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關注:懲處網路“黑客”有法可依

狼人2007發表於2019-05-10

黑客源於英文hacker,原指熱心於計算機技術、水平高超的電腦專家。然而時至今日,這個詞常常被用來形容那些專門利用電腦搞破壞或者惡作劇的傢伙(即駭客)。2006年10月16日,中國駭客whboy(李俊)釋出“熊貓燒香”木馬,在短短時間內致使中國數百萬使用者受到感染,並波及到周邊國家。  
 
這只是近年來著名的黑客事件之一。為了懲治網路黑客的違法犯罪行為,2月28日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相關條款。

據瞭解,此前刑法第28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刑法修正案(七)則在刑法第285條中增加了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

據此,“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或者對該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於提供相關程式、工具的人,也將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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