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寶|再保險|含義和定義| 條款| 特徵,目的,方法

renrenbao1214發表於2020-12-25

人人寶再保險

當某保險公司通過與另一家或其他保險公司進行保險而將其部分風險轉移給某家保險公司時,稱為“再保險”。

再保險確保同樣的風險

人人寶再保險是指由保險人再次保險已保險的風險。每家保險公司都承受著一定的風險。如果在任何時候都有盈利的冒險之路,即使涉及的風險超出了他的保留極限,他也可以向它保證。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他可能會與其他保險人共同為超出其保留限額的金額再投保相同的風險,從而將因風險造成的損失分散到許多保險人上。

兩家保險公司之間的合同

因此,再保險是兩家保險公司之間的合同,原始合同或被保險人完全不受其影響。現在有兩個關於該主題的合同。第一份合同是在原始保險人或直接保險人與標的物或原始被保險人之間的。

另一個合同(再保險合同)在原始保險人和再保險人之間。在標的物發生損失的情況下,原保險人向再保險人收取保險金額,然後將損失金額全額清算至原保險人。

再保險的例子

一個例子將使再保險的概念更加清晰:

工廠老闆X先生向保險公司“ A”尋求了盧比的保險。40千萬。公司“ A”之前有兩個選擇。它可以拒絕風險或接受全部風險,並與其他保險公司分擔部分風險。

萬一,公司“ A”決定通過保留盧比來承擔風險。價值2千萬英磅的保險,並要求其他保險人提供超出其自身限額的援助。即,為盧比的餘額。2億。公司“ A”正在接近另一保險公司的超額部分稱為“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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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的定義

WA Dinsdale的定義:

當任何一種風險或一種危害帶來的風險的金額超過了限制(對於一家保險公司來說是謹慎的)時,有必要進行再保險。

孟買保險協會聯合會的定義

再保險是一種安排,在該安排中,保險人已接受所有保險,將部分風險轉移給另一家保險人,以使他對任何一種風險的責任限於與其財務能力成正比的數字。

再保險中使用的術語定義

在深入探討再保險概念之前,有必要了解其中使用的各種術語的含義。

1.直接保險人

一家保險公司,它接受提議者的風險,並對所承擔的義務全權負責保單持有人。

2.再保險人

向分公司提供再保險的保險公司稱為再保險人。分保公司提出的要約被再保險人接受。再保險人可能是

直接保險人,除接受直接業務外,還接受再保險業務;要麼

專業的再保險人,僅接受再保險業務,但不從事直接業務。

3.排汙公司

將原始風險的再保險業務交給再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或原保險人;獲得擔保(關於火災保險單)的保險人。

4.放棄

這是再保險的再保險金額,即割讓給再保險人的金額。

5.再保險政策

再保險合同;在火災保險中,這稱為擔保政策。

6.保留

這是讓步公司為自己的帳戶保留的金額,即在任何損失下準備損失的最大金額。也稱為“淨額”或“淨持有量”或“淨額度”。

7.剩餘

這是指分讓公司簽發的保單項下的保額與保額之差。

8.再保險委員會

它是指再保險人支付給保險人(分公司)的金額,作為對購置和管理成本的貢獻。通常,這是再保險公司收取的固定保費百分比。

再保險的特徵

1.再保險是兩家保險公司之間的合同。

2.原保險人同意按照相同的條款和條件將部分風險轉移給其他保險公司。

3.保險的基本原則,例如可保利益,至高誠意,賠償,代位和臨近原因,也適用於再保險。

4.發生火災時,被保險人僅可向原始保險人而不是再保險人索償。

5.原始保險人不能向再保險人投保超出最初被保險人投保額度的風險。

6.原始保險人應就再保險人在條款和條件上與被保險人所進行的變更(如果有的話)與再保險人取得聯絡。

再保險的目標

以下是再保險的主要目標:

1.廣泛分散風險,以確保平均律的全部優勢;

2.責任限額在保險人的財務能力範圍內的;。

3.一段時間內的承保穩定性;和

4.防止嚴重起火的保障措施。除此之外,有時保險人可能會以較高的保險費率承保某些風險,並可能以較低的利率向其他保險人再保險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目的是從中獲利。 ,通過保留兩種溢價之間的差額來獲利。

再保險方法

條約和兼職保險

再保險可以通過兩種方法進行。這些方法的選擇取決於保險公司的做法及其資源範圍。這些方法是:

兼職再保險;和

條約再保險。

1.兼職再保險

這是最古老的再保險方法。這種方法也稱為“特定再保險”。在這種方法下,分包保險人將每個單獨的風險提交給再保險人,再保險人可以接受或拒絕他們認為適當的任何金額,但要接受分擔保險人批准的承兌金額。

向再保險人提供一份建議書副本,其中包含風險的詳細資訊,例如投保額,風險的顯著特徵,所涵蓋的風險,保險費率和保險期等。再保險人將仔細閱讀建議書的內容。並決定接受還是拒絕風險。如果他決定接受,則應指定接受再保險的金額。如果風險未被完全接受,則原始保險公司可能不得不再次與另一家保險公司聯絡以取得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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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X”保險公司已收到一份1,00,00,000盧比的提案。原始保險人(即X co)的保留金為50,00,000盧比,而餘額為50,000,000盧比時,他接近只接受25,00,000盧比的保險人“ A”。原始保險人可能不得不再次向保險人“ B”尋求Rs餘額。25,00,000。

原保險人在條款和條件上所做的任何更改均應立即告知再保險人。索賠應根據各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比例進行解決。

2.條約再保險

條約的再保險定義為

委託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正式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或條約(協議),再保險人應接受而不承擔拒絕選擇權的超出保險人的保留期限的一定比例的超額風險。

因此,在這種方法下,讓步公司與再保險公司之間達成一項協議,即超過保留金的所有風險金額均應自動轉移至再保險公司。原始保險人接受風險後,超出保留金的超出部分將自動重新投保。

例如,如果任何風險的總保險金額為Rs.2,00,000,而保留金額為Rs.20,000,則對1,800,000盧比的餘額進行再保險。因此,保費也以相同比例支付給再保險公司。即使發生損失,保險公司也按相同比例支付賠償金。

條約再保險可能是

配額份額條約;

剩餘條約和

損失條約過多。

1.配額份額條約

按照這種方法,讓步公司必須讓步,再保險人必須接受條約範圍內所有風險的固定份額。

此方法特別適合保險公司

最近成立,保費收入不高;要麼

進入可能沒有必要經驗的新業務類別;要麼

保護在選擇性分居很難的危險類別的保險。

這種方法對再保險公司非常有利。分保處承擔風險後,再保險公司的責任即告附加。然後,轉讓辦公室向受理辦公室提供每個讓步的完整詳細資訊,建議檔案的副本。它不給保險人選擇接受還是拒絕的選擇。

它使再保險公司可以考慮承保標準的任何明顯差異,並且如果持續不利於承保標準,則可以表明需要就新業務修訂或取消該條約。

2.剩餘條約

在這種方法下,保險人同意接受盈餘,即分出保險人的保留金和總承兌之間的差額。剩餘條約是根據“界線”安排的。“額度”等同於分出保險人的保留金。

例如,條約可以以十行為基礎安排。在這種安排下,保險人將自動接受最高為分保保險人十倍的保留。

下圖將更清楚地說明此概念:

總驗收保留剩餘再保險盧比 1,00,000盧比 1,00,000零盧比 2,10,000盧比 1,00,000盧比 10,000盧比 11,00,000盧比 1,00,000盧比 10,00,000

如果總承兌額超過1,100,000盧比,那麼過剩的條約將僅吸收100萬盧比,餘額必須通過臨時性的方式重新投保。通常安排第二份盈餘條約來處理這種過剩的金額。此方法是再保險業務中最受歡迎的部分,由於沒有制定任何正確的規則,因此現在是使用此方法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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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分手辦公室特別有利,因為它可以節省大量時間和費用,並同時提供再保險設施。但是,它不適用於保險金額較高或賠償限額很高的保單。

3.超額損失條約

這是一種非比例的再保險方法。所安排的再保險保護與被保險金額沒有關係,但是當被保險人由於一次事件遭受的總淨損失超過條約中約定的數字時,該保險才開始生效。

因此,在這種方法下,原始保險人必須決定他對任何一項損失承擔的最大金額,並尋求再保險,在此再保險人將對任何損失的金額負責,並要超過直接再保險人所保留的金額。這樣的條約通常包含上限,例如,保險人願意承擔任何損失的前20,000盧比,條約再保險人將承擔超過20,000盧比但不超過例如200萬盧比的任何損失。

為了承保巨災風險或超出該最大限額的風險(在上述情況下為2,000,000盧比),可以協商額外的第二層(進一步超額損失)條約。如果直接保險人未作任何安排來彌補超過200萬盧比的損失,那麼他將不得不承擔超過200萬盧比的所有可能的索賠。有時,可能會要求保險人保留部分保險金。超過保留費用的費用。

因此,為使再保險人直接承擔費用,條約可規定,例如,再保險人僅支付超出部分的20,000盧比,例如,超過盧比的95%的索賠。再保險人可能支付了20,000,其餘5%由被保險人支付。通常,保留率很高。為了獲得這一類別的保護,保險公司必須將針對此類風險的年保費收入的約定百分比支付給再保險公司。

此方法主要用於保護大型災難性損失,例如由特殊危險的火災保險(如暴風雨,洪水,地震等)造成的巨大損失,或者在大型儲存區中可能發生大火的危險,或者任何通過不同的來源。它也適用於保護法律責任類別,例如汽車第三者責任,公共責任,產品責任和工人賠償風險。例如,嚴重的採礦事故可能導致數百人喪生,從而造成災難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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