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不是開創自己的事業,而是與有共同理想的人一起做事。創沒有錯,但“業”,不是你自己的業。自私的心態,與創業和我們當前的時代是相沖突的——個體戶的時代已經過去。
首先談談《被投資人“送”入看守所,創業人汪潔有罪還是無罪?》
從回貼來看,有一些同仁,對目前的情況,為什麼屬於違法還有些模糊。
VC可能控告當事的幾個方面。
- 一個是公司員工汪潔,在未經公司授權的情況下,銷售公司軟體,從而對公司形成侵權。法人是公司的責任人,不是公司的所有人。而公司是主體,在權益被侵害時,成為客體,可以提起訴訟。
- 第二個是,公司的投資人汪潔,對其它投資人(或股東)利益形成侵權。可能被投資人提起訴訟。
因為這個錯誤,當事人以為,公司的產品就是自己可以處置的產品。這也是錯誤的。產品屬於公司。而公司根本上,是屬於國家的,不屬於個人。另一個嚴重的問題在於,《公司法》在公司對外行為上,是保護公司和法人的,也就是說,只在民法範圍內。
可是本案這個保護作用無法生效,因為是公司內部糾紛,事實上是自然人被公司訴訟,或是自然人之間的訴訟,完全可能是刑事責任。
一、本案給我們的一些教訓
1.當事人對法律抱以主觀的模糊印象
從主觀上來說,當事人對一些法的基本概念,還是抱以人情化的想法。比如什麼是公司,什麼是法人。混淆了法人與投資人以及員工這三個角色的含義。
中國是冷酷的大陸法系。與西方判例制的、以道德為主的海洋法系不同,這種大陸法系,是最沒有人情味的。在陪審團制的國家,這個案子很難成立。
創業者,要時刻提醒自己,不要觸碰法律。
2.當事人對VC也抱以僥倖的心態
同時,主人公對創業與VC也抱以了理想化的、人性化的想法,這也是造成目前情況的原因。
VC是專業的,他們的目標是規避風險以及贏利。具體方法,一個是把基金分成許多支,每支由一個專案經理來操作。也就是說,當事人的公司,可能只是一個基金公司眾多基金的一支。那麼,VC方的負責人,只是基金公司的一個員工。從這個角度,與VC搞好關係,意義有限,因為各為其主。
而在VC看來,創業者,也是其員工之一。這一點當事人,沒有認清。以為自己是在創自己的業。這的確讓人遺憾。
作為一個創業者,需要理解VC的運作過程。一般在第三輪注資後,VC就控制公司,並且更換了CEO(創業者成為董事或員工)。第四輪就是產品準備投向市場時,只有這一輪才是最需要錢的。VC是一個冷酷的、客觀的非人性化的主體。抱著人性化的、人情化的、中國式的思維與之相處,沒有什麼好處。
3.沒搞清楚客戶是誰,還是把關係置於重要的地位
這個案例中,軟體的服務物件,本來是孩子,結果賣出的物件變成了學校。這是一個本質性的問題。許多後果,與此相關。
因為屌絲唯一的籌碼是技術,而如果面對的使用者,並不看重技術,而是關係,那麼,程式設計師沒有任何籌碼可言。那麼也就需要認清形勢,承認自己只是一名員工這個事實。
中國是一個唯關係論的一維國家(以後會變好)。一個屌絲創業者,關係無論如何無法也VC匹敵。中國的學校是什麼?是為了教育孩子成材的地方嗎? 你拿著你的產品去學校推銷,給老師和校長好處可能是第一件事。送禮拉關係,關鍵在於你會,別人也會,形成不了門檻與保護;更何況,你80%的時間在程式設計,人家80%的時間在陪客戶吃飯;你在為客戶(學生們)做100件正確的事,卻不如,你的對手(可能是你的VC)陪人家做一件不正確的事——比如去洗個腳。
世界上的錯誤來自於什麼?目標與你的行為並不一致。這個案例中,創業者去找學校,就足以說明,他看重關係。所以就這一點來說,的確創業者的個人品質有較大瑕疵。我們經常舉朝秦暮楚、蝙蝠的故事來形容這種情況。
正確的做法是,讓價值鏈條正常化。
4.關鍵時刻,能放下
當事人,發現出問題後,第一個反應不是放下,而是去做無謂的努力。產品不是你的。如果認清了這個事情,就應當立即轉型去做別的軟體。
周鴻禕360的故事,告訴我們一個創業者是如何去做的。
來自:CS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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