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 (2005)[轉]

weixin_34219944發表於2007-08-07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產業部令第34號

  《網際網路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產業部第十二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釋出,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 長:王旭東

  二00五年二月八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網際網路IP地址資源使用的管理,保障網際網路絡的安全,維護廣大網際網路使用者的根本利益,促進網際網路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亞太網際網路資訊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權的國際機構獲得IP地址的單位和具有分配IP地址供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直接從亞太網際網路資訊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權的國際機構獲得IP地址自用或分配給其他使用者使用的單位統稱為第一級IP地址分配機構。

  直接從第一級IP地址分配機構獲得IP地址除自用外還分配給本單位網際網路使用者以外的其他使用者使用的單位為第二級IP地址分配機構(以下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的級別依此類推)。

  第四條 國家對IP地址的分配使用實行備案管理。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產業部(以下簡稱“資訊產業部”)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公益性網際網路絡單位和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的IP地址備案實施監督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訊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通訊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其他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的IP地址備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資訊產業部統一建設並管理全國的網際網路IP地址資料庫,制定和調整IP地址分配機構需報備的IP地址資訊;各省通訊管理局通過使用全國網際網路IP地址資料庫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報備的IP地址資訊。

  第七條 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應當通過資訊產業部指定的網站,按照IP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IP地址資訊。

  第八條 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在進行IP地址備案時,應當如實、完整地報備IP地址資訊(需報備的IP地址資訊參見本辦法附錄)。

  第九條 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應自取得IP地址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IP地址資訊的第一次報備。

  第十條 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申請和分配使用的IP地址資訊發生變化的,IP地址分配機構應自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過資訊產業部指定的網站,按照IP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提交變更後的IP地址資訊。

  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的聯絡人或聯絡方式發生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備變更後的資訊。

  第十一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IP地址資訊的報備,由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集團公司(總公司)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省級公司(省級分支機構)共同完成。

  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集團公司(總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完成由其申請、使用和分配到省級公司(省級分支機構)的IP地址資訊的報備。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省級公司(省級分支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統一完成該省級公司(省級分支機構)及其所屬公司(分支機構)申請、使用和分配的IP地址資訊的報備。

  第十二條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中國科學技術網、中國國際經濟貿易網際網路、中國長城網際網路等公益性網際網路的網路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統一完成其申請、使用和分配的IP地址資訊的報備。

  第十三條 IP地址分配機構同時是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的,應當如實記錄和儲存由其提供接入服務的使用自帶IP地址的使用者的IP地址資訊,並自提供接入服務之日起五日內,填報IP地址備案資訊,進行備案。

  第十四條 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IP地址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分配IP地址時,應當通知其下一級IP地址分配機構報備IP地址資訊。

  第十六條 資訊產業部和省通訊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對IP地址分配機構報備的IP地址資訊,有保密的義務。

  資訊產業部和省通訊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他人提供IP地址分配機構報備的IP地址資訊,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的規定的,由資訊產業部或者省通訊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人民幣一萬元罰款,或者同時處以上兩種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建立IP地址管理制度的,由資訊產業部或者省通訊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人民幣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或者同時處以上兩種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直接從亞太網際網路資訊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權的國際機構獲得IP地址供本單位使用或者分配IP地址供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完成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實施。

  附 錄:

  需報備的IP地址資訊

  一、備案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備案單位名稱、備案單位地址、備案單位性質、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聯絡人姓名、聯絡人電話、聯絡人電子郵件等。

  二、備案單位的IP地址來源資訊,包括IP地址來源機構名稱、IP地址總量、各IP地址段起止地址碼等。

  三、備案單位的IP地址分配使用資訊,包括:

  (一)本單位自用的IP地址資訊,包括IP地址總量、各IP地址段起止IP地址碼、IP地址使用方式、閘道器IP地址、閘道器所在地址;

  (二)尚未分配的IP地址資訊,包括IP地址總量、各IP地址段起止地址碼;

  (三)向其他使用者分配的IP地址資訊,包括所分配的使用者基本資訊(包括使用者名稱稱、單位類別、單位所屬行業、單位詳細地址、聯絡人姓名、聯絡人電話、聯絡人電子郵件)、所分配的IP地址總量、各IP地址段起止地址碼、閘道器IP地址、閘道器所在地址、IP地址使用方式。

  四、自帶IP地址的網際網路接入使用者資訊,包括使用者基本資訊(含使用者名稱稱、單位類別、單位所屬行業、單位詳細地址、聯絡人姓名、聯絡人電話、聯絡人電子郵件)、自帶IP地址總量、IP地址段起止地址碼、自帶IP地址的來源、閘道器IP地址、閘道器所在地址、IP地址使用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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