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區佔溫室氣體排放和能源消耗的2/3,是造成氣候變化的主要因素。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它們也會受到與氣候變化相關的負面事件的嚴重影響。城市已經遭受極端天氣事件、洪水、沉降、風暴、熱浪、缺水、乾旱和海平面上升,以及其他氣候變化的影響。考慮到2022年,超過55%的世界人口居住在城市地區,並且這一比例預計到2050年將增長到68%。
在未來三十年將居住在城市的25億人中有90%在亞洲和非洲。不斷增長的城市人口不僅使會導致更高的排放量,而且還意味著許多人將面臨更高的氣候變化不利影響風險,包括數百萬非正規定居者,以及沿海地區、三角洲地區和小城市的所有人口,島嶼發展中國家,以及大量的乾旱和半乾旱地區。
《巴黎協定》承認城市的作用,將城市確定為“重要的利益相關者,能夠動員強有力和雄心勃勃的氣候行動”。
透過包括承諾促進“國際、國家、地區和地方氣候行動,包括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並支援城市和人類居住區、居民和所有當地利益相關者成為重要實施者的努力”,以及“將災害風險評估納入土地使用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包括城市規劃”。
城市和人類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治理和管理方式會影響它們對氣候變化的恢復力和適應性,以及它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法律可用於指導空間規劃和設計朝著氣候友好的方向發展,並透過將行為導向共同商定的公共目標來促進積極成果。
因此,該模組特別強調城市法,並強調其在促進氣候友好型城市化和提高城市人口和系統的恢復力方面的作用,同時也認識到如果不適當,法律可能有意或無意地破壞氣候變化行動設計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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