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國正常運營眾籌平臺303家 32家停運

佚名發表於2016-01-12

新浪科技訊 1月12日下午訊息,中關村眾籌聯盟和融360大資料研究院1月12日聯合釋出《2016中國網際網路眾籌行業發展趨勢報告》。資料顯示,截止2015年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眾籌平臺達303家,分佈在21個省份。其中,北京有63家平臺,其中38家為股權類眾籌平臺。

報告分析了股權眾籌的行業發展現狀、基本模式、風險防範措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方面的問題、並提出了中關村股權眾籌融資試點先行先試的十大政策建議,並以公開徵求意見稿的形式全文釋出中關村眾籌聯盟行業自律公約。

2015年被認為是“眾籌元年”,阿里、百度、京東、36氪、奇虎360等網際網路企業也紛紛涉足。2015年9月,國務院釋出“關於加快構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支撐平臺的指導意見”,支援眾創、眾包、眾扶、眾籌的持續健康發展。指導意見強調,匯眾資促發展,透過網際網路平臺向社會募集資金,更靈活高效滿足產品開發、企業成長和個人創業的融資需求,有效增加傳統金融體系服務小微企業和創業者的新功能,擴充創業創新投融資新渠道。

據融360統計的資料,從2011年第一家眾籌平臺“點名時間”誕生,2012年新增6家。到2014年,新增運營平臺142家,2015年新增125家。

眾籌平臺 國內眾籌平臺

但在新平臺不斷上線的同時,一些老平臺因運營不善而停止運營,截止2015年停止運營的眾籌平臺達32家,其中2014年上線的平臺倒閉最多,達17家,而2013年成立的平臺停止運營的機率最高,高達34.48%。

目前正常運營的眾籌平臺中,股權類眾籌平臺數量最多,達121家,佔全國總運營平臺數量的39.93%,其次為產品眾籌平臺為104家,純公益眾籌平臺最少,僅有5家。(王上)

以下為中關村眾籌聯盟行業自律公約全文:

中關村眾籌聯盟行業自律公約

(公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在符合法律法規,堅守底線的前提下,對股權眾籌等相關的網際網路股權融資業務模式進行大膽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同時建立股權眾籌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從業者行為,依法促進和保障股權眾籌這個新興行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股權眾籌主要是指透過網際網路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也包括行業監管部門定義的網際網路非公開股權融資、網際網路私募股權基金募集等。

第三條 倡導全行業認真遵循央行等十部委《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原則和精神,在股權眾籌全行業積極倡導“自律創新、規範發展”的行業自律基本原則。

第四條 倡議更多從業者加入本公約,從維護股權眾籌行業整體利益、服務“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高度出發,積極推進行業自律,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五條 中關村眾籌聯盟作為本公約的起草和釋出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

第二章 自律條款

第六條 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網際網路金融發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同時,大力弘揚鼓勵創新、寬容失敗、敢為天下先的中關村精神,積極推進行業的創新發展。

第七條 積極發揮眾籌平臺的獨立、專業優勢,避免自融或者為關聯企業融資。

第八條 努力提升從業機構資質和從業人員水平,積極向行業監管部門申請備案。

第九條 嚴格執行對融資專案的資訊披露形式審查,保證規範、透明、充分,避免虛假或誤導性宣傳。

第十條 嚴格承擔對融資專案的平臺盡調責任,避免跨平臺掛牌等違規操作。

第十一條 積極推動合格投資人制度建立,加強金融消費者風險警示教育,明示投資者准入門檻,避免風險擴散到不適宜群體。

第十二條 穩步推進眾籌專案的第三方備案,避免投資者受到源於股權眾籌平臺經營波動的損失。

第十三條 堅持服務中小微企業融資的定位,避免介入大企業融資領域,加大眾籌行業系統性風險。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小額門檻披露,明示單筆投資限額,避免風險過度集中。

第十五條 積極推動眾籌平臺的資金銀行託管。嚴格執行投資者資金與平臺資金的分離,避免形成資金池等違規違法操作。

第十六條 積極推進股權眾籌基礎設施建設,藉助中登公司或者區域股權市場作為第三方託管和股權流轉的支撐,避免危害行業持續發展的投資停滯和固化。

第十七條 提倡不同模式創新和同業有序競爭,避免惡意競爭和貶損同行。

第十八條 積極推進金融消費者風險教育和風險提示的前置措施,避免眾籌參與各方對於風險的理解不足。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

第十九條 中關村眾籌聯盟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負責向公約成員單位傳遞行業監管的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資訊,及時向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反映成員單位的意願和要求,維護成員單位的正當利益,組織實施行業自律,並對成員單位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二十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應充分尊重並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原則。

第二十一條 公約成員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維護行業健康發展、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也可以請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解,自覺維護行業團結,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第二十二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的,任何其他成員單位均有權及時向公約執行機構進行檢舉,要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查;公約執行機構也可以直接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向全體成員單位公佈。

第二十三條 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由公約執行機構視不同情況給予在公約成員單位內部通報或取消公約成員資格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公約所有成員單位均有權對公約執行機構執行本公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執行機構的主管部門檢舉公約執行機構或其他工作人員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本公約執行機構及成員單位在實施和履行本公約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公約經公約發起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表簽字後生效,並在生效後的30日內由中關村眾籌聯盟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七條 本公約生效期間,經公約執行機構或本公約十分之一以上成員單位提議,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二十八條 國內股權眾籌從業者接受本公約的自律規則,均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公約;本公約成員單位也可以自願退出本公約,並提前30日通知公約執行機構;公約執行機構將定期公佈加入及退出本公約的單位名單。

第二十九條 本公約由中關村眾籌聯盟負責解釋。自正式釋出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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