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安全法》動了誰的“乳酪”

mangcubwwd發表於2022-05-04

今天大家之所以對資料安全高度關注,很大一部分是用徐玉玉年輕的生命所換來的。而如今《資料安全法》的正式實施以及後續《個人資訊保護法》的相繼實施,填補了我國資料安全以及個人資訊保護領域的法律空白。一些企業對於使用者資訊的過分採集、竊取、利用甚至倒賣,嚴重威脅了使用者資料的安全性。而《資料安全法》的實施明確了哪些是可為的,哪些是不可為的。和大家所理解的《資料安全法》一樣,對於個人資訊的保護是其中極為重要的一部分,但和很多人理解的不同之處在於,這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那我們不妨再瞭解下,《資料安全法》究竟動了誰的乳酪?又紅了誰的櫻桃?

動了誰的乳酪

首先來說《資料安全法》動了誰的“乳酪”,其實很簡單:

譬如,根據《資料安全法》   第三章-第三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個人收集資料,應當採取合法、正當的方式,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資料。

而近期工信部門也對數十款APP進行整頓,甚至做出下架要求,這些被要求下架針對的APP大多出現以下問題:違規收集個人資訊,強制、頻繁、過度索取許可權等。手機被竊聽、監視已不是什麼新聞,對於使用者資訊的非法採集和濫用的事件一再發生,如果說之前是“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態度鑽法律的空子,那這些APP的諸如此類行為在今天起將受到法律的制約。

再如   第三章-第三十三條規定:從事資料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提供服務,應當要求資料提供方說明資料來源,稽核交易雙方的身份,並留存稽核、交易記錄。

先前資料市場整體較為混亂,資料竊取販賣,暗網交易事件時有發生,資料灰黑產交易的巨大的利益空間讓許多不法分子樂此不疲。《資料安全法》的實施,對資料交易提出了明確規定,從而對非法交易有了進一步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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