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我國青少年網路安全立法還需完善

知與誰同發表於2017-09-15

隨著科技的發展與網際網路的普及,青少年已成為日益突出的網路使用群體。據統計,截至2014年12月底,中國青少年網民規模達2.77億,佔整體網民的42.7%,佔青少年總體的79.6%。當前青少年的網路應用主要包括資訊獲取、交流溝通、網路娛樂和商務交易。雖然網路給廣大青少年帶來了歡樂,但是網路成癮、網路欺詐等問題也嚴重阻礙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

  青少年是一個相對特殊的群體,是國家未來的希望,青少年網路問題必須高度重視,妥善解決。然而,青少年由於年齡小,好奇心強,心理生理髮育尚未成熟,且在網路誘惑面前缺乏辨別力、自制力與自覺性,故必須依靠外部力量、採取管控手段對其網路行為進行管理,如行政手段、技術手段、文化手段、道德自律等。但這些手段都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性,尤其在涉及違法犯罪問題時效力有限,因此在法治社會裡,通過立法手段規範青少年網路行為無疑成為切實可行又行之有效的途徑。目前,世界上一些國家已在青少年網路法律建設方面卓有成效。

  作為網際網路發展的先行者,美國十分注重青少年網路立法,前後出臺了多部法律,形成了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從1996年至今,美國聯邦政府主要通過了五部相關法律:《兒童線上保護法》重在保護青少年免受色情資訊影響;《兒童網路隱私保護法》,主要針對商業網站線上收集13歲以下兒童的個人資訊的行為進行了限制和規範;《兒童網際網路保護法》規定了中小學和公共圖書館應在網上安裝過濾軟體,確保遮蔽所有含有淫穢、色情等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不良資訊。此外,相關法律還包括《傳播淨化法案》和《刪除線上掠奪者法案》。

  德國早在1997年就通過了《資訊與通訊服務法》,又稱為《多媒體法》,該法創造性地針對青少年可能受到網際網路傳播的不健康內容影響的受害程度而相應地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三個步驟。2003年,德國制定了新版的《青少年保護法》代替原來的《散佈不良內容殘害青少年法》,旨在防止青少年受到色情資訊侵害。2009年6月,德國又出臺了《反對因特網兒童色情法》,封鎖兒童色情網頁,打擊兒童色情犯罪。

  日本在2008年通過了《青少年網路規範法》,明確要求通訊和網路服務商對3種 “有害資訊”設定未成年人瀏覽限制範疇。這3種資訊分別是“誘使犯罪或自殺的資訊”、“顯著刺激性慾的資訊”和“顯著包含殘忍內容的資訊”。《青少年網路環境整備法》對網路運營商、監護人應承擔的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通過安裝過濾軟體對青少年上網進行管理。

  韓國政府於1997年制定實施《青少年保護法》,它是負責與青少年網路活動保護相關的法律。此後,韓國政府三次修改《青少年保護法》。該法要求網咖、學校、圖書館等公共上網場所安裝過濾軟體,保證未成年人獲取健康資訊,還限制青少年的深夜網路遊戲行為。

  除上述國家,新加坡、歐盟等國家也就青少年網路安全開展了立法工作,且取得了實際成效。青少年網路安全法律建設已成為各國一項共同的事業。由此可見,國外的青少年網路安全法律建設頗有成效,不僅通過立法手段規制青少年網路行為管理,形成了一定的法律體系,而且立法具有針對性,為青少年網路行為的管理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法律依據。

  相比而言,我國在青少年網路安全立法方面尚處於起步階段,亟待建設與發展。首先,我國沒有專門的青少年網路保護法,管理和保護工作的法律依據是散佈於多個法律、法規甚至是規範性檔案中的個別條款。涉及青少年網路行為管理的法律主要有《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其次,法律中的規範性內容,大多比較巨集觀抽象,缺乏具體性的規定,其可行性和操作性較差。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採取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推廣用於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新技術。但是在國家相關部門採取何種預防措施,以及如何鼓勵研發並沒有明確規定。

  青少年網路安全問題維繫民族前途、國家興旺,事關重大,不容小覷。它是一個世界性的話題,各國對青少年網路行為管理納入法律保護均處於不斷的探索和調整期。我們要高度重視青少年網路行為管理立法問題,儘快出臺、完善專門的青少年網路保護法律體系,有針對性的設計青少年網路色情、網路隱私、網路犯罪等章節和條款,從而為解決實際問題提供法律依據。其次,立法內容要具體,擴增實境操作性。最後,我們要多管齊下,通過各種渠道和途徑,大力宣傳立法成果,增強公民對青少年網路安全法律的意識與認知,在全社會形成濃厚的知法、懂法、守法氛圍。

本文轉自d1net(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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