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全面叫停新設網路小額貸款從業機構

鐳射財經發表於2022-10-11

銀保監會:全面叫停新設網路小額貸款從業機構

作者 | 王月

來源 | 鐳射財經(leishecaijing)

網路小貸業務步入史上至嚴的監管時刻。

最近,有網友透過人民網“領導留言板”向銀保監會留言,提及加強網路貸款平臺的管理,銀保監會則在回覆中明確了針對當前網路小貸業務的監管要求。

銀保監會:全面叫停新設網路小額貸款從業機構

銀保監會表示,針對部分小額貸款公司在網路小額貸款業務中存在的問題,組織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開展專項整治和清理規範,全面叫停新設網路小額貸款從業機構。

同時,監管還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使借款人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防止誘導借款人過度舉債。

自網路小貸政策收緊後,近兩年僅新增了山東國晟小貸(2020年12月)、撫州新浪網路小貸(2020年10月)、深圳小贏小貸(2021年5月)等少數網路小貸牌照。如今,銀保監會宣佈全面叫停新設網路小貸牌照,意味著增設難度進一步增加。

網路小貸業務整治與網際網路貸款整治同步,監管除了加強網路小貸主體的管理力度,還從嚴規範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業務發展。回看網路小貸十二年浮沉,立足當下網路小貸業務現狀,可見行業已經邁入前所未有的洗牌階段。

早年間,網際網路金融風口漸熱,催生網路小貸規模。在2013年之前,全國網路小貸數量屈指可數,不足十家。2015至2017年,網路小貸牌照在全國遍地開花,各路資本湧入,而地方金融辦為招商引資,各出利好政策,順勢推動網路小貸增長。

網路小貸擴張過快,金融風險也開始蔓延。伴隨現金貸整頓,網貸亂象出清、網際網路貸款治理,網路小貸被摁下暫停鍵。為了適應監管趨勢,不少企業選擇最佳化網路小貸牌照佈局,登出多餘或者無實際業務的網路小貸牌照。

據「鐳射財經」不完全統計,市場中的存量網路小貸牌照在280家左右,目前已至少登出27家。從已登出的牌照分佈看,京東數科登出的網路小貸牌照數量最多,達到三張;其次是平安普惠,登出牌照數量為兩張,僅剩的一張全國性網路小貸牌照也被降為地方牌照。

從《關於立即暫停批設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通知》、《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小額貸款公司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到《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網路小貸行業的監管框架逐漸完善,由點和麵的橫向監管過渡到穿透式監管。

尤其是在金融科技風險整治時期,開啟了網路小貸行業第二階段清理整頓。平臺型金融科技企業旗下的網路小貸業務,首當其衝,其他主體參照平臺金融科技企業規範自身業務。在此期間,網路小貸新規浮出水面,展業規則、監管口徑、牌照數量都面臨重塑。具體趨勢如下:

第一,審批許可權由地方升至中央。按照《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要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的監督管理制度,對極個別小額貸款公司需要跨省開展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審查批准和監督管理。

第二,清理不合規牌照。網路小貸新規在股權管理規定中要求,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參股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股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第三,降低槓桿,壓縮規模。此前,網路小貸監管政策較多停留在資質風險審查層面,當下監管對網路小貸業務准入和業務範圍作更細化的限定,提高全國性網路小貸經營門檻,防止平臺型資本無序擴張,網際網路金融風險蔓延。

例如,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路小貸業務的小貸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且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網路小貸公司在聯合貸中作為合作方單筆貸款中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

去年以來,京東、騰訊、美團、位元組跳動、攜程、360數科、度小滿、OPPO等平臺均對旗下網路小貸進行增資,註冊資本增至50億及以上。據不完全統計,當前已有44家網路小貸註冊資本達到10億及以上,其中,12家註冊資本達到50億門檻。

第四,強化網路小貸區域性定位。根據監督指引,小貸公司開展網路小貸業務,應當主要在註冊地所屬省級區域內開展,可在全國展業的只是極個別公司。結合網路小貸清退現狀和牌照主體的戰略調整可推測,未來符合監管要求的全國性網路小貸牌照數量會縮至較小規模。

第五,嚴格控制新設立網路小貸。目前,全國性網路小貸資格審批採取自上而下的監管流程,一張全國性網路小貸牌照需要央行、銀保監會、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時批准,方可設立。此前,新設立網路小貸的出口主要為網貸機構轉型,以及實力雄厚的企業,往後恐怕出口收窄。

網路小貸監管政策向前推進,行業秩序更加規範,這不僅能推動網路小額貸款行業規範經營,而且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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