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激動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時越網路技術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判決書

ITlawyer發表於2014-05-15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

2013)海民初字第21686

原告北京慈文影視製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順義區楊鎮地區順平路沙嶺段86號。

法定代表人馬中駿,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孫黎卿,上海天聞世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上地十街10號百度大廈2層。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望開雄,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慈文影視製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慈文公司)訴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慈文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孫黎卿,被告百度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望開雄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慈文公司訴稱,經授權,我公司對電影《七劍》(以下簡稱《七》劇)在中國大陸地區享有獨家著作權,我公司發現半島電影院(網址為)向公眾提供該電視劇線上點播服務。而要線上觀看涉案電視劇,須安裝被告百度公司研發的"百度影音"軟體才能實現。同時,百度公司還向百度聯盟會員針對性的制定了"網盟推廣合作-點播類影片網站分成新政策",提高給聯盟會員的分成比例,以促使包括涉案電影在內的眾多提供個影片點播服務的小網站使用百度影音軟體。在明知包括涉案網站在內的這些小網站根本不具備影視作品版權人授權情況,百度公司還從涉案網站提供電視劇這一侵權行為中謀取大量的不正當利益,百度公司的該行為已經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綜上,我公司請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提供百度影音軟體,停止涉案節目定向連結播放服務;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5萬元。

被告百度公司辯稱,不同意慈文公司的訴訟請求。對慈文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權利沒有異議。關於慈文公司主張的定向連結服務,慈文公司提供兩份公證書中公證步驟顯示慈文公司並沒有使用我公司的搜尋引擎查詢涉案電視劇,其兩個公證書中的第三方網站的IP地址不一樣,這兩個IP地址不能證明系半島電影院網站唯一主機地址。慈文公司主張的固定IP地址有可能是半島電影院的地址,其他的IP地址也可能是P2P使用者地址。經核查,慈文公司主張的5IP地址均與我公司無關。在已經生效的(2012)海民初字第16396號判決中,法院查明百度影音IP地址也與慈文公司主張5IP地址無關,慈文公司主張百度公司為第三方網站提供定向連結毫無依據。百度影音是百度對外開放播放器軟體工具,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任何第三方網站或使用者都可以使用百度影音作為音影片檔案播放器。百度影音作為播放工具不提供任何播放內容,且對第三方網站涉嫌侵權行為不具有預知和控制能力。請求法院駁回慈文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半島音像出版社出版的的正版光碟封面載明《七》劇的聯合出品單位為北京慈文影視製作有限公司、寶藍電影製作公司、華映電影有限公司。200578日,北京慈文影視製作有限公司、(韓國)寶藍電影製作公司、(香港)華映電影有限公司簽訂了"關於電影《七劍》有關問題的補充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中國大陸地區的版權及發行權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形式的收益權歸慈文公司擁有。20051031日,慈文公司登記取得了涉案作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著作權登記證書》。2011221日,慈文公司在公證處申請對半島電影網()上播放涉案電視劇的行為進行公證取證,在該網站的電影的動作片欄目下存在該劇的播放連結,網址為http://s=videodetailid179.html,可以看到該片的海報、型別、主演、劇情介紹等資訊,以及該片播放連結。點選連結進入播放地址http://s=videoplayid179-0.html可以播放,播放過程中,須安裝百度影音播放器,播放器左上方顯示播放器資訊百度影音,百度公司對於使用其播放器播放涉案電視劇無異議。慈文公司使用ping命令,獲取網站IP地址,同時使用mirosoftnetworkmonitor3.4對涉案電視劇來源進行跟蹤,慈文公司認為該公證書顯示涉案電視劇來源IPIPV4)地址為122.227.135.243,且該IP地址繫上海一家公司的伺服器,但未提交證據。

百度公司系百度網()網站之經營者,百度公司亦為百度影音的運營方。慈文公司認為百度公司以P2P影音搜尋播放軟體的名義,實際上不是一款P2P軟體,P2P軟體顯示的IP地址情況應該是變化的和散亂的,而本案中證據證明涉案電視劇播放指向的IP地址基本是固定的,認為該連結系定向連結,百度公司的行為實際上是直接侵權行為。百度公司對此不予認可,認為該主張系慈文公司的主觀臆斷,百度公司提供的是開源播放軟體,任何第三方網站都可以引用百度播放軟體,這點已經有生效判決書確認,第三方網站可以呼叫百度影音原始碼,播放影視劇。百度公司提交了該公司的百度影音播放軟體說明及免責宣告,並提供了(2012)京長安內經證字第9931號公證書,證明在其他一些影院上使用百度影音及其他線上播放器播放電影的過程,證明百度公司提供的軟體是技術中立工具,網站呼叫何種播放器完全是網站自行選擇的結果,百度公司並不構成侵權。百度公司提交了京方正內經證字第2154號及6980號公證書,顯示涉案網站半島電影院()已經無法開啟。同時,在百度搜尋框內輸入http://s=videoplayid179-0.html,已經無法搜尋到,無法開啟頁面。百度公司另行提交了網頁列印件若干,證明該公司提供的播放器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2012)海民初字第16396號生效判決書認定:勘驗顯示,僅僅開啟百度影音播放器軟體,即可看出該軟體已對外進行了一系列基礎資料互動,證明百度影音播放器P2P伺服器的功能,僅是依據P2P技術進行基礎資料互動。百度影音作為P2P軟體,雖然可以被用於下載、播放盜版作品,成為侵犯著作權的工具,但它同樣可被用來合法地交換檔案,即其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上述事實,有原告慈文公司提交的截圖、授權書、公證書,被告百度公司提交的網頁列印件、公證書,及本院證據交換筆錄、開庭筆錄及調取的(2012)海民初字第16396號判決書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現有證據表明,慈文公司系涉案影片的聯合出品單位,並經另外兩家聯合出品單位確認享有涉案影片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著作權,故慈文公司享有的涉案電影享有資訊網路傳播權,百度公司對此表示認可,本院亦不持異議。慈文公司作為涉案作品的權利人,系本案適格主體。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他人不得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涉案電影。

慈文公司主張百度公司在《七》劇播放過程中提供了涉案播放及定向連結的服務,本院認為生效判決書已經顯示了該播放器為百度公司運營的一款軟體,其在播放過程中並無對特定作品進行篩選、編輯或者其他的行為,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百度影音播放器具有開放性,任何第三方網站對該播放器的使用過程中,都可以指定播放儲存在本地或者其他伺服器上的影片內容。本案中,百度公司提供播放器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慈文公司主張的定向連結行為,係指該播放器在播放過程中指向有限的一個或者幾個特定IP的行為,但該播放行為是在第三方網站上完成的,該IP地址與百度公司無關,該播放行為不受百度公司的控制,亦無證據證明百度公司對播放的作品進行過編輯、整理或者排序等行為,故該指向行為與百度公司無關,百度公司僅提供涉案播放軟體,但對播放內容無事先的審查義務。另外,儘管涉案軟體指向特定的網路IP地址,亦不能否認該軟體系P2P軟體,P2P軟體也具有單點下載的功能。慈文公司的主張缺乏證據支援,本院不予採信。百度公司提交的公證書顯示,無論是透過訪問半島電影院網站(),還是透過百度網搜尋涉案的連結,均已無法查詢到涉案電視劇的播放連結。本院認為慈文公司在百度公司已經停止連結的情況下,透過百度影音或者百度網站無法訪問半島電影院網站觀看《七》劇,該劇亦無法透過慈文公司主張的上述途徑在網路上傳播。綜上,百度公司在提供百度影音播放軟體的服務過程中,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慈文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百度公司提供涉案播放器的行為構成侵權,現無法透過半島電影院網站觀看涉案電視劇,故本院依法駁回原告慈文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北京慈文影視製作有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一千零五十元,由北京慈文影視製作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郭振華

人民陪審員  劉 虎

人民陪審員  張金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書 記 員  範 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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