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開源,聊聊軟體開發中的那些開源協議

asdfasffffa發表於2019-11-27


首先,開源不等於免費!

為了加速我們的開發,我們會使用開源的軟體和原始碼;為避免商業風險,需要在使用時瞭解第三方如軟體協議、版本,和已知CVE風險等;本文旨在從開源軟體再發布過程使用許可權的角度入手,總結各個常見開源協議的異同,方便理解。

大部分人都希望作品能夠被多數人分享查閱。這樣不僅提高自己業界的知名度,同時也方便了需要的人為開源做出了貢獻。但是程式碼一旦被貼出來,任何人都可以看到並獲取,之後發生的事情你就無法控制了。

所以為了公開分享你的程式碼,同時又讓你對程式碼保留一定權利,在作品中宣告一個許可協議是非常有必要的。有協議和沒宣告協議的裸程式碼是有非常重要區別的,一般作品當中沒宣告協議的預設為Copy right的,也就是版權保留。此種情況表明他人沒有任何授權,不得複製分發修改使用等等。有了協議的宣告,在未來你的維權上面會方便很多,讓你的作品在分享的同時保留了自身的一些權利。

License是軟體的授權許可,裡面詳盡表述了你獲得程式碼後擁有的權利,可以對別人的作品進行何種操作,何種操作又是被禁止的。

軟體協議可分為開源和商業

對於商業協議,或者叫法律宣告、許可協議,每個軟體會有自己的一套行文,由軟體作者或專門律師撰寫。因為涉及到以後侵權打官司這種事情,這種商業條款的行文是非常嚴謹而講究的,讀起來很晦澀難懂。

對於開源協議,要知道開源不等於免費,也不等於沒有約束。雖然相對商業協議要更加簡明,但對於很多人來說還是像在看天書一樣。

協議列表

公開的協議:

常用協議

最流行的六種----GPL、BSD、MIT、Mozilla、Apache和LGPL。

下面有一張分析圖,簡單說明了關於協議應該怎麼選擇。

1. Apache 許可協議

Apache許可證(Apache License),是一個在Apache軟體基金會發布的自由軟體許可證,最初為Apache http伺服器而撰寫。Apache許可證要求被授權者保留版權和放棄權利的申明,但它不是一個反版權的許可證。 

此許可證最新版本為“版本2”,於2004年1月釋出。 Apache許可證在Apache社群內外被廣泛使用。Apache基金會下屬所有專案都使用Apache許可證,許多非Apache基金會專案也使用了Apache許可證。

Apache 許可協議, 授予了使用者大量的權利。這些權利可以應用於複製權,也可以用於專利權。因為很多許可協議只能適用於複製權,不適用於專利權,所以這個靈活性就成了讓有專利的開發者們選擇許可協議時的一個顯著參考因素。

下面是關於 Apache 許可協議所允許的事項的詳細說明:

權利永恆:一旦被授權,權利永久不失。

權利無疆界:在一個國家裡被授權,形同於在所有國家被授權。例如,你在美國,但許可權最初在印度被授予,你同樣可以使用這個被授權的程式。

授權無需付費和支付酬勞:你既不需要在使用之前支付任何的費用,也無需在每次使用時支付任何的費用,或者其它類似情況。

權利不排他:使用這種許可協議下的軟體時,不妨礙你使用其它軟體。

權利不可變更:權利一旦授予,不可剝奪。也就是說,你在使用這個軟體的過程中,你無需擔心這種情況:當你開發出了令人羨慕的基於這種授權軟體的衍生產品時,有人突然跳出來對你說,抱歉,你將不再被允許使用這個程式。(在這個協議裡有個條款宣告:如果你控告別人在這個許可協議下的產品有侵犯專利的行為,那你的授權將會自動終止,但這只是適用於有專利權的作品。只要你不搞有專利作品的訴訟,你永遠無需擔心這種問題。)

對再分發的作品還有個特殊要求,總的就是說要給予這些程式的作者和許可協議的維護者適當的名譽。

2. MIT 許可協議

MIT 協議應該是在流行的開源協議中最簡短的、使用最廣泛的一種協議。它的條款非常的寬鬆,而且跟其它協議相比更自由。 MIT 協議是目前最少限制的協議。

它基本上就是任何人可以對這個協議下的軟體的做任何的事情,只要你能認可這個協議。這種協議最基本的條款 ( the information that it is provided without warranty, which comprises the final paragraph)如下:

特此授權,任何人都可免費獲得這個軟體以及相關文件(the Software)的複製,可以無限制的使用這個軟體,包括無限制的權利去使用、複製、修改、合併、釋出、附加從屬協議,以及/或者出售軟體的複製, 同時,為了讓軟體的提供者有權利做到這些,下面的條件必須遵守:

上面的複製權宣告和許可宣告必須包含在所有的這個軟體複製里和實際分署部分裡。

這也就是說:

你可以隨意使用,複製,修改這個軟體。沒有人能夠阻止你在任何工程裡使用它,你可以複製任意次數、以任何形式,或按你的願望修改它。

你可以向外免費發放,或出售。你可以隨意的分發它,沒有任何限制。唯一的限制是你必須接受協議條款。

3. BSD 許可協議

BSD 協議有很多分支,它們都代表了一種寬鬆的自由軟體協議,相對其它協議,例如GPL,來說,它們對軟體的傳播給予了更少的限制。

在這種協議的各種版本中,有兩個版本格外的重要: 新 BSD 協議/修訂版 BSD 協議和簡化 BSD 協議/FreeBSD 協議。這兩類協議都實現的對 GPL 相容的自由軟體協議,而且被 Open Source Initiative 認可為開源軟體協議。

新 BSD 協議(3-clause license)無任何限制的允許你以任何目的二次分發這種軟體,唯一的要求是必須保留複製權的宣告和協議裡的軟體權利放棄條款。這種協議還有一個限制,未經許可不得使用這個作品的所有曾經捐助者的署名。 新 BSD 協議和簡化 BSD 協議的最主要的區別是後者刪除了署名條款。

BSD開源協議是一個給於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協議。基本上使用者可以”為所欲為”,可以自由的使用,修改原始碼,也可以將修改後的程式碼作為開源或者專有軟體再發布。

但”為所欲為”的前提當你釋出使用了BSD協議的程式碼,或則以BSD協議程式碼為基礎做二次開發自己的產品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原始碼,則在原始碼中必須帶有原來程式碼中的BSD協議。

如果再發布的只是二進位制類庫/軟體,則需要在類庫/軟體的文件和版權宣告中包含原來程式碼中的BSD協議。

不可以用開原始碼的作者/機構名字和原來產品的名字做市場推廣。

BSD 程式碼鼓勵程式碼共享,但需要尊重程式碼作者的著作權。BSD由於允許使用者修改和重新發布程式碼,也允許使用或在BSD程式碼上開發商業軟體釋出和銷售,因此是對商業整合很友好的協議。而很多的公司企業在選用開源產品的時候都首選BSD協議,因為可以完全控制這些第三方的程式碼,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修改或者二次開發。

4. GPL許可協議

我們很熟悉的Linux就是採用了GPL。GPL協議和BSD, Apache Licence等鼓勵程式碼重用的許可很不一樣。GPL的出發點是程式碼的開源/免費使用和引用/修改/衍生程式碼的開源/免費使用,但不允許修改後和衍生的代 碼做為閉源的商業軟體釋出和銷售。

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能用免費的各種linux,包括商業公司的linux和linux上各種各樣的由個人,組織,以及商 業軟體公司開發的免費軟體了。

GPL協議的主要內容是隻要在一個軟體中使用(”使用”指類庫引用,修改後的程式碼或者衍生程式碼)GPL 協議的產品,則該軟體產品必須也採用GPL協議,既必須也是開源和免費。這就是所謂的”傳染性”。GPL協議的產品作為一個單獨的產品使用沒有任何問題, 還可以享受免費的優勢。

由於GPL嚴格要求使用了GPL類庫的軟體產品必須使用GPL協議,對於使用GPL協議的開原始碼,商業軟體或者對程式碼有保密要求的部門就不適合整合/採用作為類庫和二次開發的基礎。

其它細節如再發布的時候需要伴隨GPL協議等和BSD/Apache等類似。

5. LGPL許可協議

LGPL 是GPL的一個為主要為類庫使用設計的開源協議。和GPL要求任何使用/修改/衍生之GPL類庫的的軟體必須採用GPL協議不同。LGPL 允許商業軟體透過類庫引用(link)方式使用LGPL類庫而不需要開源商業軟體的程式碼。這使得采用LGPL協議的開原始碼可以被商業軟體作為類庫引用並 釋出和銷售。

但是如果修改LGPL協議的程式碼或者衍生,則所有修改的程式碼,涉及修改部分的額外程式碼和衍生的程式碼都必須採用LGPL協議。因 此LGPL協議的開源 程式碼很適合作為第三方類庫被商業軟體引用,但不適合希望以LGPL協議程式碼為基礎,透過修改和衍生的方式做二次開發的商業軟體採用。

GPL/LGPL都保障原作者的智慧財產權,避免有人利用開原始碼複製並開發類似的產品。

6. MPL許可協議

MPL是The Mozilla Public License的簡寫,是1998年初Netscape的 Mozilla小組為其開源軟體專案設計的軟體許可證。

MPL許可證出現的最重要原因就是,Netscape公司認為GPL許可證沒有很好地平衡開發者對原始碼的需求和他們利用原始碼獲得的利益。同著名的GPL許可證和BSD許可證相比,MPL在許多權利與義務的約定方面與它們相同(因為都是符合OSIA認定的開源軟體許可證)。

但是,相比而言MPL還有以下幾個顯著的不同之處:

- MPL雖然要求對於經MPL許可證釋出的原始碼的修改也要以MPL許可證的方式再許可出來,以保證其他人可以在MPL的條款下共享原始碼。但是,在MPL許可證中對“釋出”的定義是“以原始碼方式釋出的檔案”,這就意味著MPL允許一個企業在自己已有的原始碼庫上加一個介面,除了介面程式的原始碼以MPL許可證的形式對外許可外,原始碼庫中的原始碼就可以不用MPL許可證的方式強制對外許可。這些,就為借鑑別人的原始碼用做自己商業軟體開發的行為留了一個豁口。

- MPL許可證第三條第7款中允許被許可人將經過MPL許可證獲得的原始碼同自己其他型別的程式碼混合得到自己的軟體程式。

對軟體專利的態度,MPL許可證不像GPL許可證那樣明確表示反對軟體專利,但是卻明確要求原始碼的提供者不能提供已經受專利保護的原始碼(除非他本人是專利權人,並書面向公眾免費許可這些原始碼),也不能在將這些原始碼以開放原始碼許可證形式許可後再去申請與這些原始碼有關的專利。

對原始碼的定義

而在MPL(1.1版本)許可證中,對原始碼的定義是:“原始碼指的是對作品進行修改最優先擇取的形式,它包括:所有模組的所有源程式,加上有關的介面的定義,加上控制可執行作品的安裝和編譯的‘原本’(原文為‘Script’),或者不是與初始原始碼顯著不同的原始碼就是被原始碼貢獻者選擇的從公共領域可以得到的程式程式碼。”

MPL許可證第3條有專門的一款是關於對原始碼修改進行描述的規定,就是要求所有再發布者都得有一個專門的檔案就對原始碼程式修改的時間和修改的方式有描述。

小結

GPL協議、LGPL協議與BSD協議的法律區別。

簡而言之,GPL協議就是一個開放原始碼協議,軟體的初始開發者使用了GPL協議並公開軟體的源程式後,後續使用該軟體源程式開發軟體者亦應當根據GPL協議把自己編寫的源程式進行公開。GPL協議要求的關鍵在於開放源程式,但並不排斥軟體作者向使用者收費。

雖然如此,很多大公司對GPL協議還是又愛又恨,愛的是這個協議項下的軟體歷經眾多程式設計師千錘百煉的修改,已經非常成熟完善,恨的是必須開放自己後續的源程式,導致競爭對手也可以根據自己修改的源程式開發競爭產品。

正因大公司對GPL協議在商業上存在顧慮,因此,另兩種協議被採用的更多,第一種是LGPL(亦稱GPL V2)協議,可以翻譯為更寬鬆的GPL協議。與GPL協議的區別為,後者如果只是對LGPL軟體的程式庫的程式進行呼叫而不是包含其原始碼時,相關的源程式無需開源。

呼叫和包含的區別類似在網際網路網網頁上對他人網頁內容的引用:如果把他人的內容全部或部分複製到自己的網頁上,就類似包含,如果只是貼一個他人網頁的網址連結而不引用內容,就類似呼叫。有了這個協議,很多大公司就可以把很多自己後續開發內容的源程式隱藏起來。

第二種是BSD協議(類似的還有MIT協議)。BSD協議鼓勵軟體的作者公開自己後續開發的原始碼,但不強求。在BSD協議項下開發的軟體,原始的源程式是開放原始碼的,但使用者修改以後,可以自行選擇釋出源程式或者二進位制程式(即目標程式),當然,使用者有義務把自己原來使用的源程式與BSD協議在軟體對外發布時一併釋出。因為比較靈活,所以BSD深受大公司的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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