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使用未成年人個人資訊應徵得監護人同意

Editor發表於2019-04-24

網際網路時代該如何保護個人資訊?4月20日,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其中,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是此次二審稿的重要修改內容之一,引起廣泛關注。


二審稿加強了對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保護,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個人資訊的,應當徵得其監護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意味著收集和使用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企業,不僅有義務去核實對方是不是未成年人,還需要徵得監護人的同意,否則就是違法。


隨著移動網際網路的普及和智慧穿戴等物聯網裝置的應用,個人資訊的收集日益密集和隱蔽,只要在網上有過消費行為或者註冊行為,個人資訊就會或多或少地被他人收集。多重來源的個人資訊進行比對累積後,根據蛛絲馬跡,甚至能夠形成完整的個人畫像和實時追蹤,讓人無處遁形,這就是所謂的“資料畫像”。而個人資訊的洩露,輕則對個人生活造成不便和干擾,重則讓財產受損,更嚴重的還可能造成生命悲劇。


“個人資訊保護,尤其是如何在網路時代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是整個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二審稿專門強調收集未成年人的資訊必須要經過監護人的同意,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中國人民大學黨委副書記、副校長王利明指出,未成年人是最為活躍的網際網路使用者群體,但未成年人正處於敏感、衝動、心智尚未成熟的年齡,個人隱私、個人資訊非常容易受到侵害,如果個人資訊被洩露還可能對個人安全造成很大的危險,這就需要立法特別強化對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保護。


值得一提的是,個人資訊保護法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中的一類立法專案。“從可操作性的角度上講,目前人格權編中的一些內容主要還是一種宣示性的規定,具體還有賴於下一步個人資訊保護法作出更細化的規定。”王利明說。

王利明同時指出,對於網路遊戲有必要採取分級措施,限制暴力等有害資訊的產生。對未成年人器官捐贈問題也應當有專門的規範,“這些規則也有必要寫入人格權編”。


此外,對於個人資訊保護,二審稿還明確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個人資訊等的保密義務。“國家在從事公共管理活動時,其收集個人資訊的行為享有豁免權,即根據法律規定,很多情況下可以不經過當事人同意收集大量的個人資訊。草案此次強調的,是國家機關對收集或者瞭解的個人隱私、個人資訊有保密或者採取措施防止洩露的職責和義務,以防止資訊洩露對整個社會造成很大的影響。”王利明說。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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