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二十--關聯方關係的判斷標準(轉載)

urinator發表於2007-07-31
CPA二十--關聯方關係的判斷標準

1、縱向看:

①、控制(控股>50%,=50%不行)

②、共同控制(投資雙方各佔50%,或有協議)

③、重大影響(20%~50)

2、橫向看:同受一方或多方控制的兩企業之間(僅指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不算)

3、關聯方關係存在的主要形式

①、母子公司之間;同一母公司下的各個子公司之間。

  ②、不存在投資關係,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關係的企業之間。如承包一家無投資關係的企業。

   ③、合營企業(共同控制)

④、聯營企業(重大影響),是指投資者對其具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

   定量:投資持股比例大於等於20%但小於等於50%。

   定性:實質上達到重大影響。如:在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參與決策的制定過程;互相交換管理人員,或使其他企業依賴於本企業的技術資料等

   ⑤、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

   A、主要投資者個人,指直接或間接控制10%或以上表決權資本的個人投資者

   B、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進行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主要指四總一董: 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主管各項事務的副總經理。但不包括:董事會祕書、非執行董事、監事)

   C、與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有可能影響某人或受其影響的家庭成員(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

   ⑥、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

4、應注意的問題

①、部門之間不算

  ②、共同控制、重大影響通常僅指直接共同控制和直接重大影響,不包括間接共同控制和間接重大影響。

   ③、同受共同控制或同受重大影響的兩方或多方之間不視為關聯方

④、國家控制的企業間不應僅僅因為彼此同受國家控制而成為關聯方

   ⑤、大客戶不算關聯方。(再加點股權控制,就是關聯方了)

   ⑥、在判斷關聯關係時,尊循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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