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資料二十條至少應建立8類資料基礎制度

qing_yun發表於2023-01-16

概述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資料基礎制度更好發揮資料要素作用的意見》稱為“資料二十條”。資料基礎制度建設事關國家發展和安全大局。構建資料基礎制度的目的是充分發揮我國海量資料規模和豐富應用場景優勢,啟用資料要素潛能,做強做優做大數字經濟,增強經濟發展新動能,構築國家競爭新優勢。

第一類:資料產權基礎制度

基礎制度要包括資料供給數量和質量的要求、資料產權結構性分置辦法、資料分類分級確權授權使用辦法等內容。制度要包括公共資料、企業資料、個人資料的分類分級確權授權辦法,同時對資料資源持有權、資料加工使用權、資料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執行機制進行定義。

(1)對公共資料而言

各層級政府要對公共資料加強匯聚共享和開放開發,強化統籌授權使用和管理制定相應基礎制度,推進互聯互通,打破“資料孤島”。制定用於公共治理、公益事業的公共資料有條件無償使用機制,用於產業發展、行業發展的公共資料有條件有償使用機制的辦法,同時要求政府部門履職可依法依規獲取相關企業和機構資料,但須約定並嚴格遵守使用限制要求。

(2)對企業資料而言

企業應建立資料授權使用新模式的基礎制度。國有企業帶頭,引導行業龍頭企業、網際網路平臺企業發揮帶動作用,促進與中小微企業雙向公平授權,制定共同合理使用資料,賦能中小微企業數字化轉型的辦法,制定第三方機構、中介服務組織加強資料採集和質量評估標準,推動資料產品標準化,發展資料分析、資料服務等產業。同時制度要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規範企業採集使用個人資訊行為。

(3)對個人資料而言

根據《中華人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對承載個人資訊的資料,建立資料處理者按照個人授權範圍採集、持有、託管和使用資料的辦法,規範對個人資訊的處理活動,辦法必須要求不得采取“一攬子授權”、強制同意等方式過度收集個人資訊,同時辦法應促進個人資訊合理利用。

第二類:資料流通基本制度

各級資料交易所需要制定資料流通准入標準,確保流通資料來源合法、隱私保護到位、流通規範的基礎制度,同時要涵蓋資料可信發展資料跨境流通機制。建立資料質量標準體系,建立資料採集和介面標準,以促進資料整合互通和互操作。建立資料處理者依法依規在場內和場外採取開放、共享、交換、交易等方式的流通資料制度。

各級政府、資料交易所、企業都應參與建立資料流動、資料安全、認證評估、數字貨幣等國際規則和數字技術標準;資料交易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資料安全法規建立基於資料分類分級的安全規範的跨境電商、跨境支付、供應鏈管理、服務外包等典型應用場景的資料跨境流動基礎制度。

第三類:資料交易基本制度

各級政府及各級資料交易所需要構建促進使用和流通、場內場外相結合的交易制度體系,建立多樣化、符合資料要素特性的定價模式和價格機制,建立用於數字化發展的公共資料按政府指導定價有償使用,企業與個人資訊資料市場自主定價的資料定價辦法,同時制定資料跨境交易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機制和辦法。

各級政府資料主管單位要出臺資料交易場所管理辦法,建立健全資料交易規則,制定全國統一的資料交易、安全等標準體系。建立資料交易場所與資料商功能分離的制度,實現各類資料商進場交易。同時構建支援多層次市場交易體系的制度,推動區域性、行業性資料流通使用。

第四類:資料使用基本制度

各級政府、資料交易所、企業均應制定對原始資料進行開發利用,支援資料處理者依法依規行使資料應用相關權利,促進資料使用價值複用與充分利用。資料交易所應制定促進資料使用權交換和市場化流通的辦法,同時辦法中要對原始資料的流轉交易行為進行審慎制定相關辦法。建立依法規範、共同參與、各取所需、共享紅利的發展模式的資料獲取制度。

第五類:收益分配基本制度

(1)基於財產性收益建立

各級政府指導、資料交易所以及其他資料交易產生收益的主體均應建立健全基於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流轉資料相關財產性權益的機制和制度,制度要規定在資料處理者發生合併、分立、解散、被宣告破產時,相關權利和義務依法依規同步轉移的辦法。保障資料來源者享有獲取或複製轉移由其促成產生資料的權益。探索資料資產入表新模式

(2)保證其各環節的收益

資料收益分配製度要建立個人、企業、公共資料分享價值收益的方式,確保在開發挖掘資料價值各環節的投入有相應回報,強化基於資料價值創造和價值實現的激勵導向,制度要明確分紅、提成等多種收益共享方式的辦法,平衡兼顧資料內容採集、加工、流通、應用等不同環節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

(3)收益分配機制要公平

各級政府、交易所應建立保障公平的資料要素收益分配體制機制的基礎制度,更加關注公共利益和相對弱勢群體。加大政府引導調節力度,探索建立公共資料資源開放收益合理分享機制,允許並鼓勵各類企業依法依規依託公共資料提供公益服務。

第六類:資料信用基本制度

各級政府、資料交易所、企業和資料消費者要共同參與建立資料要素市場信用體系的基本制度。各級政府和資料交易所應建立資料交易失信行為認定、守信激勵、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異議處理等機制和辦法。鼓勵徵信機構可以建立基於企業運營資料等多種資料要素的多樣化徵信服務制度,支援實體經濟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數字化轉型賦能開展信用融資。

第七類:資料治理基本制度

資料治理基本制度只要是體現資料要素實現價值過程中的主體包括政府和企業開展的資料治理基本制度。

(1)對政府而言

建立建立資料聯管聯治機制,建立健全鼓勵創新、包容創新的容錯糾錯機制和制度,強化分行業監管和跨行業協同監管。

建立資料要素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的合規公證、安全審查、演算法審查、監測預警等制度,指導各方履行資料要素流通安全責任和義務。

建立健全資料流通監管制度,制定資料流通和交易負面清單,明確不能交易或嚴格限制交易的資料項。

(2)對企業而言

圍繞資料來源、資料產權、資料質量、資料使用等,建立面向資料商及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的資料流通交易宣告和承諾制的資料基本制度。

企業應嚴格遵守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不得利用資料、演算法等優勢和技術手段排除、限制競爭,實施不正當競爭。

(3)對整體所而言

在資料要素價值過程中,各方主體要共同建立健全資料要素登記及披露機制,增強企業社會責任,打破“資料壟斷”,促進公平競爭。

第八類:資料安全基本制度

我國已經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資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個人資訊保護法》以及工業企業資料分類分級指南、金融銀行業資料分類分級指南、電信業資料分類分級指南等資料安全的法律法規是資料安全基本制度,各級政府、企業、資料交易所以及資料使用人員都需要嚴格遵守。

政府需要建立和實施資料安全管理認證制度,引導企業透過認證提升資料安全管理水平。

來自 “ 資料驅動智慧 ”, 原文作者:曉曉;原文連結:https://mp.weixin.qq.com/s/7ZDzTE_Btw-_Mmq4jWdPgQ,如有侵權,請聯絡管理員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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