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中應注意哪些問題?註冊商標專用權如何獲得保護?

jixang發表於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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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1. 註冊商標應嚴格按照商標註冊證上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使用。

2. 商標註冊人不得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不得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

3. 商標註冊人超過商標註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使用其註冊商標,並標明註冊標誌的,是冒充註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4.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5. 商標註冊人有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如果註冊商標自核準之日起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該商標將可能被依法撤銷。

6. 商標註冊人應防止其註冊商標成為通用名稱。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7.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並報送備案材料,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註冊商標專用權如何獲得保護?

《商標法》第 60 條規定:“有本法第 57 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根據該規定,我國對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實行的是 “雙軌制”,設定了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兩條途徑,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均有權對商標侵權假冒案件作出相應的處理,這是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的一個特色。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在職能和作用上各有側重:司法保護具有程式嚴謹規範、全面追究侵權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責任等特點,採取被動保護的方式,即必須由商標專用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才會介入。行政保護相對來說,程式較為簡便、執法效率較高,能夠較快恢復權利人的權利狀態等特點,一般採取主動保護與被動保護相結合、以主動保護為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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