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軟:踏入中國法律雷區 (轉)
編者:問題始終困擾著國內外廠商,為了防止盜版或者其它用意,在其新 版操作 XP 中附加了MPA功能。不過國內法律界人士對微軟此舉提出質疑,認為其違法了中國法律,此中利害,歡迎大家就此問題發表您的看法!
2001年10月25日,全球著名的微軟公司推出了WindowsXP新版,此前筆者一直對這一投資50億美元之巨研製的新產品充滿了期待之情。但是,當筆者隨後瞭解到X P附帶的MPA功能後,心情也隨之改變了。 新聞報導中對MPA功能的描述是這樣的: Product Activation(MPA)是微軟公司在WindowsXP中最新加入的防盜版功能。它的原理是XP軟體會對你的記憶,當的、、等硬體部分產生變化時,也就是在使用盜版或者升級硬體等情況下,一旦發覺檢測結果不符,XP將自動鎖當機器,必須從微軟 處獲得一個特定密碼才能恢復執行。
到這裡,我不禁想起了四年前在中國曾經轟動一時的“KV軟體‘邏輯鎖’案件 ”。1997年7月,公司在其最新發行的防軟體KV300L++版中加入了“邏輯鎖”程 序,這一的主要作用是識別盜版和正版軟體使用者。當使用盜版密匙盤執行KV300時, 該程式立即啟動鎖死電腦,使電腦無法使用,但不會造成破壞。只要盜版使用者向 江民總部承認盜版行為, 就可獲得解鎖密碼, 恢復機器工作。
此舉後來被使用者發現,業界一片譁然。9月8日,江民公司正式接到北京市公安局計 算機監察處對此事所做出的裁決書。該裁決指江民公司為打擊盜版活動,在軟體中加 入保護版權程式,造成使用盜版工具MK300V4的計算機當機,屬於故意輸入有害資料危害計算機資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2 3 條之規定,決定給予3000元罰款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是,故意輸入 汁算機病毒以及其他有害資料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的,或者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信 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 5000 元以下的罰款、對 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 的罰款。至於何謂“有害資料”?在公安部1996年5月9日頒佈的《關於對〈中華人民共 和國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涉及的“有害資料”問題的批覆》中指出,有害 資料是指“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執行和功能發揮,應用軟體、資料可靠性、完整性和保 密性,用於違法活動的計算機程式(含計算機病毒)。
江民公司打擊盜版雖然沒有無可厚非,但是由於其“邏輯鎖”程式剝奪了 使用者的計算機使用權,所以構成了故意輸入有害資料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的違法行 為。
我們可以將微軟公司的MPA功能與江民公司的“邏輯鎖”程式相比較,兩者有以下的 相同點:
1、兩者所聲稱的目的都是反盜版;
2、兩者的方式都是在軟體中加入對特定機器執行環境的識別程式;
3、識別程式的功能都是在一定條件下啟動鎖死使用者的機器;
4、兩者都有恢復途徑,就是使用者向開發者登記後獲得重新解鎖密碼。
根據上述比較結果,微軟公司的MPA功能與江民公司的“邏輯鎖”程式在目的、功能 和結果上都是相同的,所以微軟公司設定MPA功能的行為應當同樣屬於故意輸入有害資料 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的違法行為。
作為關注IT產業的法律人,筆者對這種危害使用者計算機系統安全的違法行為尤為敏 感。從筆者看來,微軟公司的行為在法律上的違法性和錯誤主要有兩個:
一、由於MPA功能在特定計算機執行環境下將鎖當機器,也就是說當正版使用者升級計 算機軟硬體構成執行環境改變後,機器同樣會被鎖死(江民公司的“邏輯鎖”是僅僅針 對盜版使用者的)。這種不分黑白濫殺無辜的做法,對依法取得軟體使用權的使用者而言, 已經構成了合同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的競合。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 和《產品質量法》,使用者完全有權起訴微軟公司,要求法院判令微軟停止甚至MPA這種侵 害行為,並且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
二、微軟自任執法者,違法行使認定盜版和執法的權力。
關於此類事件,網上曾流傳過一個非常出名的比喻:一個栽種果樹的老農,因小偷 多次偷盜果子而不堪其擾,報警又因案件太小、而公安太忙而未能及時得到處理。於是 果農在果園周圍架設起通電的高壓電網,結果某天夜裡,真的把小偷電給電死了。公安 來抓人時,果農不服氣地爭辯:我只是在自己的“家裡”架設電網,如果他不是來偷東 西,也就不會被電死了。這種行為在中國刑法上早有定論,是犯罪行為,罪名叫作以其 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將上述比喻與MPA相比較,我們會發現:除了一個是非法剝 奪人的生命、一個是非法剝奪使用者的計算機使用權外,並沒有實質區別。
任何人都不得自任法官,這是一條古老的西方法律理念,用在中國,“依法治國” 這個通俗的口號就是最生動的解釋。反盜版的觀念雖然沒錯,但我們身處在法治社會, 應有的法律觀念是:任何人的權利和生命都必須接受法律的和保護,未經國家法律 規定程式,任何人不得擅自處分。
反盜版的行為應當是在具體法律條文約束下、由國家機關依法進行的理性行為,而 不是“以暴易暴”、“同態復仇”。因為這些行為無助於整體社會的進步。智慧財產權法 的一個重要基石就是保護作者權利的同時必須兼顧社會公眾的利益。社會保持正常的公 共安全和秩序, 是社會公眾利益的體現,也是作者權利得到社會尊重和維護的前提條件 。
我們試想一下,假如以後各大軟體商都效法微軟公司在軟體中加入MPA功能,我們的 計算機還有什麼起碼的安全可言? (一般來說,一臺計算機上都會有幾十種軟體,那麼 更改一次硬體配置,豈不是要和幾十家廠商分別聯絡一次?如果上百套軟體呢?)我們 的還有什麼正常的公共安全可言? 我們的社會還講什麼正常的管理秩序? 一個沒有 秩序的社會,將會是任何權利都得不到保障的原始社會。所以,作為“私權”的作者版 權絕對不得凌駕於公眾安全這一“公權”之上。
各方報導,幾乎就在微軟公司釋出Windows XP的同時開始,世界各國各種關於該軟 件侵犯、涉及壟斷以及危害安全的指責 接踵而至。微軟雖在美國司法部已經高高舉 起的分拆公司屠刀下得以保全,但現在又面臨著歐盟關於其壟斷的數十億鉅額罰款。面 對這一切,微軟公司應該冷靜地反思一下自己的所作所為:為什麼全世界都在針對微軟 ?難道微軟真的沒錯,錯的是天下人?
反思的或許還有我們的民族撲慊?笠擔?0月19日的上海、預釋出Windows XP現場 ,國內排名前列的計算機廠商都爭先恐後地出場,為微軟豪情捧場。這當然是因為被微 軟公司選為國內的第一批金牌合作伙伴就意味著即將成為市場的領先者;沒被選上的就 如失寵的妃繽,將被市場打入冷宮。但你們是否知道,從比爾·蓋茨手裡遞過來的XP光 盤中,包含了可能讓我國廣大的計算機使用者日後要付出沉重代價的危害程式?在追逐市 場利潤的同時,我們的民族企業是否想過自己身上要揹負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二十一世紀我們已經跨入WTO時代,我們無法拒絕也不應該拒絕競爭和外國公司進入 國內市場,但應當拒絕以反盜版為名行侵犯使用者電腦保安之實的知識霸權主義。這不 是民族狹隘主義也不是反技術情結,這是文明社會應有的法治觀念,也是中國所有計算 機使用者合法權益的體現。希望微軟公司在中國法律雷區面前及時停步,否則一定會引爆 無數中國計算機使用者的憤怒和聲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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