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審判中區塊鏈存證技術的應用進路

CECBC發表於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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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北京網際網路法院

前言

資訊科技在深刻改變人們生產和生活的同時,也給司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面對挑戰,人民法院加速推進智慧法院建設,傳統的審判流程從線下轉移到線上,資料資訊從紙面轉移到“雲”或“鏈”上,審判各訴訟環節都發生了深刻變化。傳統的證據方式也不再能滿足“智慧審判”的需求,以計算機及其網路為依託的電子證據在證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鑑於難存證、易篡改、易出差錯等特點,電子證據迫切需要一個解決信任問題的存證環節。

區塊鏈技術與生俱來的屬性與存證天然契合。區塊鏈技術起源於比特幣,具有去信任、可價值傳導 + 以及去中心化的技術特點。區塊鏈存證將原本分散的當事人、司法機構、第三方權威認證機構、儲存機構整合在一起形成統一的區塊鏈共識,共同維護統一的共識鏈條。所有的流程事物都將上鍊,集取證、驗證、審理於一體。2018 年 9 月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 11 條確認了區塊鏈存證的法律效力。引入區塊鏈存證,可以有效解決電子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問題,使電子資料認證過程具有更高的可信賴性。

一、區塊鏈技術與司法存證應用

(一)網際網路審判中的區塊鏈技術應用

2018 年 9 月 9 日成立的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以“網上案件網上審理”為基本理念,電子證據的重要性更加凸顯,而電子證據由於易變性、易改無痕等特點,導致涉網案件存證難、取證難、認定難。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建設了由網際網路法院主導建立、產業各方積極參與的電子證據開放生態平臺——“天平鏈”。在網際網路審判中,區塊鏈技術是如何展開具體應用的?筆者結合該院第一起涉區塊鏈證據的判決進行研析。

這是一起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2014 年 5月 10 月,藍牛仔公司發表了一幅名為“快樂的年輕人玩手機和電腦”的圖片,內容為 4 名男女青年,在觀看手中的手機、筆記 本電腦和平板電腦。2015 年 12 月 28 日,根據藍牛仔公司的申請,北京市版權局頒發京作登字 -2015-G -00625457 號 作 品 登 記 證 書, 將 包 括 涉 案照片在內的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登記為藍牛仔公司,涉案照片登記名稱為 bji04140112, 登 記 編 號 為 京 作 登字 -2015-G -00641500。微信公眾號華創資本為華創匯才公司開辦。2017 年 4 月 20 日,在被告華創匯才合作公司的要求下,由被告合作公司提供稿件,華創資本公眾號內發表了一篇名為“在幫中國人炒美股這件事上,為什麼老虎證券走在了前頭”的文章,文章中使用了 bji04140112 圖片。故原告藍牛仔公司要求被告華創匯才公司支付賠償費 7000 元及為制止被告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 3000 元。在本案中,關鍵證據被告華創匯才公司未經原告藍牛仔公司許可,在其微信公眾號文章中擅自使用涉案圖片,就涉及電子證據的存證問題。原告藍牛仔公司通過區塊鏈技術對該電子證據進行存證,使該電子證據得以被固定,並在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司法區塊鏈——“天平鏈”上鍊,最終驗證成功。

(二)典型的區塊鏈技術取證模式

  1. 司法區塊鏈的存證方式

司法區塊鏈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仍屬於行業發展中形成的稱謂。一般是指由法院主導建立的取證存證的區塊鏈平臺,大多屬於聯盟鏈,法院節點一般為管理共識節點,也有法院作為其中一個一般共識節點的情形。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天平鏈”作為司法區塊鏈,由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主導建立,已完成版權、著作權、網際網路金融等 9 類 23 個應用節點資料對接,上鍊電子資料超過 3042 萬條,跨鏈存證電子資料超過 3 億條。

筆者以上述涉及“天平鏈”證據的案件為例簡要介紹司法區塊鏈的執行過程。

(1)初始資料存證。藍牛仔公司之前曾向版權家(第三方存證平臺)申請被侵權證據電子資料存證,並獲得版權家電子資料存證證書,經版權家可信存證系統進行保管。版權鏈通過跨鏈操作將版權鏈區塊的摘要資料在“天平鏈”上存證,“天平鏈”返回給版權鏈一個“天平鏈”存證編號,版權鏈再返回給使用者一個包含在“天平鏈”上的存證編號以及在版權鏈上的存證編號的檔案。

(2)侵權線索存證。通過版權大資料監測,發現本案中涉及的原告在其平臺上存證的電子資料被侵權,即收集相關的侵權圖片線索,將侵權線索存證上版權鏈,版權鏈通過跨鏈操作將版權鏈區塊的摘要資料在“天平鏈”上存證,“天平鏈”返回給版權鏈一個“天平鏈”存證編號,版權鏈再返回給使用者一個包含在“天平鏈”上的存證編號以及在版權鏈上的存證編號的檔案。

(3)“天平鏈”自動驗證。當訴訟發生時,原告藍牛仔公司通過北京網際網路法院電子訴訟平臺進行網上立案,同時提交起訴狀、使用者身份驗證資訊、確權存證原檔案、侵權線索原檔案及包含區塊鏈存證編號的檔案。北京網際網路法院電子訴訟平臺調取“天平鏈”進行自動驗證,驗證結果顯示涉案證據自存證到“天平鏈”上後,未被篡改過,得出區塊鏈存證驗證成功的結果。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對該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予以認定,並採納該證據依法作出了判決。

2.“區塊鏈 + 公證”的存證應用

既然區塊鏈技術被冠以“創造信任的工具”,區塊鏈上 的每一條資料都可以通過區塊鏈的結構追本溯源進行驗證, 在有能力不借助第三方的情況下,提供足以保證證據真實性 的證明。而公證作為傳統意義上最權威的存證方法之一,是 與區塊鏈強強聯合,還是分庭抗禮?實際上,已經有區塊鏈技術試圖取代公證機構的存證, Stampery 公司就試圖利用區塊鏈技術所具有的時間戳屬性來 代替傳統公證的效力。將區塊鏈技術引入公證,在無需公證 機關介入的情況下,降低使用者證明與時間有關事項的時間成 本與經濟成本。a 此外,區塊鏈的分散式記賬從技術層面解 決了公證書的偽造問題。

在網際網路審判實務中發現,傳統的公證方式為保全網頁取證,往往需要權利人親自到公證處使用公證處的電腦進行操作,甚至需要權利人與公證人員出差至某地進行現場攝像存證,耗時間、耗人力,與網際網路審判的便捷高效不能一致。區塊鏈技術取證方式出現以後,已經有相當多的權利人開始嘗試使用這些新技術取證存證。許多公證處也意識到如不能積極引進新技術,其相關的業務會明顯流失,目前在北京和上海等多個公證處開始建立區塊鏈取證平臺,開展相關的業務。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天平鏈”為例,目前就已經吸引了多個公證處加入,成為“天平鏈”的一級或二級節點單位。

通過國家公信力與技術信任力的結合達到公證與區塊鏈“1+1 > 2”的效果是諸多公證處的期冀。究其本質,當下的區塊鏈公證存證,依然是電子存證及公證手段的增強,並未提供去中心化環境下的信任產生這一區塊鏈核心理念。我國的公證機構天然具有國家賦予的中心屬性,這就與區塊鏈技術所蘊含的去中心化理念顯得格格不入。

  1. 第三方區塊鏈技術存證應用

第三方取證存證平臺(公證處以外的,由企業運營和管理的存證平臺)很早就已經出現了,最早使用雲端儲存技術並結合密碼技術的存證平臺可以為當事人提供網頁搜尋和保全方面的服務,時間戳技術出現後,逐漸在司法實踐中得到認可,大量的網頁取證案件開始使用該技術。

區塊鏈技術引進和廣泛應用後,許多公司開始投入建設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取證存證平臺,希望提供更科技化、更具競爭力的司法服務。第三方平臺是專門從事電子證據收集、固定服務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其獨立於雙方當事人之外,不受當事人立場的影響,具有中立的地位。

在第三方平臺中,有一類平臺僅向當事人提供一種保全手段、保全操作方法,運營者並不實際參與取證過程,其僅向當事人提供一種取證手段和取證操作步驟。具體保全行為均由當事人實施,包括原告和被告在內的任何當事人都可以使用這種保全手段、操作方法,平臺的中立性更為凸顯。

在第三方平臺中,另一類電子資料平臺在提供取證手段的同時,也參與當事人的取證過程。當事人進入電子存證平臺進行網頁收集、固定時,需要在取證系統中輸入網址,之後由存證平臺對該網址對應的網頁自動抓取並儲存,後對儲存過程進行雜湊值計算後廣播全鏈。在這種取證模式下,儘管電子存證平臺實際參與了收集、固定過程,但其取證系統是對所有人同等開放的,任何人都 可以使 用,且其 收 集、固定行為也是 按照取證 系統事先設定好的程式由機器自動完成,不受其取證時的主觀意志左右,故其中立地位不會受該取證模式的影響。區塊鏈最典型的存證思路是從電子資料生命週期開始即介入,即便是碎片化的資料,在其生成時也實現上鍊固定,同時實時地傳送到公證、鑑定、審計或仲裁等機構的伺服器,這一方面能保證原始上鍊證據的真實性,另一方面也使後續的流轉資料不被篡改,電子證據從“出生”到“被調取”都能由區塊鏈技術為其真實性背書。

(三)區塊鏈存證給網際網路審判帶來的改變

有研究者認為區塊鏈技術的司法應用是繼虛擬貨幣應用之後最具潛力的應用領域,雖然其在司法領域的應用仍是區塊鏈技術應用的一個較小的分支,從實際應用情況和體量上來看,也尚未佔據較大的比重,但區塊鏈技術參與到司法審判中來,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愈加深度融合的趨勢。筆者將結合網際網路審判著重闡述區塊鏈存證給網際網路審判帶來的改變。

其一,電子證據的取證更加網際網路化。區塊鏈技術的應用,使得電子證據的整個取證程式都在網路進行,取證成本相比公證等其他傳統方式明顯要低,取證時間也更加靈活,甚至可以突破地域和時間的限制,理論上只要有網路的地方都可以實現取證存證 ;其二,保證電子證據的真實性,證據驗證更加便捷。區塊鏈具有的溯源性及不可篡改性,基於密碼技術將電子資料生成唯一的數字指紋雜湊值,並將其儲存在多個不同的節點上,既能防止被篡改,亦能溯源查詢修改痕跡,還能實現是否篡改的驗證 ;其三,電子證據的質證和認定更快速有效。區塊鏈的鏈式結構特點天然與證據鏈的鏈式閉環高度契合,使得電子證據在質證環節中更易被對方認可,也更易被法院採信。以筆者所在法院涉及區塊鏈證據的案件為例,當事人對於這些案件的電子證據爭議很小,約 7 成的案件通過調解或撤訴的方式得到了迅速解決。

二、區塊鏈技術存證的法律基礎及法律特徵

(一)電子證據地位及證據能力

區塊鏈技術儲存的證據一定是電子證據,基於電子證據的特點,其舉證、質證與認證和傳統證據的舉證、質證與認證存在諸多差異,特別是電子證據原件及真實性的審查認定規則是網際網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也是其他審判規則建構的基礎。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五)項將電子證據明確列為訴訟中的法定證據種類,確立了其法定地位。隨著社會和技術的發展,電子資料已然成為案件中不可或缺的證據種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 116 條對電子資料進行了界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資料的規定。

我國設立網際網路法院以後,針對電子證據將佔據網際網路法院較大比例的趨勢,《規定》第 9 條和第 11 條第 6 款進一步明確了當事人可以提交包括區塊鏈、可信時間戳等技術手段在內的電子證據,也即通過立法確定了以區塊鏈技術為首的存證方式的有效“身份”。

( 二 ) 區塊鏈存證的法律地位

《規定》第 11 條規定了通過區塊鏈存證的電子證據真實性的審查方法和審查規則。之前電子資料真實性的審查判斷主要依賴公證程式,基本上為形式審查,程式繁瑣複雜,證明力不強。網際網路法院案件線上審理和大量證據線上的特徵,客觀上要求打破公證程式認定真實性的單一途徑,通過技術手段和配套機制對電子資料真實性作實質性認定。仔細分析上述條款的 3 項規定,其從一定程度上規範了電子證據真實性認定的邏輯,但是上述規則相對於複雜的審判實踐仍然略顯操作性不強。上述規定的出臺,並不能得出通過存證平臺保全的電子證據就當然可信的結論。一方面,法律並未規定這種存證的證據具有像公證證據一樣的證據推定效力;另一方面,該種證據固定方法僅是一種取證手段、方法,並不是指這類電子證據就當然有效,在審判實務中,如果對方當事人提出質疑,仍須對該證據進行嚴格的質證,並由法院根據高度蓋然性進行最終認定。

( 三 ) 區塊鏈存證面臨的主要問題

  1. 學術積累薄弱,相關技術標準和行業規則尚未形成。區塊鏈技術產生在虛擬貨幣的場景中,是在網際網路高度發展中孕育產生的一種新興技術,行業內研究成果和歷史資料較少,學術積累還比較薄弱,相關理論還未形成體系,有深入和系統研究的專家學者也不多。在司法應用中,大部分法官 對於區塊鏈技術在司法應用中的基本原理並未形成清晰認 識,與網際網路業界已經普遍認可該技術不同,法官對此類證 據的質疑較為普遍。

  2. 存證行業未設定相關准入制度,行業監管缺失。從平 臺的主體上來看,司法區塊鏈是以法院作為中心節點,一般 法官對於此類證據直接確認真實性,但此類證據存在法院背 書其效力的嫌疑 ;第三方存證平臺存在背景、取證手段、過 程各有不同,法官在遇到此類證據時往往主觀上更容易產生 質疑,需要從平臺資質、中立性、取證技術、儲存過程、是 否可驗證等多個方面綜合考慮。

  3. 立法層面缺失,僅有部門規章。雖然 2020 年 5 月 29 日司法部發布了《電子資料存證技術規範》,對最高人民法院 的司法解釋在行業標準上作出了司法行政領域的回應,但立 法位階均較低,規定較為原則,應用範圍大多限制在 3 家互 聯網法院。儘管有些法院已經通過判例的形式明確了部分割槽 塊鏈證據的認證規則,但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還沒有形成 司法領域統一適用的規則。

  4. 當事人對區塊鏈存證技術認知有限,舉證質證不充分。由於大部分當事人並不具備區塊鏈方面的專業知識,甚至一 無所知,其對於電子證據原件的質疑會直接帶入區塊鏈存證 的質疑中,增加了區塊鏈存證質證環節的複雜性。在審判實 務中,甚至有小部分當事人為達到為難對方當事人的目的,對 區塊鏈存證的每一個環節都提出質疑,庭審質證困難重重。

三、區塊鏈存證證據審查規則的進路

通過前文的實證分析,可以看到在網際網路審判的司法實 踐中有關電子證據存證的真實性審查和認定是突出的焦點。夏農在《通訊的數學原理》中提出資訊理論的基本論點——形 式化假說(通訊的任務只是在接收端把傳送端發出的訊息從 形式上覆製出來,訊息的語義、語用是接收者自己的事,與 傳送訊息的通訊系統無關),對電子證據存證同樣適用 :區 塊鏈保證了電子資料一旦寫入,就全網可見、不可篡改。如 果區塊鏈外資訊在源頭和寫入環節不能保證真實準確,寫入 區塊鏈內只意味著資訊不可篡改,沒有提升資訊的真實準確 性。筆者將以電子證據上鍊行為作為分割節點,深入探討通 過區塊鏈存證的電子證據審查進路。

(一)上鍊前的證據審查

從存證過程看,電子證據經歷了資料的生成、收集、儲存、傳遞、認證、驗證 6 個階段。在生成、收集、儲存、傳遞這 4 個環節中,電子證據是有可能發生變動的。

  1. 何為電子證據的原件

在對證據原件與複製件真實性的審查上,各國大多實行原件規則或最佳證據規則,在法庭舉證過程中法官也要求當事人提交證據原件。最佳證據規則是為了保障作為親歷者的證據能夠最本真地反映案件客觀事實。然而,網際網路環境下的電子證據大多是在網路應用裝置和電腦軟體中以電子數字資訊形式呈現出來的,能夠以直觀可視的狀態呈現案件發生現場事實情況的一切資訊資料資料。電子證據的本質是資料,在矽基算力時代是一串串的“01”二進位制數字以特定方式儲存於承載介質中(不考慮量子計算機中的資料),在傳輸過程中將資料轉化為電磁訊號進行傳輸。而這些電子“01”數字資料,在理論上可以百分之百地精確複製和傳播,即便在物理介質中發生的損耗,也可以通過演算法來進行糾錯,以達到概率學上的準確無誤。電子證據的上述特點使得其在不受人為破壞或機械故障等外因的干擾下,可以實現原件與複製件完全同一,複製件具備了原件所應具有的證明力。這使得區分原件與複製件的意義不再重大,支撐傳統最佳證據規則的原件理論在電子證據上失去了適用的必要性,在這種情況下在庭審中仍然一味地苛求證據原件顯得並不合乎情理,也會使得司法資源浪費在追求原件的道路上。另外值得強調的一點是,雲端計算技術(雲端儲存)使得“原件”這一概念根本無從談起,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的第 1001 條、第 1003 條有較為類似的規定 :“……就儲存的電子資訊而言,如果能夠精確地反映該資訊內容,無論該電子資訊的列印輸出件還是其複製件,都視為該電子資訊的原件……”“檔案的副本與原件具有程度相同的採信度,除非對原件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或者使用副本會導致法律審判的不公。”可見,美國不再嚴格區分原件還是複製件,同時是把電子證據轉化為紙質的列印件也視為原件。

  1. 真實性的審查路徑

(1)巨集觀系統目的法(有物理空間證據參與)

對電子證據的真實性不能孤立地進行審查,既然原件與複製件有可能同一,那麼就應該從當事人的證明目的來多維度審查。從巨集觀的角度來看,審判實踐中,當事人舉證過程中,通常是提交一組證據來實現一個共同的證明目的。一般來說,當事人提交電子證據的同時也會提交其他型別的證據,如電子證據不能與其他證據形成有效的證據鏈,那麼作為裁判者不應該輕易採信。在審查電子證據的真實性時應當結合具體的爭議焦點來討論。實踐中要避免被當事人誘導陷入對於技術的抗辯和哲學思辨的旋渦中,司法審判解決的是雙方當事人對涉案電子證據持有的意見哪一種更可信的問題。也即優勢證據原則,客觀或者技術上 100% 真實是不可能實現的,同樣也是司法機關不能承受之重。真實性審查認定的兜底前提——技術不是萬能的,通過技術不能百分之百保障和使人確信電子證據的真實性,真實性應是在具體案件中才具有法律意義的真實性。

(2)微觀系統替換法(虛擬空間印證體系)

從虛擬空間的微觀角度來說,若干份電子證據構成一個虛擬空間中的證據鎖鏈,電子證據必然產生於某個電子系統內,這些資料自成為一個包含內容、屬性、儲存痕跡的資料簇,人為造假或者非人為損壞都必須將這些資料簇變動,這種變動幾乎不可能不被識別。那麼只要把該電子證據放入提供其生成的系統內部或放入承載其資訊的載體上,能夠保持原來系統的自洽完整性 , 就可以認定該電子證據具原始性。反之,電子證據的造假也會留下大量的痕跡,這些痕跡一定是反常的,放入原本正常的系統中,必然格格不入。

這個證明體系的特點有:電子證據分散在不同節點、所有證據由一次行為產生、用於印證的電子證據從兩個以上節點獲取。目前我國絕大多數鑑定機構尚未開展電子證據真實性鑑定方面的業務,但“法官不能拒絕裁判”,這就使得上述通過技術手段尋找電子證據異點的方法,可以在引入技術調查官的情況下,對於法官判斷證據真實性提供必要的幫助。

(二)證據上鍊後的審查

在實踐中,當事人並未對涉案區塊鏈證據真實性提出異議的,法院是否主動審查證據真實性?筆者認為,如涉案證據已經過區塊鏈存證平臺驗證未篡改,對方亦無異議的,法院可以略過真實性審查。

區塊鏈存證平臺自身並不產生電子證據,不論是當事人自行使用平臺提供的取證工具進行收集、固定證據,還是第三方平臺實際參與收集、固定證據,第三方平臺所提供的都僅是一種取證工具、取證手段,是以一定的技術將本已存在的電子證據進行固定、儲存,並以一定的技術手段防止證據損毀或篡改。產生困擾的原因在於:區塊鏈技術相對於非技術人員具有複雜性,參與訴訟的主體大多缺少技術背景,在抗辯中普遍會對通過區塊鏈存證證據的真實性提出質疑。此類質疑多是單純質疑且無法說明理由,這是當事人對於區塊鏈技術不瞭解所致。此時,法院應行使釋明權——對區塊鏈存證方式作出客觀解釋 ;法院應秉持“並非使用固證、存證技術的電子資料就擁有預先證明力”的原則,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第 11 條的規定,根據質證意見,對電子證據真實性的要件,進行逐一審查。

另一類更加深入的技術類質疑分為兩類:一是存證平臺(此處指電子資料存證服務提供者,即提供電子資料存證服務的機構或組織)是否具備資質;二是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固定並上傳至平臺、是否保證未篡改。

  1. 對能夠指出取證平臺資質上缺失的質疑。鑑於法律並未對該行業的准入設定資質要求,亦未規定進入該行業需要獲得行政許可。電子簽名法雖然對電子認證服務機構設定了行政許可的要求,但第三方存證平臺固定電子證據的行為並不是電子認證服務,因此不能根據該法認為第三方平臺必須具備特定的資質,也不應以行政許可來判斷區塊鏈技術存證平臺的合法性。需要強調的是,第三方電子資料存證平臺是對電子證據的固定技術手段,技術標準應遵守《電子資料存證技術規範》;特別要指出的是 :其系統安全應達到 GB/T22239—2019 的第三級基本要求,資料安全宜採用符合國家密碼管理主管部門認證核准的密碼技術對資料進行加密傳輸和儲存,並對金鑰採取必要的保護機制。從證據可採性的角度分析,此類存證與當事人自行取得電子證據並提供給法庭並無差異。

  2. 對於技術可靠性的抗辯。電子資料因為其技術特性,在介入區塊鏈存證後,其不僅內涵難以被理解,亦難以被清晰地展示和闡明,導致法官難以形成內心確信。當事人抗辯意見大多為“區塊鏈技術未被證明是不可篡改的”“會受到51% 算力攻擊”等技術術語進行哲學思辨類抗辯。筆者認為除非抗辯方能提出第三方取證平臺運用的技術已被確定存在安全性隱患或者曾出現安全事故,否則不能發生舉證責任的轉移。

就抗辯方從技術角度具體指出存證平臺取證過程中存在重大技術瑕疵、取證過程遺漏重要步驟使得存證不可信、存證平臺存在重大安全漏洞使得平臺上儲存的證據喪失客觀性等意見,筆者認為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要求證據提供者進一步舉證 :提供電子證據的當事人應對證據的形成、傳輸、提取等過程中運用的技術手段逐步說明,必要時應提交存證技術方的認證說明。存證平臺方應該向法院說明固證、存證的操作流程及背後的技術原理,以便法院對操作流程、技術原理進行審查,認定其是否符合電子證據真實性要件。另,應允許當事人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電子資料技術問題發表專家意見,必要時可追加平臺方作為證人出庭進行解釋說明,同時引入技術調查官參與庭審給出專家輔助人意見。

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分散式儲存特性及點對點的傳輸特徵,在審查電子證據儲存的可靠性時,可以著重考察與電子證據存證平臺相接駁的公鏈或與之巢狀聯盟鏈:反向抽取公鏈或聯盟鏈存證時間戳對應前後各一區塊頭的雜湊值,將存證前的區塊頭部新增上證據後再次進行雜湊運算,如果雜湊值等於存證後的區塊頭部雜湊值,則可以認定未篡改;反之認定被篡改。在雜湊值驗真通過的情況下,可以進一步審查電子證據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關聯度是否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條,從而對該種證據的法律效力及證明力予以確認。

結語

對於電子證據存證領域,區塊鏈技術的未來已來,區塊鏈與網際網路具有天然互補性,區塊鏈技術不僅是網際網路技術的延伸,還可能是網際網路技術的迭代。區塊鏈作為一門新興的技術,不是來源於教科書,而是完全來自相關領域的實踐。電子證據真實性的審查、邏輯性和遞進性的審查認定也是從法律制度和程式設計層面保證“技術加持”是向真的、向善的。區塊鏈技術的到來,使得一線審判法官更有必要未雨綢繆,在現有證據制度的基礎上重新釐清網際網路審判中電子證據審查的最佳進路,以力求在法律適用爭議出現時找到合理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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