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2002) (轉)
著作權登記辦法(200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促進我國軟體產業發展,增強我國資訊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體登記,並對登記的軟體予以重點保護。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軟體著作權登記、軟體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登記。
第四條 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該軟體的著作權人以及透過繼承、受讓或者承受軟體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軟體著作權合同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軟體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當事人。
第五條 申請人或者申請人之一為外國人、無國籍人的,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國家版權局主管全國軟體著作權登記管理工作。
國家版權局認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軟體登記機構。
經國家版權局批准,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在地方設立軟體登記辦事機構。
第二章 登記申請
第七條 申請登記的軟體應是獨立開發的,或者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對原有軟體修改後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方面有重要改進的軟體。
第八條 合作開發的軟體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可以由全體著作權人協商確定一名著作權人作為代表辦理。著作權人協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權人均可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請登記,但應當註明其他著作權人。
第九條 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應當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二)軟體的鑑別材料;
(三)相關的證明。
第十條 軟體的鑑別材料包括和文件的鑑別材料。
程式和文件的鑑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式和任何一種文件前、後各連續30頁組成。整個程式和文件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式和文件。除特定情況外,程式每頁不少於50行,文件每頁不少於30行。
第十一條 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檔案: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二)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專案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專案任務書;
(三)經原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體上開發的軟體,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對鑑別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其中的機密部分用黑色寬斜線覆蓋,但覆蓋部分不得超過交存源程式的50%;
(二)源程式連續的前10頁,加上源程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50頁;
(三)目標程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加上源程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20頁。
文件作例外交存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軟體著作權登記時,申請人可以申請將源程式、文件或者樣品進行封存。除申請人或者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不得啟封。
第十四條 軟體著作權轉讓合同或者專有許可合同當事人可以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申請合同登記。申請合同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合同登記表;
(二)合同影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人在登記申請批准之前,可以隨時請求撤回申請。
第十六條 軟體著作權登記人或者合同登記人可以對已經登記的事項作變更或者補充。申請登記變更或者補充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寫的變更或者補充申請表;
(二)登記證書或者證明的影印件;
(三)有關變更或者補充的材料。
第十七條 登記申請應當使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制定的統一表格,並由申請人蓋章(簽名)。
申請表格應當使用中文填寫。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檔案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申請登記的檔案應當使用國際標準A4型297mmX 210mm(長X寬)紙張。
第十八條 申請檔案可以直接遞交或者掛號郵寄。申請人提交有關申請檔案時,應當註明申請人、軟體的名稱,有受理號或登記號的,應當註明受理號或登記號。
第三章 審查和批准
第十九條 對於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四條所指的申請,以收到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材料之日為受理日,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應當自受理日起60日內審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請,申請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相應的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表格內容填寫不完整、不規範,且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
(二)提交的鑑別材料不是《條例》規定的軟體程式和文件的;
(三)申請檔案中出現的軟體名稱、權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證明檔案的;
(四)申請登記的軟體存在權屬爭議的。
第二十二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要求申請人補正其他登記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三條 國家版權局根據下列情況之一,可以撤銷登記:
(一)最終的司法判決;
(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四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登記證書遺失或損壞的,可申請補發或換髮。
第四章 軟體登記公告
第二十六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閱軟體登記公告以及可公開的有關登記檔案。
第二十七條 軟體登記公告的內容如下:
(一)軟體著作權的登記;
(二)軟體著作權合同登記事項;
(三)軟體登記的撤銷;
(四)其他事項。
第五章 費用
第二十八條 申請軟體登記或者辦理其他事項,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一)軟體著作權登記費;
(二)軟體著作權合同登記費;
(三)變更或補充登記費;
(四)登記證書費;
(五)封存保管費;
(六)例外交存費;
(七)查詢費;
(八)撤銷登記申請費;
(九)其他需交納的費用。
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家版權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並公佈。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動撤回申請或者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所交費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條 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透過郵局或銀行匯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交納。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各種期限,第一日不計算在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最後一個月的相應日為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後一日為屆滿日。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屆滿日。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檔案,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請人提出證明外,以收到日為遞交日。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檔案,送達地是省會、自治區首府及直轄市的,自檔案發出之日滿十五日,其他地區滿二十一日,推定為收件人收到檔案之日。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延誤了本辦法規定或者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礙消除後三十日內,可以請求順延期限。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和補充修訂。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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