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科學、工藝及革新部屬下的網路安全機構發現,上網時間越長,越容易成為網路罪案的受害者。馬來西亞網路安全機構(Cyber Security Malaysia)高階執行員安倫依馬爾日前在一項網路安全活動上說:“網民被網路罪犯盯上的概率,與其上網時間成正比。”

他說,每週上網1至24小時者的風險為64%;25至49小時者為75%;超過49小時者則高達79%。他表示,馬來西亞網民每週平均上網時間為20小時。安倫依馬爾說,根據政府的統計,1997年至今已發生3萬5642宗網路罪案,若加上“掃入地毯下”的案件,相信數目將更驚人。

他說,在網路使用率未普及的1997年,網路罪投報僅81起。但2008年至2011年則分別為2123起、3564起、8090起及1萬4157起。

他表示,網路罪案已成為國際社會各種罪案中,增長率最高的罪案。他說,美國一項研究發現,網路罪案的“獲利”在2012年達創下1140億美元(約1420億新元),首次超越販毒罪案的“收益”。

他說:“網路就像一股激流。上載至網上的東西如同潑出去的水,難以收回。因此大家發表任何言論及張貼照片前需三思,以免後悔莫及。”

他也希望民眾接收或轉發網路資訊時,應先思考是否符合“THINK”原則,即“真實”(True)、“有幫助”(Helpful)、“有啟發性”(Inspiring)、“有必要”(Necessary)及“厚道”(Kind),做個有素質的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