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藏品或NFT平臺的七大合規要點

紅棗科技發表於2022-05-05


編者按

2021年是元宇宙元年。《網際網路法律評論》特約專家黃斌律師認為,元宇宙以虛實融合的方式形成現實世界和虛擬世界的相互對映,形成一種“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全新生活方式,是人類未來的數字化生存方式。

數字化生存方式對應著數字化經濟系統。黃斌律師指出,NFT(非同質化通證或非同質化代幣)能夠有效標記對特定資產的所有權,並可以對映現實世界中收藏品、影像、音樂等物品和虛擬世界中數字土地、數字藝術品、遊戲道具等虛擬資產,能夠給元宇宙中的資產提供流動性建立元宇宙的經濟系統。

由於國內監管政策的不同及現行法律法規的不明確,黃斌律師梳理出與數字藏品或NFT平臺合規相關的七個層面的操作指引,供讀者參考。


2021年是元宇宙元年,NFT能夠有效標記對特定資產的所有權,並可以對映現實世界中收藏品、影像、音樂等物品和虛擬世界中數字土地、數字藝術品、遊戲道具等虛擬資產,能夠給元宇宙中的資產提供流動性建立元宇宙的經濟系統。

NFT,非同質化通證或非同質化代幣,是基於區塊鏈技術的一種應用,是用於表示數字資產的唯一加密貨幣令牌,是標記使用者對特定資產(包括存在於數字世界或發源於數字世界的資產)所有權的數字憑證。

國外NFT專案及交易平臺均是鑄造在以太坊等去中心化的國際公鏈上,其依賴發行代幣給元宇宙中的資產提供流動性,代幣包括公鏈代幣和專案代幣。公鏈是一個完全去中心化管理的自組織,沒有公鏈代幣這一層激勵機制,記賬根本無法進行。專案代幣是區塊鏈專案開發方發行的,其目的在於融資。

而國內的NFT專案及交易平臺並不是標準的建立在公鏈上的NFT,而是一種無代幣化的NFT,且絕大多數是鑄造在聯盟鏈上的數字藏品平臺,聯盟鏈是私鏈且並不是去中心化的區塊鏈,主要有:國家隊的長安鏈、阿里巴巴的螞蟻鏈、騰訊的至信鏈、百度的超級鏈、京東的至臻鏈、天舟文化的天河鏈等。

國內現有的NFT專案主要集中於數字藏品,包括付款碼皮膚、黑膠唱片、數字民族圖鑑、紀念金幣等型別。

由於國內監管政策的不同及現行法律法規的不明確, 針對數字藏品或NFT平臺的合規需要關注以下七個層面的合規要求。

1數字藏品或NFT平臺資質合規

數字藏品或NFT平臺是建立在區塊鏈上的具體應用,從事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提供具有編輯、製作、加工等出版特徵的數字化作品,故應當具有下列資質。

1.1 進行區塊鏈安全評估和備案

《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第十一條規定,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區塊鏈資訊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伺服器地址等資訊,履行備案手續。平臺可自行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評機構開展評估,並通過全國網際網路安全管理服務平臺提交安全自評估報告。

1.2 辦理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並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從事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1.3 取得《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網路出版物,是指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製作、加工等出版特徵的數字化作品,範圍主要包括:

(一)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遊戲、動漫、音視訊讀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

(二)與已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內容相一致的數字化作品;

(三)將上述作品通過選擇、編排、彙集等方式形成的網路文獻資料庫等數字化作品;

(四)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型別的數字化作品。

第七條規定,從事網路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1.4 取得《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履行備案手續

《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是指製作、編輯、整合並通過網際網路向公眾提供視音訊節目,以及為他人提供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活動。

第七條規定,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應當依照本規定取得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或履行備案手續。

1.5 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文化部發布的《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申請從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稽核批准。

1.6 辦理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備案

《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資料洩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對公共通訊和資訊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資料洩露,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

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因此,應當由其運營或使用單位到當地公安機關網監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1.7 取得拍賣經營許可證或與拍賣公司合作

若平臺以競價拍賣的形式發售,應當到商務部門取得拍賣經營許可證或與取得拍賣經營許可證的拍賣公司合作。

2執行模式合規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釋出了《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指出,ICO為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叫停了國內所有代幣融資專案。

2021年人民銀行等部委印發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資訊中介等服務。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不得承保與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代幣和“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

同時,根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數字藏品或NFT交易場所的設立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的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國內NFT平臺沒有一家使用“交易所”字樣。

根據上述相關監管政策,數字藏品或NFT平臺不要使用“交易所”字樣,不得發行代幣,應當採用實名認證方式,採用人民幣和數字人民幣結算方式。

3發行模式合規

NFT或數字藏品平臺應當與發行者之間簽訂《數字藏品代發行協議》,發行者版權應當是權利鏈條清晰可查,明確是否有版權的轉授權,轉授權範圍應當明確到具體的權利。

如有侵權行為發生,發行者應當承擔兜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賠償費用、律師費用、銷燬NFT或數字藏品的合約地址到區塊鏈地址黑洞的費用。

3.1 權益類NFT或數字藏品

權益類NFT或數字藏品是指享有某項權益的NFT或數字藏品,如:美國大學生男籃頂級運動員Garza推出的一個NFT,可以與Garza進行私人冥想、共進晚餐、看電影和玩遊戲等權益。故該權益應當是權利具體清晰且能夠實際實現的,如對商業化收益分享權益不得誇大宣傳,否則可能涉嫌欺詐。

另外應公示實現權益的時間、途徑等資訊,並公開如權益不能實現的處理流程、退換貨標準等資訊,不得有介入二級市場的做市行為,不得開展天價炒作,不得使用“發行方享有最終解釋權”的違法方式進行兜底。

3.2 實物類NFT或數字藏品

實物類NFT或數字藏品是指可以線上下領取實物的一類NFT或數字藏品,通常具有如下以下價值:可在區塊鏈上永久存證帶來的收藏價值、可領取實物帶來的商品價值、轉贈或二次交易帶來的價值。

如:阿迪達斯原創NFT可以將之兌換成獨一無二的對應實體產品;張弓酒業數字藏品可隨時提取實物白酒。

實物類NFT或數字藏品對應的實物價值應與其售賣價格基本相當,應公示該實物品牌、型號、具體價值等詳細資訊,不得開展涉金融類營銷,不得有介入二級市場的做市行為,不得開展天價炒作、過度營銷、飢餓營銷。

3.3盲盒類NFT或數字藏品

盲盒類NFT或數字藏品是一種帶有娛樂化特質的NFT或數字藏品,該種新奇的營銷模式可以迎合使用者獵奇的心理特徵。

盲盒類NFT或數字藏品具有吸引使用者購買的特殊魅力:區塊鏈不可篡改的特性,可以避免實物盲盒的作弊行為;區塊鏈可追溯的特性,可以保證盲盒類NFT或數字藏品內的數字藏品公開透明;盲盒內商品實際價值應與其售賣價格基本相當。

因此,發行盲盒類NFT或數字藏品應注意以下操作:

  • 公示商品種類、抽盒規則、商品投放數量、隱藏款抽取概率等資訊,並保留完整的概率設定、抽取結果、發放情況記錄以備查。
  • 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公開投訴方式、處理流程、退換貨標準等資訊,不得推諉、拖延、拒絕處理消費者投訴。
  • 不得開展涉金融類營銷,不得有介入二級市場的做市行為,不得開展天價炒作、過度營銷、飢餓營銷,避免出現涉賭風險。

3.4 普通類及繫結類NFT或數字藏品

普通類NFT或數字藏品大致可分為藝術、音樂、遊戲道具、付款碼皮膚、黑膠唱片、數字民族圖鑑、紀念金幣等,現如今大多數平臺發行的都屬於該類數字藏品。

普通類NFT或數字藏品購買者或擁有者是不享有版權的,僅僅只享有該普通類NFT或數字藏品的所有權。

現在,出現了一種將版權和NFT、數字藏品繫結一併發行給使用者的新型NFT或數字藏品,購買者或擁有者可以行使該版權的後續開發、轉授權等權益,實現了從“作品”到“藏品”再到“衍生品”的“由實到虛再到實”的新數字經濟模式。

平臺應當具有版權檢測等功能,查明發行者的版權來源,確定好發行者享有的為非瑕疵版權,確定好權利鏈條清晰可查,並在智慧合約或售賣合約中明確轉售的是具體版權中哪一項明確的具體權利,如複製權、發行權、改編權等,並明確權利行使時間範圍。

同時,智慧合約可以約定版稅相關問題,在NFT或數字藏品售出後可自動執行完成,版權方不需要花費任何成本監督和跟蹤。

4區塊鏈技術合規

2021年10月31日,《數字文創行業自律公約》在京釋出,《數字文創行業自律公約》共包括11項共識,分別為:

賦能實體經濟、弘揚民族文化、促進行業發展、堅持原創正版、保證價值支撐、保護消費者權益、聯盟鏈技術可控、維護網路資訊保安、杜絕虛擬貨幣、防範投機炒作和金融化風險、以及防範洗錢風險。

《數字文創行業自律公約》提出,要堅守區塊鏈技術服務數字文創產業發展初心,為數字文創作品確權及流轉提供創新解決方案,讓創作者的作品能更好觸達市場,促進原創文化行業繁榮發展。充分運用區塊鏈技術保護鏈上數字文創作品版權,保護創作者合理權益。公鏈及公鏈上發行的代幣,很有可能會影響國家主權。

因此,根據上述公約,數字藏品或NFT平臺應當建立在聯盟鏈上,且該聯盟鏈必須做到技術可控。

5智慧合約合規

區塊鏈是一種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等特性的分散式賬本,其依賴智慧合約實現社群自治。

智慧合約是一種計算機程式,可按照預設的條件自動化執行的電子合同,一旦相應的條件產生則自動觸發完成合約。

在智慧合約中,可以設定發行方獲得的版稅、發行方轉售的哪項具體版權、平臺的佣金等條款,發行方不需要花費任何成本監督和跟蹤,可以充分保障發行方的權益。

智慧合約同樣具有不可篡改性,撤銷權和解除權都不好行使。因此,智慧合約條款的設定合規要點是:

  • 應當設定合理的交易費,交易費的多少和平臺方的注意義務有一定關聯性;
  • 應當設定二級市場交易的熔斷、控價條款,防止過度炒作;
  • 應當具有“數字藏品公開資訊為智慧合約組成部分”的條款,防止虛假宣傳;
  • 應當具有“數字藏品發行者及轉讓者釋出資訊限制”的條款,防止詐騙等行為;
  • 應當具有“數字藏品購買者不得眾籌購買”的條款,防止數字藏品分拆及非法集資等行為;
  • 應當具有“數字藏品發行者及轉讓者不得在一定條件下回購”的條款,防止過度炒作;
  • 不得具有“平臺在一定條件下回購、獎勵”的條款,防止自我炒作。

6資料合規

由於國外NFT平臺使用的是去中心化的公鏈,資料的真實性和安全性更高,而國內NFT平臺使用的是並非完整去中心化的聯盟鏈,聯盟鏈本質上屬於私鏈,數字資產權證的真實性和安全性只有依賴聯盟方的權威度和信譽度。因此,聯盟鏈應當嚴格按照2021年9月開始試行的《資料安全法》要求,進行自身平臺數字資產權證的資料安全保護;另外,在與其他聯盟鏈互聯互通時也要注重資料共享時的資料安全保護。

7監管合規

銀保監會近日釋出《關於防範以“元宇宙”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根據上述及相關監管提示,數字藏品或NFT平臺應當做到以下合規事項:

  • 不得公開虛假宣傳高額收益,藉機吸收公眾資金,具有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行為特徵;
  • 不得宣稱“投資週期短、收益高”誘導使用者購買NFT或數字藏品進行投資;不得人為營造搶購假象,引誘進場囤積買賣;
  • 不得通過操縱價格等幕後手段非法獲利。


作者:黃斌律師

《網際網路法律評論》特約專家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師事務所高階聯席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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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Internet Law Review

文章原標題:《數字藏品或NFT平臺的七大合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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