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hone 6抄襲國產手機 蘋果到底冤不冤?

佚名發表於2016-06-22

日前蘋果iPhone6陷入侵權風波,北京智慧財產權局認定iPhone 6和iPhone 6 Plus兩款手機的外觀設計侵犯了佰利公司手機(100C)的專利權,並責令蘋果公司停止銷售。目前蘋果手機已經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行政複議,如果最終維持原判,蘋果將面臨在中國大陸不得銷售iPhone6以及iPhone6 Plus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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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蘋果CEO:庫克

不少人正在觀望著這場專利戰爭後續將如何開打,也有不少人已經在為蘋果叫冤枉了。目前普遍的看法是,這事已經上升到政治層面,美國可以以安全為由對華為設防,為什麼國內不能以專利阻止蘋果?國外多的是專利流氓公司,而且一告一準,華為中興等在國外吃的苦頭不可謂不多。因此,這次侵權案被國內臆測成中美貿易戰的砝碼,況且蘋果是流氓專利的大佬,不冤。

而從目前來看,其實許多人已經混淆概念替法院作出了判決,但事實上,目前也僅僅是北京市專利局認定侵權且禁止其銷售。而是否侵權一說還有爭議。我們需要回到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概念、範疇與構成條件來看,首先,我們知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所以說,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產品外觀的形狀及色彩的組合,並且該組合具備專利法所規定的三個條件,其一是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有沒有就同樣的外觀設計被申請過,其二是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具有明顯區別。其三是沒有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從規定看出,其實外觀設計專利如何判斷是否侵權本身就難以有邏輯清晰的標準,其價值主張的主觀性非常明顯。另一方面,從定義來看的話,即外觀專利必須具備新穎性及實用性。從百利的專利申請圖中我們看到,圓角矩形,弧形側面和安卓三鍵其實新穎性並不明顯,該專利的申請時間是在2014年,但事實上在2014年之前,許多Android手機都已經是圓角矩形,弧形側面和安卓三鍵的設計,包括三星htc與部分國產手機。因此就有人出來說了,如果圓角矩形,弧形側面,還有正面iOS單鍵和安卓三鍵如果能說像,所有安卓機正面豈不更加是一模一樣了?而這種設計與正面iOS單鍵設計是否難以區分,也有很大的爭議,主觀性非常明顯,但不可否認,整體輪廓、攝像頭的設定等,都存在諸多相似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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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手機

事實上外觀侵權由於其主觀性以及立法精神上的不同,外觀侵權也較難定案,有業內人士曾拿出蘋果當年告三星的案例:蘋果曾指控三星抄襲其iPhone手機的整體外觀。不過這一指控被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駁回,該法院表示iPhone的整體美學造型——長方形的產品、圓角、黑色邊框、平整的表面——不能受到保護。而一旦蘋果的這一系列外觀設計若受到保護,很難想象其他的手機廠商究竟該如何設計外觀。

有人為蘋果叫冤是因為國產手機抄襲蘋果外觀的更多,但蘋果就從來不抄襲嗎?未必,iPhone的原型機也是借鑑索尼,早在2006年, CEO賈伯斯、設計總監Jony Ive和蘋果高階副總裁Tony Fadell等一些設計師都因為內部傳閱了索尼設計師接受採訪的一篇文章之後,開始敲定要參照索尼的產品外觀設計一款iPhone原型機。從當時蘋果工業設計師給出的產品效果圖可以看出,iPhone大量借鑑了索尼的設計,甚至是”Sony”的字樣也出現在了設計圖中,只不過索尼的設計方案是一款外形更加精緻小巧的產品。這種“索尼風格”的設計方案最終讓整個專案發生了巨大變化, iPhone設計也是因此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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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尼手機

而蘋果冤不冤,還要看手機這種產品,人民法院對於外觀設計空間的認定。根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在認定一般消費者對於外觀設計所具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時,一般應當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授權外觀設計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設計空間。設計空間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設計空間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

因此,問題的關鍵就在於手機這款產品設計空間較大還是較小。如果手機的外觀設計存在較大設計空間,在相同或相近似判斷上可以採用較為嚴格的標準;反之可以採用較為寬鬆的標準。那麼其實從目前或者當時的智慧手機外觀來看,大多是大同小異,智慧手機的外觀其實沒有非常嚴格的區分標準,那麼從當時的條件來看,可以認定手機外觀設計的設計空間相對較小,那麼應該採用相對寬鬆的標準。從兩款產品的外觀上進行比較,卻有諸多相似之處,同時也必須承認兩者還是有部分的地方不同。所以說,判斷是否侵權,人們法院如何定義設計空間這一概念也是比較關鍵的。

法院如何判定,最終也會根據合乎邏輯的認定與標準以及設計空間的概念對智慧手機未來趨勢以及對於行業發展的考慮。比如前面提到,在美國,蘋果訴三星的案例,美國法院就考慮到iPhone的整理美學設計只是通用設計,尚不足以受到保護,如果成立反而會對蘋果的功能設計提供永久性的壟斷保護,因此認定三星沒有侵權。而百利取巧的是,在當時卻並沒有就這一外觀設計組合被遞交專利保護,而所謂的智慧財產權就是誰率先搶注了,專利就有了獨有的歸屬。比如在目前這一案當中,有業內人士也特意去查了,蘋果的幾項外觀設計似乎也沒有在國內申請,也查不到對應的申請文字。

所以說,專利戰有時候也依賴於你是否具有這種意識與快速反應能力。而外觀專利保護從被註冊起就成了法律意義上的保護物件。所以,蘋果公司既然沒有針對專利提無效申請。而是狀告北京智慧財產權局,這也體現出蘋果已經認可了兩者存在的相似性。

但從前面美國法院對於蘋果訴三星抄襲外觀的判決來看,考慮到智慧手機這類產品的設計空間較小與諸多通用設計的相似性,加之設計空間也會因產品現有技術與產品進步等因素而發生相應的變化,想必國內也也會做出慎重謹慎的判決。比如就手機外觀這事來說,國內手機長得像iPhone6/Plus的比比皆是,這番佰利勝訴,蘋果是否也會考慮揮舞專利大棒,因此不少國產手機的日子也會不好過。而佰利如果成功勝訴,它如果要告其他國產廠商成功機率也是極大,這樣可能會導致專利戰四起,而影響整個行業的發展。

因此,考慮到各種影響,國內採用較為寬容的判決的可能性會比較大,因為此案的判決畢竟會對行業產生影響,但蘋果被訴侵權這事本身,並不冤枉。前面說到的設計空間也與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相關,這需要蘋果提出其產品在共性特徵與創新特徵上的區別,但兩者存在諸多相似性是事實,加之其並沒有在國內申請這一外觀組合專利,法律就是法律,蘋果一點也不冤。

總的來說,目前手機設計整體上已經進入瓶頸狀態,這似乎可以看成是蘋果保守策略受到考驗。據《福布斯》指出,庫克時代的蘋果,在採用新技術或外觀尺寸上比較謹慎,它的策略一貫是等待競爭對手完善新技術,再跟進市場,而不願冒險激進。事實也正是如此,比如在VR領域,OLED和曲面螢幕手機等領域蘋果均是遲遲觀望後才緩慢推進步驟,但因為專利需要時間加工,而很多公司一般提交很多專利但不會推出產品,蘋果的這種保守策略可能導致未來專利侵權事件發生了而蘋果並不自知。比如今年5月,美國聖荷西公司Immersion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投訴稱,蘋果的多款產品侵犯了他們的觸覺反饋專利。而對於蘋果來說,所謂觸覺反饋專利的可能是蘋果在iPhone 6s、iPhone 6s Plus推出3D Touch或Force Touch壓力感應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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