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5 月 9 日 週四 陰 常(137 字)

南国微雪發表於2024-05-10

正文

  中午重新掛宣傳欄,電鑽一直嗡嗡響……

  果然用了新電腦之後,工作效率都高了好多。原來的電腦,處理個 word,開啟一個選項卡都要卡上三秒……

  總覺得自己還不夠好。要更好一些才行。

成功日記:

  1.《洞穴奇案》看到了 64.6%。

  南國微雪 Miyuki

  2024 年 5 月 9 日

封面圖

img

實用類文字附加

《洞穴奇案》

  本案緊急避難比行政赦免更適用

  特魯派尼和伯納姆法官認為,行政赦免是緩和法律嚴苛性的優良之選。那確實是一種方法,但緊急避難抗辯是另一種更為優越的方法。它優越於行政赦免有三個理由:第一,緊急避難抗辯在法官和法院可控的範圍之內,行政赦免卻非如此。所以,如果我們發現它是可行的,我們無需藉助官僚機構,或者乞求政府中的另一機構來運用它。第二,緊急避難抗辯不僅是仁慈的,而且還是公正的。很多公民認為即使探險者違反了字面上的法律,也不應當受到懲罰,這些公民要的並不是寬恕,他們要的是正義。第三,緊急避難抗辯是法律,人民和各黨派都期待我們遵守它;被告人有可能根據它被宣告無罪;它具有公共的、可供裁決的標準;它在公開的法庭上被爭論,並根據是非曲直來做出裁斷。行政赦免卻不是這些;它可以隨意地賦予或任意地撤回;它的標準受行政部門的支配;它是一種寬容,是超越於應得的懲罰之外的禮物;它不是應得的。如果行政部門赦免被告或減輕刑罰,那它就把一個活著的被告從可以預見的不公正中救了出來;但我們不能首先消除判決其有罪的法律規則的不公正。因為他的行為是必要的,或因為他的行為有正當法律理由,從而赦免他,才是真正清楚地、負責任地緩解了法律的嚴苛性;因為法律過於嚴厲而寬恕他,這無異於無根無據的憐憫。

  基於上述理由,我贊成撤銷初審法院的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婦女強堅案的警示(所有錯別字均為故意修改,否則無法過審)

  當一個強堅犯把刀架在一個婦女的脖子上說 “順從還是死亡” 時,他給了她一個選擇。如果她順從了,她就做了選擇。這個強堅犯可以因此宣稱得到了她的同意嗎?我想任何人都不會這樣抽象地考慮同意和選擇。我們的法律當然也不會。如果說選擇順從而不是選擇死亡隱含了同意,那就不存在強堅了,因為任何受到強迫性行為的婦女都已經同意了。如果我們的法律採取了這種觀點,那麼婦女就是不可被強堅的——這個詞在數世紀之前曾被用來假定妻子或者記女都理所當然是同意的。

  但是根據我們的法律,一個選擇順從而不是選擇死亡或者傷害的婦女並沒有同意性行為;或者,正如法院經常表述的那樣,任何被死亡或者傷害所脅迫的同意,都是無效的。我提醒大家注意這一為人們所熟知的事實,我的同事們似乎把它給忘掉了;至少他們拒絕從這一事實中吸取教益。本案中的緊急避難、選擇、意圖和故意的問題顯示,他們有意對典型的侵害婦女罪視而不見。

  如果一個女人在只能選擇順從與死亡或者傷害的情況下選擇了順從,那她是被強迫、威脅和壓制而順從的:她面臨著 “緊急避難”。緊急避難解釋了為什麼她的順服並不導致同意;基於相同的原因,它也解釋了為什麼探險者們的殺人決定並不是故意的。她有可能在恐懼和迷亂中,也可能在頭腦清醒冷靜的狀態中基於緊急避難採取行動;不管是哪種情況,她都沒有同意。她並沒有因此而喪失控訴資格,因為她可以明確而清醒地求生而不是求死。與之相似,無論是頭腦清醒的還是神志迷亂的人,有意圖的還是因為衝動而行為的人,都可以運用緊急避難抗辯。

  強堅行為表明,人們可以有意識做某種行為(順服強堅者),但同時又違背自己的意願(沒有故意)。這在強堅的情形下非常明顯;而一旦仔細觀察,到處都可以發現這種區別,例如,劫匪命令說,“要錢還是要命”,他也給了受害者一種選擇。那些選擇交錢而不是死亡的人也並沒有因此是在進行贈與。如果他們是在贈與的話,那麼亦不會有搶劫罪的存在,因為人們都是不可被搶劫的。

  最後,長久以來我們聯邦的法律是,自我防衛權利允許在某些情形下殺掉一個無辜的人。如果 A 欲置 B 於死地,B 奮力還擊,但不巧射殺了旁觀者 C,而不是侵害者 A,那麼 B 依然有資格以自我防衛為理由而被宣告無罪。當然,我的意思並不是說,探險者們是在還擊將他們置於困境中的侵犯者時意外殺死了威特莫爾。我們要承認威特莫爾是無辜的,但是不能以他的無辜來否定自我防衛或者緊急避難的抗辯。

本文由部落格一文多發平臺 OpenWrite 釋出!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