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新聞管理新規”:六大要點需要關注

佚名發表於201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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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俊慧

  “2月15日。”

  這是網路新聞管理新規——《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截止時間。

  全文5871字、共六章50條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網路新聞管理新規”)雖名為“修訂”,但更似“重新制定”。

  目前施行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最早於2005年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資訊產業部聯合制定,迄今已有10多年之久。

  從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內容或形式來看,過去的十多年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經歷了高速和顛覆式發展,從新聞門戶到部落格、微博及公眾號,網際網路新聞服務業態對傳統新聞業態造成了巨大的衝擊。

  那麼,為什麼說即將結束公眾意見徵求的“網路新聞管理新規” 雖名為“修訂”但勝似“重定”?網路新聞管理新規又有哪些要點值得關注?

  要點一:章節數量不變但條款增加51%

  2005年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資訊產業部聯合制定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全文共計六章33條5661字,如今徵求意見中的“網路新聞管理新規”則為六章50條5871字。

  從篇幅上來看,“網路新聞管理新規”文字量僅增加不足3%,但是,從條款量來看,則較之前增加了51%。

  要點二:由聯合規章變單部門部規章

  2005年版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由當時的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資訊產業部聯合制定,從法律屬性上看,屬於聯合規章。反映在內容上,也有涉及到兩個部門之間相互協調的規定。

  現在徵求意見的“網路新聞管理新規”,在內容行文中已經沒有與“電信部門”相關的內容或條款,所涉管理部門只有國家及各地“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

  這意味著,當年這部聯合規章未來可能會變成單部門規章。而造成這種變化的原因在於,國家對網際網路管理的職權分工做了調整。此前,國內網際網路管理主要由資訊產業部(現工業和資訊化部)牽頭,而根據《國務院授權網信辦負責網際網路資訊管理及監督執法工作》(國發〔2014〕33號)的規定,“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全國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工作,並負責監督管理執法”。

  要點三:規章制定依據有了一些變更

  2005年版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制定依據或上位法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如今,“網路新聞管理新規”的制定依據或上位法,除去前者外,還增加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其使用者釋出的資訊的管理,發現法律、法規禁止釋出或者傳輸的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資訊,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儲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路服務提供者為使用者提供資訊釋出服務,應當在與使用者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使用者提供真實身份資訊。”

  反映在規章條款或內容上,主要是針對“有害內容”的管控和處置機制以及使用者實名制管理。

  要點四:網際網路新聞許可範圍大幅擴充

  “網路新聞管理新規”第六條規定,“透過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即時通訊工具、搜尋引擎以及其他具有新聞輿論或社會動員功能的應用向社會公眾提供新聞資訊採編釋出、轉載服務,以及提供新聞資訊釋出平臺服務”,需要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

  根據此規定,透過APP、部落格、微博、QQ、微信、搜尋等平臺提供“時政類新聞資訊”(網際網路新聞資訊)釋出或轉載以及為相應主體提供資訊釋出平臺服務的,均需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否則,將會被“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且“可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換言之,根據此要求,各類新聞客戶端,如果不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要麼不再發布或轉載“網際網路新聞資訊”,要麼將面臨主管部門的處罰。

  要點五: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條件細化

  “網路新聞管理新規”第七條規定,申請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中國公民;

  (二)有完備的服務方案;

  (三)有健全的資訊保安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

  (四)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新聞稽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

  (五)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申請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採編釋出服務的,應當是新聞單位,或者其控股方、主管單位是新聞宣傳單位。

  申請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轉載或者釋出平臺服務的,應當是依法設立二年以上的從事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的法人,並在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違反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較2005年版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相比,“網路新聞管理新規”對“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條件以及“編輯、稽核及技術”等專職人員設定均提出了明確要求。

  要點六:明確總編負責制、內容管理制等多重機制

  總編負責制。“網路新聞管理新規”第十七條明確要求“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總編輯負責制,設立總編輯,總編輯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內容負總責。”

  內容管理制。“網路新聞管理新規”第十八條明確要求“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資訊釋出稽核、公共資訊實時巡查、應急處置等資訊保安管理制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使用者實名制。“網路新聞管理新規”第十九條明確要求“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提供新聞資訊釋出平臺服務的,應當與在其平臺上註冊賬號的使用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公眾號備案制。“網路新聞管理新規”第十九條明確要求“平臺使用者為從事向公眾提供新聞資訊服務活動開設公眾賬號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稽核,並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分類備案。”

  投訴舉報制。“網路新聞管理新規”第二十條要求“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公眾投訴、舉報制度,接受投訴、舉報。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並反饋處置結果。”

  此外,對於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資訊時,對標題修改提出了要求,明確“不得歪曲、篡改標題”,此外,對於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明確要求“不得透過採編、釋出、轉載、刪除新聞資訊,干預搜尋結果,干預釋出平臺呈現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從某種程度來說,“網路新聞管理新規”較之前“專車新規”相比,影響範圍更廣、牽涉主體更多,但是,並未像“專車新規”那樣引起廣泛關注或爭議。

  究其原因可能有二,首先,網際網路新聞管理已有十多年之久,管理物件可能對管理“習以為常”;其次,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對民間資本、外資進入有著嚴格的限定,不像專車領域各類資本“聚集扎堆”,投機博弈氛圍濃厚。

  當然,如果按照此前部分反對“專車新規”專家或媒體的觀點或邏輯,“網路新聞管理新規”大幅拓寬“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範圍,與“專車新規”將“網路預約計程車”納入計程車管理,似乎都存在違反上位法之嫌。

  不過,當初那些反對“專車新規”專家或媒體此刻似乎都選擇了“視而不見”,而這也是值得玩味的現象之一。

  (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首發iDoNews專欄,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及電子商務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郵箱:lijunhui0602#163.com,微訊號:lijunhui0602,微信公號: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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