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關程式設計師因為參與某些專案開發導致被起訴,甚至被判刑的事件發生的比較多:
某程式設計師因為接了個外包,幫別人寫了個軟體,結果這個軟體被用於賭博導致被抓。
某公司利用爬蟲抓取使用者資訊,最後被發現,導致該公司的程式設計師被抓。
某P2P公司暴雷,老闆跑路,程式設計師被抓。
中科大博士賣“外掛”非法牟利300多萬,被警方逮捕。
那麼,作為一個程式設計師,如何避免這些坑呢?怎樣儘可能的保護自己呢?
本文就從爬蟲、賭博網站、P2P以及外掛等幾個方向來介紹下,作為程式設計師如何避免面向監獄程式設計!
由於作者並非專業的法律工作從業者,文中法規部分的引用如有偏差,請指正。希望通過本文可以幫助廣大程式設計師們瞭解一下有哪些自己的人身自由息息相關的坑。
一、爬蟲
爬蟲,是網際網路時代一項普遍運用的網路資訊蒐集技術。該項技術最早應用於搜尋引擎領域,是搜尋引擎獲取資料來源的支撐性技術之一。
隨著資料資源的爆炸式增長,網路爬蟲的應用場景和商業模式變得更加廣泛和多樣,較為常見的有新聞平臺的內容匯聚和生成、電子商務平臺的價格對比功能、基於氣象資料的天氣預報應用等等。
網路爬蟲技術為資料收集者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也給專業網路爬蟲公司帶來巨大的收益。所以,很多公司都會有爬蟲部門,或者負責開發爬蟲的團隊,在招聘網站上,也隨處可見關於"爬蟲工程師"的招聘貼。
關於這個問題,一直都是比較難定性的,因為爬蟲本身只是個工具,就和菜刀一樣,所以很多人都拿"菜刀無罪論"、"技術無罪論"來為爬蟲辯護。
從網路爬蟲的相關案例來看,爬蟲的開發及使用者通常有很多理由為自己辯護:
“我爬取的都是這個網站的公開資料,搜尋引擎不也是這麼做的嗎?”
“這與搜尋引擎行為類似,只是使用了自動指令碼,這是合理使用行為。”
“我已經遵守了它們的robots協議、該網站沒有robots協議”
“這些資料我只是個人研究使用,並沒有商業目的。”。
那麼,爬蟲到底犯不犯法?
目前,關於網路爬蟲相關的約束,主要是2019年05月28日國家網信辦釋出的《資料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這份檔案主要包含了資料收集、資料處理使用以及資料安全監督管理三個章節。
基本可以確定的是,如果爬蟲使用不當,那麼爬蟲的開發者是有可能觸犯法律的,而根據情況不同,獲得的刑罰也有可能有差異。
要看開發和使用爬蟲是否犯法,需要從爬什麼資料、如何爬取資料以及爬到資料之後怎麼用三個方面來判斷。接下來就簡單分析一下:
爬什麼資料犯法?
1、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因為有些網站發表的內容,如文章、評論等都是有著作權的,如果只是單純的通過瀏覽器檢視是不會觸犯法律的。
但是,對於有著作權的作品,如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盈利為目的,對其作品進行復制是會觸犯法律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6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一)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影出版的; (五)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影的; (六)未經廣播電臺、電視臺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七)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如果是使用爬蟲技術手段爬取資料之後將其儲存下來或者傳播,並且進行盈利,這種都是屬於犯罪的。
2、使用者的個人資訊或者個人隱私
個人使用者的個人資訊,即使是使用者自己放到一些網站上進行公開或者部分公開,如微博、微信等,不代表這些資料就可以被其他人隨便獲取!
根據《民法總則》第111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保安。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
根據《網路安全法》第44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資訊。因此,如果爬蟲在未經使用者同意的情況下大量抓取使用者的個人資訊,則有可能構成非法收集個人資訊的違法行為。
所以,如果爬取的資料涉及到個人資訊,都是違法的!
還有些爬蟲企圖繞過許可權校驗等,爬取使用者未公開的資訊,如個人私密相簿照片等,都是屬於侵犯使用者的個人隱私的,這種也是違法的。
3、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的資料
目前有很多網站中的資料系由使用者生成,且該等資料和內容系原告網站的主要競爭力來源。如大眾點評上面的店鋪評價、評論等資訊,攜程網上面的關於酒店的評價評論等資訊等。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那麼,未經允許,爬去其他網站的核心資料,很明顯並沒有遵守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大眾點評訴百度不正當競爭案件、以及新浪微博訴脈脈不正當競爭等案件中,法院都認定被告未經許可抓取、使用原告網站中的資料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及公認的道德,損害了網際網路的市場競爭秩序,損害了原告的競爭優勢,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
因此,如果抓取大眾點評、微博、豆瓣電影、知乎等UGC模式的網站上使用者釋出的資訊,並在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中釋出、使用該等資訊,則有較大的風險構成不正當競爭。
怎麼爬犯法?
如果是爬取公開的資料,通常不會被認為是侵權。Google、百度等搜尋引擎都是這麼爬取的。
那麼,到底怎麼爬資料是有可能觸犯法律的呢,主要考慮是否涉及以下兩種行為:
未遵守Robots協議
Robots協議是技術界為了解決爬取方和被爬取方之間通過計算機程式完成關於爬取的意願溝通而產生的一種機制。
根據《網際網路搜尋引擎服務自律公約》第7條:機器人協議(robots協議)是指網際網路站所有者使用robots.txt檔案,向網路機器人(Web robots)給出網站指令的協議。具體而言,robots協議是網站所有者通過位於置於網站根目錄下的文字檔案robots.txt,提示網路機器人哪些網頁不應被抓取,哪些網頁可以抓取。
根據《網際網路搜尋引擎服務自律公約》第8條:網際網路站所有者設定機器人協議應遵循公平、開放和促進資訊自由流動的原則,限制搜尋引擎抓取應有行業公認合理的正當理由,不利用機器人協議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積極營造鼓勵創新、公平公正的良性競爭環境。
雖然《網際網路搜尋引擎服務自律公約》僅適用於中國網際網路協會會員單位和自願加入《中國網際網路行業自律公約》的網際網路從業單位,但在司法實踐中,Robots協議已經被認定構成網際網路行業搜尋領域內工人的商業道德。
因此,無視網站設定的Robots協議而隨意抓取網站內容的行為將涉嫌構成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2條的違反,即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繞過防護措施對資料的訪問,強行突破反爬措施
由於爬蟲的批量訪問會給網站帶來巨大的壓力和負擔,因此許多網站經營者會採取技術手段,以阻止爬蟲批量獲取自己網站資訊。
所以,很多爬蟲工具為了爬取資料,會想辦法通過各種手段繞過防護措施,但是,這種行為也是會觸犯法律的。
根據《刑法》第285條第二款: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或者對該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企圖通過技術手段,繞過網站的反爬機制,都屬於《刑法》中規定的"侵入",都是要被處罰的。
怎麼用犯法?
很多公司開發的爬蟲遵守了Robots協議,也沒有爬取不該爬取的資料,難道這樣獲取到的資料就可以隨便使用了嗎?其實也不是,如果使用不當,也會觸犯法律的。
比如通過爬蟲抓取到的資料進行盈利、損害他人利益、造假、誹謗等都是可能觸犯法律的。
此外,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即使是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資訊向他人提供的,也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可能構成犯罪。
小結
在使用爬蟲的過程中,爬取的資料型別、爬取資料的方式以及爬取之後的使用都是可能觸犯法律的。
其中,使用爬蟲得到的資料進行盈利、損害他人利益、不正當競爭等一般都是針對經營者的。
但是對於程式設計師來說,如果你的老闆讓你開發的爬蟲,是用來爬取使用者的個人資訊或者個人隱私,並且該爬蟲未遵循Robots協議、並且有意的躲避反爬機制就可能觸犯到法律了。
三、賭博、S情網站
除了爬蟲以外,最近很多關於程式設計師參與賭博網站的開發,最終被判刑的新聞,那麼,如果參與賭博、S情等網站的開發,是不是一定觸犯法律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於網上開設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規定: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一)為賭博網站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援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資訊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也就是說,如果你作為程式設計師,你在幫公司開發賭博網站,只要公司付給你的費用超過了2萬元以上,那麼你就和開設賭場的人是共同犯罪。
除了賭博網站,所有和黃賭毒有關的軟體開發都不要參與,明知道是違法或者可能違法的行為,併為其提供技術支援,都是有可能觸犯法律的。快播不就是個很好的例子嗎。
所以,程式設計師一定要遠離賭博、色情等網站,並拒絕為他們提供技術服務。
P2P
最近,P2P頻繁暴雷,因為是網路借貸,所以這些暴雷的公司必然是有程式設計師的,所以,對於這種P2P公司如果涉及違法,那麼參與開發的程式設計師到底算不算從犯?
前段時間,有脈脈使用者發帖稱"P2P公司暴雷,前端程式設計師被抓":
一時間,引起了廣泛的討論,有人認為程式設計師為違法提供了幫助,屬於從犯,有人認為程式設計師可能不知道公司違法,是"不知者不罪"
那麼,關於這個情況,知乎上有使用者給過專業的解答:
『如果程式設計師只是單純的負責開發,只拿合理的死工資,本人對於公司的合法性和P2P的政策不瞭解,找工作也是通過正規渠道的。』那麼就不算從犯。
但是,如果還負責了公司的其他事情,或者沒有隻拿死工資,找工作也不是正規渠道的,那就另當別論了。重要的是,如果自己明知道公司是非法的,那麼肯定就涉及犯罪了。
所以,對於這種做網際網路金融的企業的程式設計師,需要多多瞭解一下自己公司當前的主營業務是否合法。是否涉及到非法集資、傳銷等違法行為。
外掛
外掛是指利用電腦技術針對一個或多個網路遊戲,通過改變軟體的部分程式製作而成的作弊程式。製作販賣遊戲外掛也是會受到我國司法機關打擊的行為。
根據開發者製作的不同的外掛型別,以及使用方式等,根據以往案例,可能觸犯非法經營罪、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以及侵犯著作權罪等。
非法經營罪
外掛等違法行為的出現,嚴重侵害了遊戲開發者、運營商以及正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網際網路遊戲經營的正常秩序,破壞了網路遊戲產業的良性發展,違反國家規定,情節嚴重,應按刑法第225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第225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
有些外掛會修改網路遊戲執行資料、干擾網路遊戲服務端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的行為,符合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286條::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侵犯著作權罪
還有些開發者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體中的核心程式檔案,製作外掛後用以牟利。這種外掛程式雖然與官方客戶端程式並不完全一致,但主體結構、功能構成實質性相同,故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複製計算機軟體的行為,應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217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 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影的;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根據《刑法》第218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總結
對於廣大爬蟲工程師,如果你開發的爬蟲涉及個人資訊及隱私,爬蟲未遵守Robots協議,爬蟲企圖通過技術手段繞過反爬機制等,都是觸犯了法律的。
對於那些做爬蟲的企業,如果涉及到爬取受著作權保護的內容,涉及到公司商業機密等內容,並且用於盈利或者不正當競爭等,也是國家法律所不允許的。
還有就是,"明知故犯"的事情不要做,也不要抱有任何僥倖心理,一定要遠離賭博、S情網站,並拒絕為他們提供任何技術支援。
如果公司的主營業務室P2P,並且自己參與了P2P的開發,那麼一定要了解清楚自己公司所做的業務是否合規,如果發現不合規,一定要趁早離職。並且不要參與除純開發以外的其他事宜。
不要參與'外掛軟體'的開發。學會保護自己!
如果你是文中介紹過的相關行業中的程式設計師,那麼希望大家第一時間找律師諮詢一下,自己是否有觸及到法律,以及如何避免和脫身等。
本文只是簡單介紹了幾種常見的容易被坑的情況,還有很多情況正在發生和即將發生,所以,希望廣大程式設計師們,不要只顧埋頭寫程式碼,還要經常抬頭看看,審視下自己所做的產品、所在的公司以及所從事的行業。
作為程式設計師,我們手裡的技術就是工具,那麼,我們有責任也有義務來保證我們的工具是用在正途的。
最後,技術無罪、人會犯錯、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參考資料:
《極客時間——白話法律42講》:time.geekbang.org/column/art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