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遊部公佈《遊戲遊藝裝置管理辦法》
文化和旅遊部官網訊息,為加強遊戲遊藝裝置管理,規範娛樂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文化和旅遊部制定了《遊戲遊藝裝置管理辦法》並於近日印發執行。以下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
為了加強遊戲遊藝裝置管理,規範娛樂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我部制定了《遊戲遊藝裝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遊部
2019年11月6日
遊戲遊藝裝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遊戲遊藝裝置管理,規範娛樂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可複製改革試點經驗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遊戲遊藝裝置,是指提供遊戲遊藝內容或者服務的專用電子、機械操作裝置。
第三條 遊戲遊藝裝置機型機種分為電子遊戲裝置(機)和遊藝娛樂裝置。
電子遊戲裝置(機)是指通過音視訊系統和內容整合方式,主要為娛樂場所或者其他經營場所提供遊戲內容服務,且遊戲內容、形式等方面不適宜未成年人獨立或者長時間使用的專用裝置,如格鬥類遊戲遊藝裝置等。遊藝娛樂裝置是指除電子遊戲裝置(機)以外的其他遊戲遊藝裝置。
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娛樂場所以及其他經營場所設定的電子遊戲裝置(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四條 鼓勵企業充分挖掘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價值內涵,積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研發生產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體現民族精神、內容健康向上,具有運動體驗、技能訓練、益智教育、親子互動等功能的遊戲遊藝裝置。
第五條 禁止面向國內市場生產、進口、銷售、經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遊戲遊藝裝置:
(一)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禁止內容的;
(二)存在安全隱患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六條 遊戲遊藝裝置不得含有下列宣揚賭博內容:
(一)具有或者變相具有押分、退分、退幣、退鋼珠等功能的;
(二)捕魚機等以設定倍率形式以小博大的;
(三)***、轉盤機、跑馬機等由系統自動決定遊戲結果的;
(四)含有其他宣揚賭博內容的。
第七條 面向國內市場生產、進口、銷售、經營的遊戲遊藝裝置的外觀標識、遊戲內容、操作說明等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第八條 文化和旅遊部負責制定全國遊戲遊藝裝置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生產或者進口的遊戲遊藝裝置進行內容稽核和機型機種分類。地方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對本轄區遊戲遊藝裝置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省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結合實際,組建遊戲遊藝裝置稽核專家團隊,為遊戲遊藝裝置內容稽核、機型機種分類等提供諮詢、鑑定等服務。組織專家團隊提供諮詢、鑑定等服務,可以支付報酬。
第二章 內容稽核
第十條 面向國內市場生產的遊戲遊藝裝置,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提出內容稽核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遊戲遊藝裝置內容稽核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
(三)遊戲遊藝裝置內建音視訊檔案(包括全部背景音樂、歌曲及其名稱列表和歌詞的電子文字),涉及外文的還應當提供中外文對照文字;
(四)遊戲遊藝裝置內容簡介、操作說明文字(含返獎方式等)、後臺管理操作說明文字以及展現完整遊戲過程的操作演示視訊;
(五)能夠反映遊戲遊藝裝置整體外觀的圖片和說明(正面、左右側面、控制檯、投幣口、後臺控制介面等至少各1張圖片並做相應說明,圖片為“JPG”格式,解析度不低於1280×720畫素);
(六)遊戲遊藝裝置及其內容的有關智慧財產權檔案(包括但不限於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專利證書影印件)或者擁有相關智慧財產權的宣告。
第十一條 面向國內市場銷售進口遊戲遊藝裝置前,進口單位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提出內容稽核申請,提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和進口該遊戲遊藝裝置的獨佔性授權經營協議。
第十二條 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時,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受理,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不含專家稽核、上級部門複核、異議處理、公示等時間)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內容稽核以及機型機種分類的初步意見。難以確定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裝置進行實物審查。確有必要時,也可以諮詢專家意見或者提交文化和旅遊部複核。
第十四條 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將通過初步稽核的遊戲遊藝裝置的基本資訊、異議受理方式等,在其政府入口網站上向社會公示七日。基本資訊包括生產企業或者進口單位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住所,遊戲遊藝裝置的名稱、型號、操作說明、外觀圖片、機型機種、生產地或者進口地、智慧財產權檔案或者宣告等。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的遊戲遊藝裝置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書面提交異議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予以調查核實,並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第十五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屬實的,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申請人出具遊戲遊藝裝置內容核准單,發放“遊戲遊藝裝置電子標識”;稽核不予通過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取得遊戲遊藝裝置內容核准單後,遊戲遊藝裝置生產企業、進口單位可以面向國內市場銷售該遊戲遊藝裝置。以銷售、商業宣傳為目的在公共場所展覽展示的遊戲遊藝裝置,應當取得遊戲遊藝裝置內容核准單。
“遊戲遊藝裝置電子標識”由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自動生成,內容包含遊戲遊藝裝置基本資訊以及稽核機關名稱、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監督電話等資訊。“遊戲遊藝裝置電子標識”的標準由文化和旅遊部統一制定。
第十六條 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自出具內容核准單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遊戲遊藝裝置基本資訊及批准文號等在政府入口網站上向社會公佈。
第十七條 遊戲遊藝裝置內容或者機型機種等發生實質性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向原稽核機關提出內容稽核申請:
(一)因升級或者改版等導致內容發生明顯變化的;
(二)增加遊戲專案的;
(三)改變主要功能鍵的;
(四)外觀明顯改變的;
(五)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的。
第十八條 面向娛樂場所或者其他經營場所銷售遊戲遊藝裝置前,生產企業或者進口單位應當在遊戲遊藝裝置顯著位置張貼“遊戲遊藝裝置電子標識”,並依照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確定的機型機種類別,標註“遊藝娛樂裝置”或者“電子遊戲裝置(機)(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字樣。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文化和旅遊部指導中國文化娛樂行業協會制定遊戲遊藝裝置內容自審規範。
遊戲遊藝裝置生產企業和進口單位應當建立遊戲遊藝裝置內容自審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內容稽核人員,加強遊戲遊藝裝置內容自審工作。
第二十條 在其他經營場所設定遊戲遊藝裝置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遊戲遊藝裝置顯著位置標明經營者的真實名稱、有效聯絡方式等資訊,並在經營前向場所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一併提交遊戲遊藝裝置的基本資訊、數量、設定地址以及具體聯絡人員、聯絡方式等資訊。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備案。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設定遊戲遊藝裝置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備案。
第二十一條 娛樂場所或者其他經營場所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利用遊戲遊藝裝置進行有獎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來源合法、內容健康、安全無害的獎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虛標價格。獎品目錄等相關資訊應當報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遊戲遊藝裝置以概率性方式提供實物獎勵的,經營者應當在遊戲遊藝裝置正面顯著位置明示概率範圍。
第二十三條 娛樂場所以及其他經營場所應當經營依法取得“遊戲遊藝裝置電子標識”的遊戲遊藝裝置,不得利用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禁止內容或者未經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內容稽核、擅自實質性變更內容的遊戲遊藝裝置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撤銷遊戲遊藝裝置內容核准單,並按照有關規定將相關遊戲遊藝裝置的生產企業或者進口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員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或者重點關注名單,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一)隱瞞遊戲遊藝裝置真實情況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偽造證明檔案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遊戲遊藝裝置內容稽核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文化和旅遊部在事中事後監管過程中發現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稽核通過的遊戲遊藝裝置存在內容等問題的,應當依法責令其撤銷內容核准單。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其他經營場所設定的電子遊戲裝置(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參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對遊戲遊藝裝置經營者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將其經營者納入重點監管物件;情節嚴重的,可以列入重點關注名單或者文化市場黑名單。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其他經營場所未將獎品目錄報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備案的,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參照《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對遊戲遊藝裝置經營者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其他經營場所利用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禁止內容的遊戲遊藝裝置從事經營活動的,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參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對遊戲遊藝裝置經營者予以處罰;其他經營場所利用未經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內容稽核或者擅自實質性變更內容的遊戲遊藝裝置從事經營活動的,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參照《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對遊戲遊藝裝置經營者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大型遊樂設施裝置及主要為家庭使用的遊戲遊藝裝置管理按照相關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其他經營場所是指在無獨立圍護結構的場地內設定遊戲遊藝裝置供消費者自娛自樂的分散式經營場所。
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適應兒童遊藝娛樂場所、虛擬現實遊藝娛樂場所、專營“抓娃娃機”等禮品類遊藝娛樂場所發展的使用面積和消費者人均佔有使用面積的最低標準。
第三十二條 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縣級以上地方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對在本辦法施行前或者施行過渡期內在娛樂場所或者其他經營場所設定的、尚未張貼“遊戲遊藝裝置電子標識”的遊戲遊藝裝置實施分類標識管理。張貼的標識應當包括遊戲遊藝裝置名稱、機型機種、監督電話等資訊。
在本辦法施行前或者施行過渡期內,經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稽核通過、未發放“遊戲遊藝裝置電子標識”且尚未面向國內銷售的,應當結合實際向生產企業或者進口單位補發“遊戲遊藝裝置電子標識”。
第三十三條 施行過渡期後,各地應當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開展遊戲遊藝裝置內容稽核、“遊戲遊藝裝置電子標識”發放以及其他經營場所經營遊戲遊藝裝置備案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關於允許內外資企業從事遊戲遊藝裝置生產和銷售的通知》(文市函〔2015〕576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所稱施行過渡期為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本辦法施行後,文化和旅遊部不再統一公佈遊戲遊藝裝置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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