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今起施行 維護網路安全不會損害個人隱私

知與誰同發表於2017-07-04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今天正式施行,個人資訊出境新規也隨之施行。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網路安全協調局負責人介紹說,《網路安全法》是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提出的要求,而不是對所有網路運營者的要求;也不是所有的資料,只限於個人資訊和重要資料;這裡的重要資料是對國家而言,而不是針對企業和個人。

《個人資訊保安規範》國標正在制定

《網路安全法》公佈後,有關部門正在按照法律要求抓緊研究起草相關制度檔案,包括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保護辦法、個人資訊和重要資料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網路關鍵裝置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等。其中,《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等配套制度檔案已經公開發布。國家標準化部門正抓緊組織制定《個人資訊保安規範》等國家標準。

針對《網路安全法》會製造貿易壁壘、限制國外企業和技術產品進入中國市場的擔心,國家網信辦相關負責人說,借鑑國際通行做法,根據本國國情,制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並依法對網路進行管理,完全是各國主權範圍內的事情。制定和實施《網路安全法》,目的是要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不是要限制國外企業、技術、產品進入中國市場,不是要限制資料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網際網路跨境購物 個人資訊可以出境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保護是《網路安全法》新設立的一項重要制度,目前有關部門正在按照《網路安全法》的要求,抓緊制定相關配套規定,其中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保護辦法有望近期公開徵求意見,個人資訊和重要資料出境安全評估辦法正在根據各方面意見修改完善。

《網路安全法》規定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集產生的個人資訊和重要資料應當在境記憶體儲。《網路安全法》是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提出的要求,而不是對所有網路運營者的要求,也不是所有的資料,只限於個人資訊和重要資料,這裡的重要資料是對國家而言,而不是針對企業和個人。對於確需出境的資料,法律做了制度上的安排,經過安全評估認為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出境。經個人資訊主體同意的,個人資訊可以出境。特別要說明的是,撥打國際電話、傳送國際電子郵件、通過網際網路跨境購物以及其他個人主動行為,視為已經個人資訊主體同意。

停傳禁止釋出資訊 不會妨礙言論自由

根據《網路安全法》,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使用者釋出的資訊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釋出或者傳輸的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資訊。這是否會侵害個人隱私,妨礙網上言論自由?

中國堅持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在推進網際網路發展,加強網際網路管理過程中,充分保障人權和言論自由,充分尊重廣大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同時,也強調任何人、任何機構都應該對自己在網上的言行負責,個人的自由不應以損害他人的自由和社會公共利益為代價,任何人和機構都有義務自覺維護網路秩序,自覺維護網路安全。

這條規定針對的是使用者公開發布的資訊,而不是個人通訊資訊,不會損害個人隱私。另外,規定要求停止傳輸的是違法資訊,不存在妨礙言論自由問題。

網路產品和服務 都應安全可信

《網路安全法》提出要推廣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國家網信辦相關負責人介紹說,“安全可信”是指保障使用者對資料可控,產品或服務提供者不應該利用提供產品或服務的便利條件非法獲取使用者重要資料,損害使用者對自己資料的控制權;保障使用者對系統可控,產品或服務提供者不應通過網路非法控制和操縱使用者裝置,損害使用者對自己所擁有、使用裝置和系統的控制權;保障使用者的選擇權,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應利用使用者對其產品和服務的依賴性,限制使用者選擇使用其他產品和服務,或停止提供合理的安全技術支援,迫使使用者更新換代,損害使用者的網路安全和利益。

安全可信沒有國別和地區差異,國內外企業和產品都應該符合安全可信的要求。

本文轉自d1net(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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