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掛代練是什麼罪?

阮一峰發表於2009-02-24

1.

天有一則新聞《夫妻開店搞"網遊代練" 一年獲利200萬被起訴》,我讀後很震驚。

一對痴迷網路遊戲的夫妻,買了80多臺電腦,僱了12名員工,組成"代練公司",並利用遊戲外掛軟體有償幫玩家"代練"。短短一年多時間就獲利近200萬元。

由於使用者大量流失,遊戲的運營商"盛大網路"向南京市警方報警,"代練公司"的老闆夫婦也因此落網。由於此案屬於新型別案件,又是全省首例,江寧區檢察院經過5次討論和論證後,於近日以這對夫婦涉嫌非法經營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請仔細看這句話,"盛大公司向南京市警方報警,老闆夫婦因此落網。江寧區檢察院於近日向法院提起公訴。"

這就是我震驚的地方。

盛大公司憑什麼要求公安局為它抓人?檢察院又憑什麼提起公訴?公安局和檢察院都是國家機器,憑什麼為盛大公司的利益服務?

2.

請設想一下,如果你開了一家遊樂場,總是有人不買門票,翻牆溜進來玩,你怎麼辦?你可以去要求警察幫你把這些人抓起來嗎?就算你要求了,警察有權幫你去抓這些人嗎?

答案是不行。

這是你自己經營管理的問題,你怎麼可以要求警察抓人呢?你唯一能夠做的,就是加強管理,整修圍牆,多僱幾個保安,防止別人翻牆進來。實際上,你連報警的權利都沒有。

同理可知,網遊的"外掛代練"明明就是盛大公司自己管理不善,怎麼可以去報警呢?盛大隻要升級一下程式,補上漏洞,讓外掛失效,問題就解決了。可是它不升級程式,反而要求警察抓人,這不是仗勢欺人又是什麼?

然後,世界上偏偏就有頭腦不是很清楚的警察,居然真的會為了盛大公司的利益,去把人抓起來。接著,又有頭腦更不清楚的檢察官,居然真的會提起公訴。

這些事加在一起,怎麼能不讓人震驚呢!

3.

大家知不知道,你自己到法院去起訴一個人,跟檢察官到法院去起訴一個人,有什麼區別?

回答是區別太大了。

你自己去起訴,就屬於民事案件,判決的依據是《民法》,如果勝訴,被告就要賠給你錢。檢察官去起訴,就代表了政府的公訴,屬於刑事案件,判決的依據是《刑法》,如果勝訴,被告是要坐牢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1條的規定,只有觸犯刑事責任的行為,檢察院才可以提起公訴。而根據《刑法》的原則,只有重大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才算觸犯刑事責任。

那麼我就要問了,"外掛代練"算哪一種"重大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事實上,外掛不危害社會,只危害到盛大公司的利潤。如果一定要說危害的話,我覺得開發網路遊戲、引誘青少年沉溺其中,這才是危害社會的行為。

如果盛大公司不想放過那一對夫妻,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啊,讓他們賠償損失。要求檢察官提起公訴,將被告送入監獄,是不是太卑鄙了?

無論我怎麼想,都想不出這種事有提起公訴的理由。國家機器憑什麼為盛大這種私人公司服務?

4.

事實上,不僅我想不出,連檢察官都想不出。

江寧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趙訊介紹,2008年5月此案被移送到江寧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後,該院也就此多次向上級檢察機關請示,並先後五次組織法學、計算機、網路專家進行研討。

趙訊告訴記者:"在遏制使用'遊戲外掛'這一侵權行為過程中,對於使用'外掛'究竟是民事侵權還是犯罪行為,如果構成犯罪,又觸犯了何種罪名,目前仍有爭論。"

是啊,要提起刑事訴訟,總要有個《刑法》上的罪名吧。可是,外掛代練到底犯了什麼罪啊?用什麼罪名起訴呢?

檢察官都不知道。

5.

根據報導,檢察院一共開了5次研討會,研究了下面幾種罪名。

第一種罪名:侵犯著作權罪。

理由是那對夫妻侵犯了盛大公司的著作權。可是,那對夫妻並沒有複製程式碼,也沒有發行遊戲,並不構成盜版行為。

第二種罪名: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

理由是《刑法》第286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故意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

可是,使用外掛是否算"違反國家規定",又是否算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呢?進一步說,網路遊戲《熱血傳奇》算什麼"計算機資訊系統"?

第三種罪名:非法經營罪。

理由是《刑法》第225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違法所得1~5倍的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5倍的罰金或沒收財產: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外掛代練"同本條前兩款都挨不上,只能套用第三款"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可是,首先,目前還沒有一條法律規定外掛是"非法的",所以不能說這是"非法的"經營活動;其次,那對夫妻並沒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證據是盛大公司活得非常好,根據它的財務報表,2008年第三季度網遊利潤為3.52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50.0%,連續第11個季度保持兩位數的增長,排在國內網際網路公司盈利的第一位。

那對夫妻一年賺到的錢,只相當於盛大公司的0.1%,如果這就算"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那麼我覺得電影院和體育場門口的票販子,都能用"非法經營罪"起訴了。我還希望檢察院能以打擊網遊外掛同樣的熱情和積極性,打擊倒賣春運火車票的犯罪行為。

6.

最後,檢察院起訴的罪名正是"非法經營罪"。

2008年11月19日,南京市江寧區檢察院以陳珠、董傑犯非法經營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江寧區檢察院檢察長王俊說,主要有兩點理由。

1) 兩被告所使用的"外掛"程式,嚴重破壞了網路遊戲規則的均衡和公平,嚴重影響了盛大公司的生產經營秩序,使盛大公司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必須透過刑法手段予以調整。

2)雖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並沒有對非法經營的方式作出具體規定,其後的相關司法解釋中也未作出明確"外掛"屬於非法經營的形式之一,但2006 年國務院頒佈的《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為了保護資訊網路傳播權,權利人可以採取技術措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用於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除外。"並在第十八條中明確規定: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陳、董兩人提供非法連結的行為是典型的避開技術措施,破壞加密資訊的行為,應當受到刑法的制裁。"

我不知道法院會怎麼判。但是,鑑於警察和檢察官有這樣的表現,似乎也不宜對法院有過高的期望。

7.

這件事凸顯出了司法資源的不平等,國家機器為大企業主服務。

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如果你是一個社會底層的小人物,你想在這個國家獲得公平和公正的對待,是多麼困難的一件事情。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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