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5 月 8 日 週三 晴 熱(471 字)

南国微雪發表於2024-05-09

正文

  翻開日曆,才注意到已經立夏了呢。

  今天總結起來,就一個字:累。下午跑了三個鄉鎮,去找鎮長對接帳戶的事情。雖說我是被迫拉上的,不用自己操心,但是坐車真的很累。時間長,4 個多小時,彎道多,氣熱。最後跑完回到行裡的時候感覺人快死掉了。並且因為這件事,中午覺也沒怎麼睡好。

  如果讓我挑一個世界上最難感同身受的事,我只會挑一件:對各種事物的感受,feeling。它只能作用於自己身上。今天算是深刻體會到了。

  睡了一覺,前兩天卡關的舞蹈動作今天突破了…… 真的很神奇……

  睡覺真的很能重新整理精力槽,可惜我上班之後就沒重新整理滿過……

  今天確認了之前不知道在哪兒受的傷,轉成了一顆痣。上網搜了一下好像確實有這種情況。不防曬,常吃深色食物好像也會這樣。本來臉上痣就多,現在鼻樑上面又多一顆了,有些頭疼。現在一共得有三十顆左右了。看起來臉上好髒,有些煩惱。

  家裡的小牛犢似乎能站起來了。

  最近真的好累啊…… 不想上班。

  頭髮的劉海再長一點就能到眉毛了。

成功日記:

  1.《洞穴奇案》看到了 60.1%;

  2. 看完了利尿藥,脫水藥和抗貧血藥。

  南國微雪 Miyuki

  2024 年 5 月 8 日

封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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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類文字附加

《洞穴奇案》

  對立法機關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離,對司法機關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獨立。立法機關禁止謀殺有其道德動機:它認為謀殺是錯誤的,因此禁止它。沒有人懷疑這一點,也沒有人會出於別的原因而禁止謀殺。但是,人民不允許法官們適用自己的道德觀點。法官的任務是解釋立法機關的語詞,這些語詞反映了立法機關的道德觀點,也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的道德觀點。

  但是他們並沒有任何邪惡的意圖。儘管他們沒有因為盲目的衝動而殺害他人,但他們的確是出於一種自我儲存的動機而殺人的。唐丁法官說過因自我防衛而殺人從法律意義上而言不是故意的,因為它是出於 “深深根植” 於人性的自我儲存的本能(見第 32 頁)。如果鎮定公開的自我防衛不是故意行為,那麼探險者們的這一行為也就不是故意的。即使認為這不是一個自我防衛案件(我也不這麼認為),我們也能夠同意這點。相似地,儘管探險者們選擇了殺人,但是,如果他們不這樣做就只能選擇自己去死。他們沒有什麼合理的選擇。說他們發現自己處於恐怖而緊迫的情境之中,指的就是這個意思。同樣,說他們因為“必要”(我將在下面進一步說明)而殺人,指的也是這個意思。所有這一切都證明不存在故意。

  三、當時情形下殺人是生存唯一的選擇

  起訴書進一步辯稱,探險者擁有的有吸引力的選擇或許比沃爾金少,但是他們並不是只有一個選擇。只要任何一個人都不想自願去死,那他們還可以吃掉比如說自己的手指和腳趾。他們也可以等待第一個人餓死。這顯然是一個痛苦的過程,但可以避免殺人。除非有一個人從開始起就比其他人虛弱,否則在第一個人死亡之時,剩下的人都會非常虛弱。但是,即使他們已沒有力氣去從第一個自然死亡者的身上 “挖出”,或獲取食物,這也不是一個理由。他們有義務在殺人之前嘗試任何可以避免殺人的方法,尤其是,如果他們聲稱自己是出於緊急避難而殺人的話。

  這種辯解是強有力的,但是仍可以得到回答。如果探險者們合理地相信,他們會在任何時候獲救,那他們就可以從吃 “點心” 開始,直到 “點心” 吃完後再舉行“盛筵”。但是他們從專家意見中知道至少還需要十天才能被救出去。很難合理地讓人相信,已經在忍受飢餓煎熬的人可以靠相當於女士手上的小碟甜品的營養再活十天。由於他們知道專家的意見,所以必須吃掉更具有實質意義的部分,比如手臂或者腿。但是又有人會問,為什麼不呢?那不是比死亡好一點嗎?我們現在想象一下,處於超乎我們想象的困境中的那些人會怎樣做出選擇。是死掉好呢,還是在不打麻醉藥的情況下吃掉手臂或者腿,忍受一週或者更長時間的折磨好呢?同樣的問題存在於選擇死掉還是因飢餓折磨致死當中。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考慮如何做才會對那些不得不選擇受苦方式的人們更有利。

  反對意見還提出了比例問題。我們說自我防衛殺人因為是建立在緊急避難基礎上所以是正當的。但是殺人行為必須與所受的傷害成比例。所以一個人不能殺掉向他臉上踢沙子的地痞,或者一個即將獲勝的跳棋對手。但是無論如何,當是否受到死亡威脅並非一目瞭然的情況下,我們要做對自我防衛者有利的解釋,因此在探險者們面臨的情境中,我們也要做對他們有利的考慮。因此,比如人們可以殺掉用拳頭攻擊自己的瘋子,可以殺掉一個三更半夜爬到臥室窗戶上的陌生人,而甚至不必等到威脅變得更為具體時再動手。一個處境危險的人所合理相信的,比一個檢察官用事後諸葛之見所認為合理的要多得多。我們的標準是問,被告人是否對緊急避難有一種合理的確信。這要求我們用他自己的立場,就像身臨其境,身處同樣超乎想象的情境之中。

  當然,我們承認緊急避難抗辯的比例要求。但是我們拒絕認為它要求探險者去遷就起訴書,用沒有什麼實際效果的東西來充飢,或者在殺人確乎必要之前忍受痛苦煎熬。即使是自我防衛案件中的比例要求也會在有疑問時對那些處於險境當中的人做有利的考慮,而拒絕用冷靜的、營養充足的、受到很好保護的和可以慢條斯理來思考的人的標準去判斷合理性。那些人享受著文明的安寧,並且總用事後的智慧之見來判斷事件當時發生的情況。

  我要回答的是,他們並沒有選擇要被山崩埋在地下,他們也不是由於自己的疏忽而被埋到裡邊的。他們的確是自由地選擇從事一項危險的運動,但這並不意味著最終境況的緊急避難可以追溯到他們的選擇或者疏忽。如果不這麼想的話,我們也同樣會拒絕另外一些人的緊急避難抗辯:他們為了逃出一座起火的房子,損壞了私人的財產,比如說房東的窗戶。而我們之所以要拒絕就是因為,他們明明知道住在木屋裡的 “風險”。這種論點的荒謬性表明,我們可以承受許多風險,但在我們所冒的風險真正降臨時,我們也並不喪失緊急避難抗辯。

  但是這些人的風險遠遠脫離生活和出行的日常風險,我們難道不應該否決他們的緊急避難抗辯嗎?如果探險者們在有預見的情形下走進一個隨時面臨山崩的山洞,或者說,從山崩中逃生的戰慄是他們作為運動員的一項樂趣,那起訴書的這一論點可以變得更有力一些。但是沒有任何證據支援這種揣測。

  五、食物匱乏非疏忽大意造成

  公訴方可以改變反駁意見:這些人本來可以帶著額外的給養。那並不是說他們對於被山崩所埋有什麼疏忽大意,但是的確意味著他們對殺死並吃掉一個人這種困境確實有過失。他們是疏忽大意的,但不是因為他們從事一項危險的運動,而是因為從事這項運動時沒有帶夠給養。

  這種觀點一眼看上去是頗有吸引力的,但是其脆弱性也迅速地顯露出來。這些人如何可能帶這麼多給養?山崩的程度或者救援的困難可能挫敗了他們的意圖。不管他們如何小心,因此也不管他們如何沒有疏忽大意,我們依然可以想象,殺死一個同伴來吃的緊急避難仍可能出現。這些人是不是攜帶了合理數量的額外食物,去面對他們可以自由預見的危險呢?我認為他們的確這樣做了。他們帶的食物讓六個人在山崩之後存活了二十三天,而且還要加上山崩之前的不知道有多長的時間。我們不知道他們計劃依靠那些食物生存多少天,但是他們依靠那些食物比計劃的時間長了二十三天。揹著食物進洞的探險者們知道二十三天的時間的價值是無法估量的。在他們的最初計劃不為人們所知的情況下,我們必須認為,他們的給養足夠讓他們免於疏忽大意的指控。

  這裡我必須停頓下來考察一下伯納姆法官的意見中一個誘人上當的傾向。探險者們如何可能攜帶超出計劃需求的六個月的給養?僅僅是為了防備一場山崩嗎?伯納姆會據此爭辯說,他們 “預見” 了山崩的“危險”。他正是根據探險者們的其他預防措施來指責他們。他指出,探險者們攜帶了一部無線電裝置,並且向協會秘書做了安排,以便在未按確定日期返回時組織營救。這些事實都意味著他們預先假定可能遇到山崩。

  可是伯納姆不能兩邊便宜都佔。如果探險者們並未帶一部無線電,或者沒有安排協會秘書營救他們,他將會第一個指責他們疏忽大意,並且也會首先以之為理由否決探險者們的緊急避難抗辯。但是如果說那些有所防範的人是接受了風險,而那些沒有防範的人是疏忽大意,那麼就沒有人有資格運用緊急避難抗辯了。簡言之,這就是伯納姆的意見,即任何人都沒有資格運用緊急避難抗辯。法律條文的一般含義排除了緊急避難抗辯,我們那些考慮問題很簡單的立法者從未想過這點;因此緊急避難抗辯是不存在的。這一激進立場支撐了他的恫嚇,即,法治岌岌可危。但是,他的觀點更大程度上僅僅是方便可用的,而不是有說服力的,因為他很清楚,自從他所引用的斯特莫爾案之後,我們聯邦的判例法承認了緊急避難抗辯。此外,在我們的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被透過之時,各個法律領域當中支援緊急避難抗辯的案例也經常出現,使用的標準接近於伯納姆的內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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