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萬美元軟體索賠案的冷觀點 (轉)

gugu99發表於2008-05-25
3000萬美元軟體索賠案的冷觀點 (轉)[@more@]

3000萬美元索賠案的冷觀點
李學凌
  1998年6月18日,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下達了一紙民事判決書,判定廣州雅芳公司向Pacific Unidata LTD(以下簡稱PU)公司(香港公司)和北京京延電子有限公司支付賠償金1200萬美元。雅芳公司上訴至中國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2日至4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用了兩天半的時間,開庭審理此案。終審結果【可能】將在最近公佈。這次軟體侵權案索賠的金額高達3000萬美元,是海外留學生在國內創辦的公司訴【國內合資】公司在中國分支機構的最大一案,其案情之複雜,標的金額之高,都是空前的。堪稱中國智慧財產權第一案。

雅芳、PU和Unitata(小標題)
  雅芳公司(Avon)是國際知名的化妝品公司,廣州雅芳是雅芳在國內的分支機構,是一家合資公司。廣州雅芳1994年度到1997年度,銷售額從2000萬美元上升至7500萬美元。
  PU公司總裁嶽明是中科院78級數學史的研究生,1980年赴美留學。PU在法庭陳詞中說:1984年,嶽明、岳陽和葉維明等中國留美學生在美國創立了Unidata(簡稱UI)公司,用了5年時間開發了管理軟體Unidata。從1989年到1990年,經過3年的市場開拓Unidata公司從零開始,發展到年營業額750萬美元。在此期間,嶽明一直是公司董事長兼總裁,擁有公司67%的股份。1992年嶽明和岳陽把自己的股份全部轉讓給新股東,並在香港成立了PU公司。1994年,為了保證自己作為原始開發人員的利益,PU和UI簽訂了“軟體經銷授權”(簡稱94年協議)並於1994年9月2日簽訂了修正協議。協議稱,PU擁有的“中國權力”與UI擁有的美國權力是平等的。PU公司擁有軟體的版權或其他財產專屬權。據岳陽介紹,UI公司的後繼公司是美國的上市公司,市值大約2億美元。
  Unidata是一種大型資料庫軟體,類似Orical、Infomix、公司的產品。由於一些獨特的特性,使得Unidata在市場中“始終保持著自己的生命力”。岳陽向記者介紹說,目前其他國內公司還沒實力開發這樣複雜的軟體,而國內的許多機構都需要一個透明的大型資料庫管理軟體,所以連同“”一起銷售是PU公司的一項優勢。

花了1.5萬美元買軟體,結果被訴侵權(小標題)
  此案的過程並不複雜,但是其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國際版權問題都遠遠超出了一般意義上的智慧財產權糾紛,有律師稱此案是對中國智慧財產權法和執法力度的一次檢驗。希望讀者能夠耐心的看一下此案的發生經過。(黑體)

  1995年廣州雅芳公司請美國AT&T公司為公司設計和建立公司內部。在AT&T公司的建議下,從美國Jenkon Data System(簡稱Jenkon)公司購買了一套資料庫管理軟體Unidata。雅芳公司利用這套軟體進行公司的庫存和直銷人員等管理。不料1996年6月,香港PU公司忽然向中國版權局投訴,指控雅芳公司侵犯了PU公司1995年在中國軟體登記中心登記的Unidata軟體的著作權,雅芳公司購買的軟體只能在中國以外地區使用,要求對該侵權行為進行行政處罰。1997年5月26日,國家版權局作出了“關於對廣州雅芳有限公司侵權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決定”,要求雅芳“未經合法授權,不得在使用Unidata軟體”並罰款49萬元人民幣。雅芳公司很快交納了罰款,對此處罰決定未提出異議。雅芳為認可了該項行政處罰,沒想很快被PU公司正式起訴,而這份行政處罰決定成了判定雅芳“侵權”的關鍵證據。
  雅芳成了“被告”。
  1997年8月,PU公司和京延公司向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訴稱,雅芳公司使用Unidata軟體,侵害了PU公司的著作權和PU公司授權京延公司在中國地區的“獨家、經營、開發、漢化和銷售軟體的權力”。由於1996年1月,京延公司同國內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簽訂了“某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獨家使用Unidata軟體及源的協議,使用總費用為5000萬美元。PU公司稱,由於雅芳在國內使用Unidata軟體,造成了“某公司”事實上不可能在中國大陸地區獨家使用的事實,該公司以此為由終止了此項協議。此項損失成了索賠3000萬美元重要依據。也可以說是這次轟動全國的鉅額索賠案的由來。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的判決是,雅芳賠償1200萬美元。雅芳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1200萬美元,多乎哉?(小標題)
  案件的過程比較簡單,但隨著審理的不斷深入和雅芳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更多的關係和事件牽扯進來。記者走訪了一些律師和當事人,閱讀了百萬字以上的材料、答辯狀和證據,仔細研讀了長達108頁法庭審理筆錄,分析了雙方辯詞,才對這場糾紛有了比較整體的認識。如果要在一篇“千字文”或者是“萬字文”裡講出雙方所有的分歧是不可能的。正如雅芳代理律師董永森律師說的那樣,這是一個“含金量”很高的官司,含金量首先指官司的標的金額高,可以說是曠古空前;含金量的另一重含意是指,官司的法律難度很大,因為各國的版權法都會有所不同,而PU—雅芳的訴訟又牽扯了PU和另一家美國軟體公司UI版權地域劃分和歸屬的問題,從法律實踐來看,也是少有的。
  僅僅從廣東省高階法院的審理結果來看,一般的國內讀者都不太容易接收使用1.5萬美元價值的軟體卻要賠償1200萬美元的現實,近1000倍的賠償的確是國內讀者聞所未聞。京延公司總裁岳陽在接收記者採訪時表示,廣東省高階法院的判決並不令PU和京延完全滿意,他舉了幾個在美國索賠的案例。我們常常聽說這樣的故事:一個美國老太太在快餐店喝熱飲,不小心燙了嘴結果索賠幾百萬美元。岳陽的觀點是,不要僅看賠償額的大小,而要看索賠有沒有依據。如果從廣東省高階法院認定的5000萬美元協議發生的事實以及協議終止使PU和京延遭受的損失來看,1200萬美元的賠償也不無道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將為此案劃上句號,但爭論和反思不可能就此終止。

雅芳挑戰PU著作權(小標題)
  國家版權局的行政處罰給雅芳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廣東省高階法院又以此作為證據之一判定雅芳敗訴。所以雅芳在上訴書中直接挑戰了PU的著作權,因為如果PU沒有Unidata的著作權,那麼一切指控都會煙消雲散。此案由雅芳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開始向著PU是否存在著作權蔓延。雅芳律師董永森向記者介紹,由於中國法律規定著作權是不能轉讓的,而美國法律卻規定著作權可以轉讓,而且有地域的區別。這就出現了國際間法律接軌的問題。由於Unidata美國版權人UI公司與PU公司正在訴訟中,PU—UI  1994年協議正在美國請求仲裁,因而還沒有足夠證據證明PU公司擁有Unidata的著作權。法院應該等待美國訴訟的結果。PU公司認為在中國地區內,PU公司有中國軟體登記中心登記認證的版權,雖然雅芳公司已經向國家版權局申訴,但PU公司並沒有接到任何來自國家版權局通知能夠表明國家版權局受理了著作權的質疑,PU公司依然從法律上國家版權局認定的版權保護。而雅芳律師雖然赴美國得到了一些諸如UI公司總裁的認定和美國法律專家的協議解釋,但由於這些都是在訴訟之後發生,其效力還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定。雅芳挑戰PU著作權使得PU公司在法庭上不加諱言的說:“這場訴訟的實質是雅芳公司和UI公司、Jenkon公司相互勾結,,挑戰PU公司所合法擁有的Unidata在中國地區的著作權。”

PU追問雅芳是不是最終(小標題)
  雅芳在上訴書中強調,自己是終端使用者。如果終端使用者因軟體公司之間著作權糾紛的而賠償近1000倍的金額顯然有些不妥。在法庭上,雅芳和PU就雅芳是不是終端使用者進行了激烈的辯論。雅芳認為自己僅是花合理的價格從市場上買到軟體,並在自己的經營管理中使用,是典型的終端使用者行為。但PU認為,雅芳購買的軟體沒有能夠出示任何授權使用協議,唯一能夠提供的就是一張從Jankon公司購買Unidata的發票。而這樣大型的資料庫軟體沒有授權協議,不能證明雅芳就是終端使用者。另外,PU公司稱雅芳未經授權就使用Unidata軟體,並在軟體平臺上二次開發,且把開發出來的軟體出售給若干國家的雅芳分銷商,已經超出了“終端使用者”的範疇。記者針對此事採訪了雅芳律師董永森,董永森律師認為:沒有任何有效證據支援PU。但他舉了個例子說,如果有人在 98平臺上開發並出售了自己的軟體,這並不侵權。只有在賣自己的軟體的同時連一起都賣了,才叫侵權。京延公司總裁岳陽在回答記者的同樣問題時說,在Unidata平臺上開發軟體,必須使用Unidata的開發工具,開發語言。他也舉了個例子來說明。如果在Windows 98平臺上開發軟體,並不侵犯的權力,但如果使用了微軟的C語言開發Windows 98平臺上的軟體,而沒有經過授權,就是侵權行為。
  看來,最高法院對雅芳是不是終端使用者的評判將決定雅芳是不是該賠償和賠償多少的問題。

誰將最終掏出千萬美元的賠款(小標題)
  PU在中國起訴雅芳的同時,在美國也有另一樁訴訟同時進行著。PU把Jenkong公司、美國雅芳公司、UI公司推上被告席。美國雅芳的律師Paul在證詞中說“PU最初在華盛頓起訴雅芳時,雅芳立刻準備起訴UI公司。”PU公司說,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軟體的出售方必須承擔最終賠償的責任。也就是說,雅芳如果輸掉官司,它可以向UI公司提出索賠。可以看出,雅芳公司可能要打兩場官司。而此案實質上可能透過兩場官司,轉化成為PU—UI之間的著作權糾紛。PU公司總裁嶽明說,作為一箇中國留學生開發出這麼複雜的資料庫系統軟體,他不會放棄著作權。雅芳律師認為,如果雅芳敗訴,看來這場官司“路漫漫又長遠”。


拋開官司說開去(小標題)
  對於雅芳—PU的訴訟,多數讀者關心的並不是到底誰能打贏的問題。縱使雅芳輸了,也可以透過起訴美國Jenkong公司或者UI公司來獲得補償(UI公司曾直接給雅芳公司提供過技術支援)。正如郭良在《南方週末》撰文中寫到的那樣,這是一場誰都輸不起的官司。岳陽說“這(1千多萬美元)對我們來說,是身家性命!這不僅關係到數額巨大的資金,而且也關係到自己幾十年的心血和留學回來報效祖國的信念。”對於雅芳來說,花了上萬美金買回了軟體,如果不擺脫“侵權”的陰影,公司的形象和直銷員對公司的信任都會受到影響,自然也是隻能贏不能輸。對於最高法院來講,這也將是影響到我國未來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的標準,客觀上,反應了我國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的水平。PU公司說,此案不僅僅關係到PU和京延的問題,還將影響到海外學成的留學生對祖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理解。雅芳公司說,此案因為涉及到國內公司訴國外公司“侵犯智慧財產權”,會影響到國外大公司對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看法。的確從各種意義上來說,此案都遠遠超出了12000萬美元這一數字。每個人都期待著法律公正而莊嚴評判。

國內其他軟體該怎麼看(小標題)
  記者曾參加過一個由國內著名軟體公司和一些北京IT記者關於“”問題的討論會。在會上就有人提出,部分人對盜版過多的抱怨是因為不懂法,我國的法律有完備的條款保護軟體,關鍵看軟體公司懂不懂得利用他們來保護自己的權力。據瞭解,微軟(中國)公司曾依據法律查過一些非法使用微軟產品的公司,並且勝訴獲得了賠償。在此案的採訪當中,就有有關人士跟記者談論起保護軟體的問題。有觀點認為,中國保護軟體應該區分個人使用者和企業使用者;區分一般使用者和利用軟體贏利的使用者;區分法人和自然人。據介紹,在美國,使用盜版微軟產品的個人也不“罕見”,微軟在美國打擊盜版的力度很大,但迄今為止,微軟沒有起訴過任何個人使用者。PU此次也給各大軟體公司上了一課,雖然PU最終不一定能贏得這場訴訟,但此案在廣東省高階法院的勝訴至少說明了我國的軟體公司可以向那些“真正”侵權、非法使用軟體的法人們索取鉅額賠償,而不是一般人想象的,僅是補足購買軟體價格,許多官司“值得一打”。

資訊產業官司累不累(小標題)
  資訊科技的飛速發展,使得與資訊產業有關的官司與日俱增。相比之下,法律的滯後性就愈發明顯。國內最近比較有名的案子就有“恆升訴王洪”、“瑞得訴東方”等。有一些公司遇到了新型別的訴訟,想不到找專業的律師,結果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律師曾經跟記者談過軟體侵權的特殊性。如果一個人買了盜版圖書,他能做的只是閱讀,發現盜版之後退回就可以,甚至可以利用《消費者保護法》向書店索賠。但軟體不一樣,每個人使用軟體都會有複製或行為。一旦複製或備份了“侵權”軟體,那麼事件主體就已經轉移到消費者身上,軟體公司可以以此起訴消費者停止侵權,甚至要求賠償。但是資訊產業官司一般都有很深的技術背景,就像美國司法部對微軟提起的“反托拉斯”調查一樣,當事人、證人、律師和法官都必須對技術有深入的瞭解。所以現在打新技術官司的律師都覺得太累。由此也可以看出此案在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法過程中的重要意義,相信此案引起的廣泛討論會對國家新政策新法規的出臺起到積極的作用。人們等待著最高法院判決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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