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證明力問題的解決方案

lemoma發表於2015-01-12

傳真作為最普遍的商業資訊互動手段,被認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安全的通訊方式。但在司法實務特別是商業審判中,傳真件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如何?是否具有與原件同等的及證明力? 目前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和相應的司法解釋。

根據訴訟活動中證明案件事實的客觀規律,證據應當具有“三性”,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起到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這“三性”分別是指合法性、真實性與關聯性。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證據的本體、證據的形式和證據的收集程式或提取方法必須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依照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傳真作為資料電文的 一種,可作為合同的載體形式。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7條規定:“資料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 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可見,傳真件具備成為法律證據的資格,具有合法性。

從傳真技術層面而言,對傳真證據真實性的認定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難題。第一,傳真件非常容易偽造。只需使用自帶影印功能的傳真機,便可透過設定傳真號碼與 時間任意製作傳真件。第二,目前使用熱敏紙記錄的傳真機居多。熱敏紙遇光、遇熱都會出現褪色現象,不宜長期儲存,通常只能透過影印件儲存下來,但大多傳真 影印件無法被確定為有效證據。因此,企業應當注意更新傳真裝置技術,以便積極尋求更多的證明途徑。

在確定真實性後,法官更為關注當事人提交或相關人員收集的傳真件證據是否與本案有關聯,即關聯性。對於傳真件作為證據使用時,一般需要透過其他補強證據來佐證,以便形成一條證據鏈來證實傳真件的關聯性。

只有符合以上三點,傳真件才具備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傳統傳真只能滿足“合法性”的要求,對傳真件“真實性”與“關聯性”難以實現。市面上一般使用的熱敏傳 真機難以長期儲存傳真件,無法被確定為有效的證據。即使是非熱敏傳真機也無法提供完整的日誌、回執等為傳真件作佐證,加大瞭解決法律糾紛的難度。

透過部署專業的,可彌補傳統傳真件在法律上的侷限性。在證明傳真件作為證據的合法性上,因傳真伺服器與傳真機都是作為傳真的一種傳輸載體,所以其具備同等傳真機的法律效力。對認定傳真證據的真實性上,電子化的傳真伺服器解決了紙張褪色、難於儲存的問題。以及高畫質晰度的傳真件輸出功能,進一步完善傳真件真實性的需求。在稽核傳真件的關聯性上,傳真伺服器具有傳送傳真後的回執功能,可透過簡訊、郵件等多種方式通知使用者。同時,傳真伺服器具有完備的傳真件審計記錄,儲存了每一份傳真件的相關操作記錄,便於進行審查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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