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Q0812發表於2023-02-22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10月27日自然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王廣華 2022年11月8日 (2022年1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令第8號公佈 經2022年10月27日自然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透過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保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以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

設計、施工、監理等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單位

,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

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地質災害防治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指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國土空間規劃時,對建設工程或者規劃區遭受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和建設工程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作出評估,提出具體預防治理措施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開展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的工程。 

  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分為以下專業類別:

   (一)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   (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   (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   第六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工作的監督管理。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甲級、乙級資質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其中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資源與環境類、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階技術職稱;專業技術人員中退休人員數量不超過本辦法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最低數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具有與從事的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其中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應當具備全站儀、水準儀、等裝置,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應當具備全站儀、水準儀、錨杆錨索鑽機、鑿岩機等裝置;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和質量管理體系。   第八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具備以下人員和業績條件:   (一)甲級資質   1.人員條件: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資源與環境類、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五十人,其中高階、中級技術職稱人員總數不少於二十五人,高階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十人;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資源與環境類、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三十人,其中高階、中級技術職稱人員總數不少於十五人,高階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五人。( 需要中高階職稱人員辦資質的,聯絡18933231985 王工。)   2.業績條件: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的單位,在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應當獨立承擔並完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專案、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專案、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專案總數不少於五項,完成專案總經費不少於六十萬元;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在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應當獨立承擔並完成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專案不少於五項,完成專案總經費不少於五千萬元;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在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應當獨立承擔並完成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專案不少於五項,完成專案總經費不少於三十萬元。   (二)乙級資質   人員條件: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資源與環境類、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十人,其中高階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三人;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資源與環境類、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二十人,其中高階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五人。( 需要中高階職稱人員辦資質的,聯絡18933231985  王工。)   ...........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土資源部2005年5月20日釋出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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