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先要謝謝各位小夥伴的支援,我已經正常離職,但是9月27日簽完離職單以後,公司明確表示不會給我發放9月份的工資,看來這個事還沒完,當然接下來的事就簡單多了,去勞動局填個表就可以(最新進展,公司是發了9月的工資)。
其次,為什麼刪除了之前的問題呢,一個是因為之前心態不好,敘述的比較混亂,打算重新整理一下再發出來,還有一個是因為以前的某同事也在這個論壇裡。他看到我的文章後如獲至寶,到處宣傳,他和一個我素未謀面的前同事在群裡一唱一和好不快活,並且表示“看到我用U盤拷貝程式碼”,以至於很多在職的同事都來問我是什麼情況,為了不影響正常離職,暫時刪除(加上國慶出去浪了一圈,又忙著找工作,因此草稿早就儲存好了,就等合適的時候發出來)。
最後感謝一下以下的小夥伴的關心與支援:
@Corner,@你看我吊嗎啊,@snuglove,@七年,@captain2021,@顛倒的玉石 ,@sunny123456,@MArtian,@yuan_phper,@mengguo,@xuyu,@nbutluo,@liziyu,@captain2021,@gznet,@梧桐樹下,@小李世界,@lidongyoo,@Epona,@sanders,@GDDD,@lvgang,@Complicated,@郎中航,@yewangsheng,@CR,@Rache1,@php_yt,@wozaihanni
不知道怎麼艾特各位,也有可能有遺漏了某些小夥伴的名字,但是還要感謝大家給我意見和建議,以及最重要的底氣和勇氣!
離職起因
公司需要搭建伺服器來開發與生產,就找到了運維、我、同事A和同事B,當時討論出了這樣的方案:伺服器分為測試伺服器、試執行伺服器、生產伺服器。當時還挺開心的,哪怕我這個部門只有我一個人了,維護這些伺服器的程式碼也是增加了工作量,但是能更加規範也是好事一件。
等到差不多的時候,運維隨口問了一句我現在的程式碼在哪執行,線上有程式碼嗎?我說基本都是本地虛擬機器開發,線上的程式碼就前幾天9點左右部署了MQTT服務端到我自己伺服器上給A同事測試,因為他們太忙,我催了他們一個多月都沒時間配合我測試,那天有時間我們就在公司加班測試能不能連線和傳送資料。我的隨口一說想不到就帶來了後面一連串的事情。
結果第二天,人事就來找我面談,跟我說公司老闆知道了我把程式碼部署到自己伺服器的事了很生氣,要問我是什麼原因,並且把問題解決。自己也知道這個問題可大可小,也把實情講出來,主動寫清楚整個過程,表示程式碼不存在洩密,我寫的程式碼沒有第二個人知道,並且願意配合公司把開發中的程式碼放到公司提供的測試伺服器上,並且表示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天我請假,第三天也就是週五,我就把全部的程式碼部署上去並且除錯能夠執行。結果運維過來讓我把程式碼當著他的面刪掉,我開啟寶塔刪除程式碼,原以為所有的事情都能告一段落,結果運維掏出一張保證照,大概的內容就是我已經完成了遷移,並且保證不洩密,假如因為我的願意造成洩密我要負責任之類的。當時簽完就思考了一下,感覺再待下去不適合了,後續要開展工作就很困難,就首先在微信上跟人事提出離職的意願,並且找到了上司聊了一下離職的想法,人事回覆當天比較忙,週一找我談談。第一回合:申請+面談
週一過去,人事就找我聊,開始我就直說了離職的原因——感覺公司不再信任我,我留下來要也是太好開展工作。後來人事問了我一句專案進行的如何,我回答新版系統大體完成,現在剩下的工作就是基本的小功能。然後人事說希望我留下來,希望一起做好這件事,但是我表示離職的決心,人事回答等跟領導到彙報一下再找我。
就這樣過了幾天,中秋假期後的第一天上班,人事給了我一張離職申請單簽名,我以為快的話一週左右就能離職,心裡也是挺輕鬆的。可是到了下午,就是開始交鋒的第一回合。第二回合:面談
面談面談上級找到了,還是面談
,大概的內容是我沒有完成專案,要我返回6、7、8月的工資,9月的工資你也甭想要了,因為我還是沒完成任務。當時我表達了不接受的意願,並且說要走仲裁,然後面談官就說,如果這樣的話,那我“洩密”的事可能公司就要報警了。
當時的確是自己有失誤在先,加上沒什麼經驗,心裡也挺虛的。就說明了之所以沒有完成是因為老闆干預,變更了多次需求和技術方向,導致原先的專案規劃全部被打亂,並且幾次變更中間都隔了一段時間,都導致了開發了一部分的專案從頭開始,於是面談人就提出要驗收專案,當時也沒底,就答應了,因為畢竟專案完成了七七八八,也不怕啥。
當時就感覺不對勁,於是把這件事告訴了小夥伴,小夥伴們給我提出了幾點:
1. 所謂洩密,是需要對公司造成損失,例如最直觀的經濟損失,或者競爭對手開發出同樣的東西,或者洩露者獲取個人利益,但是有一點誰主張誰舉證;
2. 就算是簽訂了保密協議,所謂的違約金額過大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違約金額不能超過公司的損失以及培訓的費用;
3. 返還前幾個月工資也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4. 離職前,勞動者應該積極配合各項交接事宜,但是公司不得以“任務完成”來阻撓員工正常離職;
5. 離職申請不僅僅是書面有效,根據最高院最新的解釋,社交軟體聊天等電子資料,只要證明賬號主體(可以通過截圖,包含聊天內容,雙方聊天賬號主體個人資訊),是和書面有一樣的法律效率的,如果公司不讓辦理離職,那麼離職通知下達30日後也可正常離職。當然如果是書面通知,最好是使用EMS,自己保留好原件照片,快遞單號等等。
於是有了相關的法律支援,也諮詢了一些小夥伴,就本著息事寧人的態度,積極配合他們所謂的驗收,就當作交接吧。但是有小夥伴還提了最關鍵的一點:
要保留證據。
第三回合:驗收
等了一整天,人都等傻了,最後在快要下班的時候,驗收來了,我一看,完全是按照之前老系統來的,連選單叫啥名都規定好了。心裡就開始罵人了——當初開發的時候怎麼就沒有這麼詳細的需求,到了要驗收的時候這麼詳細,還是不同的東西。
開始還跟驗收人有爭執,後面一想,算了,還是耐著性子去弄,結果到了最後,結果顯示我只完成了5%。因為接收人說,整個驗收代表了他接過去了,後續他們還要開發,我還是簽了名並且保留了證據。第四回合:面談
人事又來面談了,又帶來了面談單,明確表示我只完成了5%,公司不可能讓我離職的,並且公司投入了那麼多(給我發的工資),我沒有產出,我需要賠償公司的損失。我據理力爭,人事又表示哪怕象徵性的賠償也是要的,我斷然拒絕了。
然後還是老一套,拿洩密來壓我,我直接丟出“誰主張誰舉證,公司覺得我洩密完全可以走法律途徑,我也會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然後又是公司投入這麼多,沒有產出,這個損失肯定不能讓公司承擔,我回——投資還有失敗呢,我炒股失敗了,是不是找證監會,讓我買的股票的公司還我的錢,不可能啊。
然後另外一位面談者一直把我往我寫的程式碼的商業價值上引,我沒上當,直接說——這個是由市場決定的,我寫了一句Hello World
說值1000萬,肯定不合理啊,開發中的專案怎麼就有多少商業價值呢?
最後在一片沉默中結束了這次面談,面談者說向上反饋。第五回合:處理問題
他們看到我軟硬不吃,就開始緊急找我處理問題,比如原先的屎山出問題了,要怎麼辦,要我寫文件和方案,並且教會來學的其他部門(非技術部門)的同事如何操作,然後又問我怎麼改資料庫密碼,然後又給我電腦裝了記錄電腦操作的軟體。
第六回合:離職
最後終於在前天完成了技術文件、交接內容、同事培訓等一系列的事情以後,離職流程終於開始走了,期間有個小插曲,我出門抽了根菸,等到要進門的時候指紋就已經打不開門了。
最後等待了一個小時多小時以後,離職協議終於讓我簽了,我看到了其中還有一些附加條款,例如保密和競業協議。
保密協議,不用多說,希望大家認真積極的遵守,畢竟從道德層面和法律層面來說,違反了保密協議都是比較麻煩的一件事,因為你不知道這裡面對方留有多少的後手,例如合同上寫著你拿工資1000,但是你實際到手是5000,有糾紛的話公司可以說2000是績效,2000是遵守保密協議費用。
競業協議,是離職以後公司按照約定給予補償,要求規定年限內不得從事相似、競爭關係或者到條款裡提到的企業入職,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任何補償約定(包括條款中未寫明補償金額)以及補償,競業協議是無效的。以下是相關的條款: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附相關法律:
《勞動合同法》
《勞動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還有之前一個老哥給發的案例:
[科普分析] 勞動仲裁日記
說回離職,簽完以後,有領導找我談話,繞了一大圈,從各個角度說就是為了表達一個觀點——我沒有完成任務,因此9月的工資也不會給我。當時沒有錄音,說的很自然。當我開啟錄音問的時候,我直接問是不是不給我發工資,領導看到我錄音後就顧左右而言他,沒有正面回答我,然後來了一句:懂的都懂。最後談話結束以後還拿起手機衝著我說:我不知道你有沒有(錄音),我是沒有,我笑了笑。
走出園區的那一刻,感覺輕鬆了不少,晚上點了大骨頭,抱著啃,破例喝了一次肥宅快樂水。
再上一些法律法規: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係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支付週期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可以在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也就是說,如果三天之內不給我結算清工資,那麼也是違法的。還有如果有的小夥伴遇到了原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的,在解除勞動合同以後十五日內,也是可以仲裁的。
- 遵守國家法律,做一個守法的公民;
- 遵守合理的規章制度,不合理的一定要自己做好準備,以免被這些不合理的規定給坑了;
- 簽字前一定要看清楚內容,不接受的就不要籤,損害自身利益,涉嫌違法的不要籤;不要因為面子或者為了省事而妥協,你一妥協就糟糕了;
- 涉及到工作、合約、協議一定要留底、留證據,關係到自身利益的情況下,錄音、截圖、照片一定要儲存好,這個不僅僅是發生糾紛時,自己權益的保障,也能夠讓勞動部門快速處理好;
- 不惹事不怕事,善於使用法律無器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要相信國家,相信法律,相信政府。
- 最後感謝所有關心我、支援我和給我很多意見、建議的老哥們,用旭旭寶寶的一句話說就是:沒有你們的支援旭弟兒,?籃子不是!
後續回合:
1、問人事能不能提供離職證明(如果十五日內不提供也是可以仲裁的
),人事說可以,但是會把我沒有完成任務體現出來,說完沒多久人事就撤回瞭然後回覆“可以的”,我說我抽時間去拿就行,人事表示可以郵寄過來。看新公司需不需要這個證明,不需要的話就不開。
2、國慶假期以後,老系統出問題,資料對不上,客服那邊直接打電話給我,問我能不能處理(當時9月份工資還沒發),然後跟公司申請給錢,我就說工資都沒發呢,等發了再說,於是讓我當天給出答覆,我回復等我評估一下難度,然後我就沒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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