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夏的記憶

強雲發表於2020-12-29

論文資訊

題目

"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的依法治理之道

作者

宋華琳,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
楊傑, 南開大學法學院 2019 級憲法與行政法學專業博士研究生。

內容邏輯

提出問題

“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資訊治理面臨的制度挑戰在於, 
如何將 “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及時列入 “法定傳染病”。

問題分析

  1. 將 “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納入 “法定傳染病” 時的考量因素:一是 “暴發、 流行強度”; 二是 “危害程度”。
  2. “暴發、 流行” 行政基準的缺失: 採取法律解釋方法也並不能完全消除 “暴發、 流行” 的 “不確定性”, 得到 “唯一正確答案”。染病 “暴發、 流行” 標準屬於科學技術問題, 本身就容許不確定性存在, 釐定基準困難。 從立法技術角度而言, 立法機關為確保法律保留原則不會流於空洞, 同時亦能顧及其力不能及的專業化事務, 常常於法律條文構成要件中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
  3. “危害程度” 判斷的保守:傳染病的 “危害程度” 屬於價值性不確定法律概念, 須通過主觀價值的補充評價才能確定。保守的原因在於危害程度判斷的結構性弱點: 行政機關有賴於等待專家共識以證成防控決策的正當性, 而專家因流行病學研究結論的不確定性和規避自身風險的意識, 需要等待更多證據加以論
    證, 從而給予保守的專業意見。

問題解決方案

  1. 從三方面對 “暴發、 流行” 基準加以規範和具體化:“暴發、 流行” 基準的制定權; “暴發、 流行” 裁量基準的具體化;完善 “暴發、 流行” 基準的形成程式.
  2. 專家諮詢程式的完善:諮詢專家應更好秉承專業性、 技術性和獨立性;專家諮詢組織具有較強的專業性, 由受過系統的風險知識訓練並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
    家組成;權威的專家諮詢組織能夠理性、 靈活、 高效地處理複雜的疫情防控事務, 從而不斷獲得整個社會的認同, 以增強自身的聲望; 建議未來在公佈防控決策時, 公佈參與決策起草或諮詢的專家姓名、 單位和學科背景,並說明專家不存在現實的和潛在的利益衝突和關聯, 增強防控決策專業上的公信度和可接受性, 並
    有助於明確專家責任。

總結

本文認為從 “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到確定為 “法定傳染病” 存在合理時間差,
這是“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的政府資訊公開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項。
之所以會存在時間差是因為“暴發、 流行” 行政基準的缺失和“危害程度” 判斷的保守。
並針對提出瞭解決方案:對 “暴發、 流行” 基準加以規範和具體化,完善專家諮詢程式。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