戲裝備的訊息。

  網友打賞促成了網路主播的高收入。在騰訊體育提到的網路流行的電競主播身價排行榜中,前20位的電競主播年收入預估價格為500萬元到2000萬元不等。那麼,這些網路平臺的作者和主播所獲得的打賞是否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救助所得打賞有別於普通打賞,應該減免稅收;文章打賞應歸屬於稿費,直播打賞是表演所得,兩者都應歸屬於勞務報酬,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中國網記者採訪時表示。

  同時他指出,由於羅爾沒有直接向公眾請求救助,而是透過第三方轉發捐贈,不屬於單純的個人救助,而是個人救助加募捐的行為,應遵循《慈善法》的稅費規定。

  打賞的繳稅方式是由個人申報還是網路平臺代扣代繳?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主任嶽運生認為,原則上取決於平臺是否具有對打賞的支配權。“如果打賞先進入平臺賬戶,由平臺進行分配,平臺應負有代扣代繳義務;如果打賞直接進入受賞人個人賬戶,平臺不參與分配,那麼平臺不宜認定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應由受賞人申報繳稅。”

  他同時認為,打賞是近兩年的新生事物,有待《個人所得稅法》修訂時完善。朱巍對此持同樣觀點:“直播平臺參與分成,且分成比主播高,有代扣代繳義務。”

  騰訊在2015年釋出的《微信公眾平臺讚賞功能使用協議》中宣告:“騰訊僅作為提供資訊釋出功能的中立平臺方,讚賞使用者應依法繳納的各種稅費,由讚賞使用者自行繳納。”而網路直播平臺多采用分成的方式支付主播費用。《中國經營報》的調查結果顯示,直播平臺和主播的分成比例為3:7、4:6不等。

  小新(化名)是映客直播的主播,“我只是偶爾玩玩”,小新說她最近一次獲得3050映票,可提現的是95.31映票,10映票相當於一塊錢,提現的金額和時間不受限制。她透過映客直播的微信公眾賬號提現,“點選‘提現’系統會彈出一個‘紅包’,點選連結就可以提現了。我也不知道有沒有繳稅,反正每次都是直接提現。”小新說。

  在實際操作中,無論是平臺代扣代繳或是個人申報都存在一定的難度。朱巍指出,演出費的個人所得稅是按次徵收的,如果網路主播做完一次直播沒有直接提取打賞,而是累計一段時間後提取,平臺將很難計算該主播每次直播所得報酬。由於申報人積極性不高,個人主動繳稅不太現實,還需加強宣傳,讓公眾看到繳稅的益處。

  嶽運生則認為直播平臺擁有健全的財務系統,代扣代繳稅費不存在技術困難。“問題在於對政策的理解,平臺是否為代扣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比例是多少,如果稅法對於這些沒有明文規定,平臺也沒有動力,他們可能擔心代扣代繳主播的個人所得稅會影響平臺的吸引力。”嶽運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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