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和大陸法的區別

阮一峰發表於2008-12-22

知道,世界上的法律分為"普通法系"(common law)和"大陸法系"(civil law)兩大流派。

根據我有限的法律知識,"大陸法系"屬於成文法,一切以法律條文為準;"普通法系"屬於判例法,法官可以用判例造法。

但是,我一直沒有搞清楚,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區別,各國為什麼不能用同樣風格的法律呢?

普通法和大陸法的區別

今天,我重看了郎鹹平教授2005年在上海財經大學的演講。偶然間,聽到他提到這個問題,我才恍然大悟,原來答案同社會制度有關。

郎鹹平教授先問:

第一部大陸法系的法典,是由一個法國人創造的。大家知道他是誰嗎?

答案是拿破崙。他創造《法國民法典》的目的,不是為了民主和自由,而是為了整飭法國的紀律,使得法國可以被迅速地嚴格管理起來,達到他的軍事和政治目的。所以,《法國民法典》不可能是靈活的判例法,只能是刻板的成文法。

第二部大陸法系的法典,是由一個德國人創造的。大家知道他是誰嗎?

答案是俾斯麥。他創造《德國民法典》的目的,也不是為了民主和自由,而是為了統一德國,完成軍事擴張。所以,拿破崙就是他最好的榜樣。

日本也是大陸法系國家。大家知道,日本的法律是在什麼時候制訂的嗎?

答案是明治維新時期。日本上層已經下定決心,必須強迫國民向西方學習。後果就是,大和民族成了世界上最有規矩和紀律的民族。

反過來,"普通法系"的國家主要是英國和美國,都是強調分權、制衡和個人自由的國家。英美文化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對政府的作用和力量,一直存有懷疑和否定。所以,它們的法律制度一定必須是非常靈活,能夠針對各種情況進行變化,各方力量都能夠參與到法律的制訂和調整之中,防止獨裁政府的出現,因此不可能是成文法。

所以結論是,威權統治的國家,一定會選擇"大陸法系",而強調個人自由的國家,一定會選擇"普通法系"。

P.S.

郎教授在這次演講中,還說了一句精彩的話,我以前沒注意。

諸位,請問美國是什麼?

美國就是一小部分聰敏絕頂的人,統治著大多數的傻瓜。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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