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交付有瑕疵?三個錦囊請查收
在第八十二期的《“遊”法可依》當中,楊傑律師團隊將為大家帶來——《產品交付有瑕疵?三個錦囊請查收》。
根據中國音數協遊戲工委《2019年中國遊戲產業報告》,2019年中國遊戲使用者規模進入穩定發展階段。2019年較2018年僅增加0.1億人,同比增長2.5%,增速明顯放緩。遊戲市場發展趨於平緩,加之監管形勢趨嚴,不少業內人士認為遊戲的精品化已經是行業的重要趨勢,許多發行商、運營商也樂於與優質研發方開展長線運營的合作。
圖片來源:中國音數協遊戲工委《2019年中國遊戲產業報告》
然而,網路遊戲產品開發投入大、週期長,甚至到了上線運營階段仍存在諸多不確定性。研發過程中,發行商、運營商遭遇合作研發團隊的核心成員離職,可以採取什麼措施?遊戲上線了,運營狀況不佳怎麼辦?交付後發現產品存在侵權情形怎麼辦?——在確保產品合格交付的前提下成就下一個“爆款”,有時只是遊戲廠商美好的願望,這種情況下發行方是否有權向研發商追責,挽回部分損失?發行方又是否有權解除合同,及時止損呢?本期“遊法可依”,我們精選了三個有關產品交付瑕疵的典型案例,與大家一起探討可能的解決方案。
一、遊戲運營狀況不佳,是否能說明遊戲遊戲存在質量問題?運營方是否能以此為由解除合同?
(一)案例簡介:
原告築巢公司、上游公司與被告天鋒公司三方曾簽訂協議,就天鋒公司授權築巢公司與上游公司運營其手機遊戲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約定版權金及預付款由築巢公司和上游公司共擔,運營收入由三方按約定的比例共享。
後築巢公司與上游公司認為,天鋒公司既未能按約定提供合格的遊戲版本又未能按約定的期限進行改進,導致遊戲上線進度拖延極其嚴重,協議已無法繼續履行。由於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基礎原因是天鋒公司未能按時提供符合要求的遊戲軟體,遊戲並未正式商業化運營,授權期限尚未開始起算,版權金並未實際利用,也未產生商業運營收入,天鋒公司取得版權金與預付款沒有依據。原告二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天鋒公司全額退還築巢公司、上游公司版權金、預付款並賠償律師費共計405萬元。
法院判決:確認原被告簽署的協議已解除,並判令被告天鋒公司分別向原告築巢公司、上游公司各返還100萬元。
(二)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從往來溝通的電子郵件內容看,築巢公司、上游公司對天鋒公司提交的遊戲不斷提出優化建議,天鋒公司則根據其建議不斷進行更正、優化。期間,築巢公司及上游公司未對天鋒公司履行進度提出異議。並且,遊戲測試過程中三方實際進行的預封測行為,《運營協議》則未予約定,可以看出三方並沒有完全依照《運營協議》約定履行,而是在履行過程中做了協調變更。故應認定三方以實際行為對《運營協議》進行了協商變更,並依約協商確定了新的運營時間。故對築巢公司、上游公司關於天鋒公司逾期交付遊戲,拖延遊戲上線進度的主張,法院不予採信,原告以此作為遊戲市場反應不佳的原因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援。此外,原告築巢公司、上游公司雖主張其對涉案遊戲履行了宣傳、推廣義務,但未就此提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總之,遊戲面市後的市場反應是多方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包括遊戲本身的質量、新穎性、宣傳推廣以及使用者的興趣偏好等,投資遊戲的研發與運營本身即存在較大的商業風險,該風險應由協議三方共同承擔。
(三)律師指引:
本案中,原告築巢公司、上游公司在起訴前已經向被告公司支付版權金200萬以及預付款200萬。二原告公司主張由於被告公司逾期交付遊戲,拖延遊戲上線進度導致市場反應不佳,但並未舉出證據,且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未對被告的履行進度提出異議,而是在履行過程中進行了協調變更。另外,原告二公司主張遊戲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並以此為由希望解除合同,但未能舉出證據。因此,法院沒有支援原告的上述主張。另根據涉案合同約定,版權金的收取與遊戲實際商業運營狀況不掛鉤;預付款則根據實際收益分成情況衝抵,未衝抵完的剩餘預付款應無息返還給築巢公司及上游公司,最終法院酌定被告公司返還原告200萬元。
從本案中可以發現,在合同中未有足夠明確的約定,且發行方在履行過程中未明確提出異議的前提下,發行方很可能難以就研發方拖延上線進度、合作遊戲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市場反應不佳等情況進行舉證。
在涉及遊戲開發、產品驗收的合作中,建議交易雙方可以通過約定測試數值指標等更為具體明確的方式約定驗收標準。守約方在發現違約方存在延遲付款、逾期交付等怠於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情況下,也可視實際情況以郵件等書面形式提出異議,在敦促違約方遵循合同約定的同時,也能起到為未來可能發生的訴訟留下書面憑證、防止在法院裁判中被認定為雙方在實際履行中變更相關約定的作用。
二、研發方核心團隊成員離職、交付產品不合格,是否可以要求研發方承擔違約責任?
(一)案情簡介:
藝蟬公司與雷火公司簽訂《合作協議》開展遊戲開發及授權運營合作,約定由藝蟬公司開發合作遊戲軟體,並交由雷火公司上市運營,由雷火公司向藝蟬公司支付費用。實際合作中,藝蟬公司傳送的遊戲版本雖經多次修改,但測試評估後均不能通過,無法達到合作協議約定的上市要求,上市時間一再延期,後雷火公司向藝蟬公司傳送函件提出解除協議,並要求藝蟬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庭審中,雷火公司主張藝蟬公司的違約行為除遊戲無法達到上市要求之外,還包含違反核心團隊穩定性條款(主策、產品製作人均離職)、違反獨家授權條款的情形。
法院一審判決:藝蟬公司向雷火公司退款250萬元,並支付違約金125萬元。後二審中法院變更一審判決為:藝蟬公司向雷火公司退款125萬元,並支付違約金50萬元。
(二)法院觀點:
1. 合作遊戲未達到上市標準
根據合同約定,雷火公司享有認定合作遊戲是否符合上市標準的權利,藝蟬公司如果有異議應當書面提出理由。藝蟬公司交付給雷火公司最終遊戲版本後,雷火公司向藝蟬公司發出渠道刪檔測試報告、運營留存問題。此後,藝蟬公司沒有回覆也沒有提出異議。後藝蟬公司又向雷火公司承認“由於現階段進展不順利,且團隊已無資金繼續支援”,該內容印證其未能完善遊戲相關內容、技術標準的後續工作。藝蟬公司主張合作遊戲符合上市標準,法院不予採信。
2.藝蟬公司核心團隊成員離職構成違約,但沒有證據證明前述情況導致遊戲無法上市
根據合同約定,藝蟬公司承諾合作遊戲的核心人員在未經雷火公司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調整,現雷火公司主張合作遊戲核心成員於2016年1月從藝蟬公司離職而構成違約。經查,藝蟬公司於2015年8月向雷火公司交付最終遊戲版本,表明相關人員已經完成主要創作工作,而雷火公司亦於2015年12月提出藝蟬公司退回一半費用的處理方案,故核心成員的離職行為雖構成違約,但沒有證據證明其離職是造成合作遊戲無法上市的主要原因。
(三)律師指引:
本案為網路遊戲獨家授權發行合作合同糾紛案例。案件中,發行方雷火公司主張藝蟬公司的違約行為包括合作遊戲產品無法達到上市要求、違反核心團隊穩定性條款、違反獨家授權條款的情形,所涉及的條款均為該類合同中較為重要的條款,因此該案例具有典型性。
1. 如何認定交付產品不符合上市標準
本案中,雷火公司主張藝蟬公司交付的遊戲產品不符合上市標準。法院在判決書中援引了涉案合同的約定。該約定表明,在合作遊戲上市前,雷火公司有權自行或委託第三方對合作遊戲進行上市評估,如果評估結果不符合雷火公司認定的上市標準,則藝蟬公司有義務按照雷火公司要求對合作遊戲進行調整以再次提交上市評估測試、直至最終達到雷火公司認定的上市標準。合同中的約定表明雷火公司享有認定合作遊戲是否符合上市標準的權利,且藝蟬公司對雷火公司對合作遊戲反饋的問題沒有回覆也沒有提出異議,因而法院認定交付產品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上市標準,進而認定藝蟬公司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交付產品的合格標準在許多涉及遊戲開發的案件中都是爭議的焦點。在合同文字未對合格標準進行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合作雙方往往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如果希望避免相關的爭議,發行方除了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些驗收合格的硬性數值標準之外,還可以進一步明確交付遊戲產品的時間節點,也可以直接約定發行方享有認定合格標準的話語權。
2.研發團隊核心成員離職,是否能要求研發方承擔違約責任
涉案合同的附件之一為《乙方合作遊戲核心團隊成員名單》,其中明確了公司負責人、產品製作人、主策的具體姓名。基於涉案合同中藝蟬公司承諾合作遊戲的核心人員在未經雷火公司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調整的約定,雷火公司主張合作遊戲的兩位核心成員(產品製作人及主策)2016年1月從藝蟬公司離職而構成違約。
對於這一點的認定,本案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的判斷略有差異。原審裁判觀點認為藝蟬公司核心團隊成員自藝蟬公司處離職,顯屬藝蟬公司違反協議的約定。二審法院則結合藝蟬公司交付合作遊戲的時間,認為雖然核心團隊人員於2016年離職,但藝蟬公司於2015年8月已經向雷火公司交付最終遊戲版本,表明相關人員已經完成主要創作工作,而雷火公司亦於2015年12月9日提出藝蟬公司退回一半費用的處理方案,故核心團隊成員的離職行為雖構成違約,但沒有證據證明其離職是造成合作遊戲無法上市的主要原因。基於上述考慮並結合本案的其他情況,二審法院調整了原審判決金額。
雖然二審法院下調了判賠金額,但發行方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的訴求在一審、二審判決中均得到了支援。類似涉案合同中這種關於研發團隊成員穩定性的條款在遊戲開發合作中並不鮮見,約定的明確性對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將起到較為關鍵的作用,涉案合同明確列明團隊核心人員名單的形式是值得借鑑的。
三、研發方提供的遊戲侵犯第三方權利導致發生索賠,運營方可以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分成款嗎?
(一)案例簡介:
遊愛公司作為遊戲研發方與遊戲運營商首遊公司簽署了《獨家代理協議》,約定遊愛公司獨家授權首遊公司運營合作遊戲。因遊愛公司未收到首遊公司按合同應支付的分成款項,其書面通知首遊公司解除合同並要求其支付剩餘拖欠款項無果,遂訴至法院。
庭審中,首遊公司提出反訴,稱因合作遊戲涉嫌侵權被第三方起訴索賠,要求遊愛公司返還授權金,並賠償推廣費及全部損失。
法院一審判決首遊公司向遊愛公司支付分成239萬餘元及違約金23萬餘元,並駁回首遊公司全部反訴請求。二審中,法院改判首遊公司向遊愛公司支付分成239萬餘元,並駁回遊愛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二)法院觀點:
首遊公司應支付拖欠的分成款,但遊愛公司因為侵害他人的權利,無權主張欠付分成款的違約金損失。
雖然涉案遊戲因存在權利瑕疵已被判決停止運營,但遊愛公司已依據《獨家代理協議》的約定,將涉案遊戲授權給首遊公司獨家運營,首遊公司也已經實際運營了該遊戲並據此獲得收益,不能獨享該收益。
根據已生效的民事判決可知,涉案遊戲因侵害案外人的作品改編權,已被要求立即停止該款遊戲的線上運營。由此可見,遊愛公司研發的涉案遊戲存在權利瑕疵,違反合同規定,遊愛公司應依合同對造成首遊公司的損失予以賠償。
由於涉案遊戲存在權利瑕疵以及媒體的負面報導,勢必會影響到首遊公司對涉案遊戲的運營及其由此所帶來的收入,造成首遊公司一定的經濟損失,遊愛公司對此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為平衡雙方利益,遊愛公司無權依據協議的約定向首遊公司主張所拖欠分成款的違約金損失,法院對此予以糾正。
(三)律師指引:
因研發方提供的遊戲侵犯第三方權利導致第三方主張賠償責任,在合同並未約定研發方應當向運營方支付賠償時,研發方是否有權不支付分成款呢?本案中法院給出了否定的答覆。
授權運營合同中,合作雙方各自承擔不同的合同義務,例如研發方應保證對合作遊戲享有合法、完整的智慧財產權,運營方應保證按約定付款,但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前提下,雙方的合同義務之間不一定存在必然的聯絡。研發方在對第三方履行完賠償義務後,運營方拒絕支付費用將缺乏合同和法律的依據,因為遊戲已經產生了應由雙方共享的收益,運營方理應向研發方支付分成——除非有證據證明,運營方因研發方的違約行為沒有獲得相關運營收入,或者承擔了超過運營收入的損失,則該種情況下運營方有權不予結算甚至要求研發方賠償損失。
本案中,運營方未能舉證證明其損失超出運營收入,法院也在考慮研發方違約情節的前提下,通過免去運營方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方式,彌補運營方因研發方違約行為遭受的損失。我們也建議運營方在合同簽署時,可明確約定研發方在違反合作遊戲合規性保障義務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四、結語
前文提到的僅僅是網路遊戲授權發行合作中的三種情形。除了上述三種情況外,實踐中場景紛繁,同樣存在諸多疑問:合作方單方停止履約、下落不明,如何要求承擔違約責任、解除合同?合同一方未支付分成,另一方擅自關停伺服器,雙方均有違約行為時如何確定各自的責任?若合同約定付款的前提為產品驗收合格,那麼一方支付了款項是否等同於產品已經驗收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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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手遊那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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