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左右裡
編輯:釉子
大家都有搶過紅包吧?平日靜寂無聲的群,只要發個紅包,潛水再久的人都可能冒個泡。不管數額大小,只要搶到就是勝利,單純又極致的快樂。可人不可能時時盯著社交軟體看,又或者是手速比較慢,總有一些搶不到的紅包,搶到有多快樂,錯過就有多難過。
於是,為了滿足使用者的需求,有企業發現商機從而開發了自動搶紅包的軟體。事實上,這種做法暗含著侵權的風險。
近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就審結了一起“自動搶紅包”不正當競爭案。在該案中,法院認定開發並運營了“微信自動搶紅包”軟體的掌上遠景公司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判決被告掌上遠景公司賠償原告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經濟損失450萬元及合理支出約25.4萬元。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目前該案已生效。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其中的第二條和第十二條(即通常所說“網際網路專條”),被告存在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執行的行為。法院判定依據主要是基於以下四點:
1、經營者是否利用網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與其他經營者存在競爭關係。
原告騰訊與被告掌上遠景公司都屬於利用網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存在市場競爭關係。符合。
2、經營者是否利用了技術手段,通過影響使用者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了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執行的行為。
被告掌上遠景公司開發的“自動搶紅包”軟體可在“微信”軟體後臺執行的情況下自動搶微信紅包,減少了“微信”使用者的黏性;未使用涉案軟體的使用者會對“微信”產生不滿,損害了“微信”商譽;“微信”流量減少,削弱了“微信”流量變現的能力;此外這種軟體也會對“微信”伺服器的運營增加負擔。符合。
3、該行為是否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涉案軟體的執行價值完全依賴於“微信”,但在沒有取得原告許可、沒有負擔“微信”任何運營成本的情況下,就運營軟體進行廣告引流、流量變現,擾亂了市場秩序。對於未使用涉案軟體的使用者,他們失去了公平獲取紅包的機會。對於使用涉案軟體的使用者,涉案軟體並未開發其頁面所示“加速搶紅包”、“搶大紅包功能”等功能項,使用者點選後會顯示“優化中”,“優化完成”後彈出廣告資訊,這是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符合。
4、經營者是否有違自願、平等、公平、誠信原則以及商業道德。
涉案軟體設定有“開啟防封號保護”功能,說明被告掌上遠景公司是在明知原告對涉案軟體持否定態度的前提下,仍未經許可運營涉案軟體並開發對抗原告治理措施的功能,違反了誠信原則以及商業道德,主觀惡意明顯。符合。
本案另一位被告是運營“豌豆莢”提供涉案軟體下載服務的卓易訊暢公司,但由於該公司並未宣傳涉案軟體,沒有證據證明該公司存在幫助他人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觀意圖,法院判定該公司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搶紅包大戰至此塵埃落定,但是本次事件卻在網上持續發酵,網友議論紛紛。部分網友表示:“影響的是使用者的體驗,錢卻賠償給騰訊了,坐拿400多萬?”還有網友調侃道:這次再搶不到,就是我自己慢不能怪別人開掛了。
對此,你怎麼看?你認為搶紅包軟體影響到你的生活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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