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大唱片公司狀告“阿里巴巴”搜尋侵權勝訴

heying1229發表於2007-09-28
11大唱片公司狀告“阿里巴巴”搜尋侵權勝訴[@more@]中新網4月24日電 中國法院網訊息, 4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十一大國際知名唱片公司,聯合起訴雅虎網站經營者北京阿里巴巴科技資訊有限公司侵犯著作鄰接權糾紛系列案件,集中進行了宣判。法院判決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刪除與原告主張權利的229首涉案歌曲有關的搜尋連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訴訟支


出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1萬餘元。

據悉,原告包括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EMI集團香港有限公司、環球唱片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正東唱片有限公司、華納唱片有限公司、華納唱片公司、百代唱片有限公司、索尼博得曼音樂娛樂、水星唱片有限公司。

原告訴稱,原告對涉案47張專輯共計233首歌曲享有錄音製作者權。被告北京阿里巴巴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透過其經營的雅虎中文網站,向公眾提供涉案歌曲的線上試聽、免費下載以及相關連結服務;對歌曲資訊進行蒐集、整理、分類、編排,並提供相關歌曲的音樂盒服務,儲存使用者搜尋到的歌曲連結,方便網路使用者試聽和下載。

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屬於複製並透過網路傳播涉案歌曲;誘使、參與、幫助他人實施上述行為的侵權行為,侵犯了其對涉案歌曲所享有的錄音製作者權中的複製權、資訊網路傳播權以及相應的獲得報酬權。為此,原告曾向被告發出斷開相關連結的通知,但被告未刪除相關連結,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550萬元。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答辯稱,涉案試聽和下載的歌曲均來源於第三方網站,其作為搜尋引擎服務商,提供的僅是涉案歌曲的搜尋和連結服務,並非歌曲的試聽和下載服務。透過分類列表、提供關鍵詞搜尋推薦的方式查詢,是搜尋引擎服務商普遍採用的服務方式。被告已經嚴格履行了法律義務,在接到原告合乎法律要求的相關權利通知後,斷開了原告提供了URL 地址的相關連結,並在雅虎網站公告欄中進行了公告。原告要求斷開所有侵權連結的要求與法無據。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對涉案歌曲享有錄音製作者權。透過試聽和下載向網際網路使用者提供歌曲本身的是第三方網站,而非被告網站。被告網站透過其搜尋引擎服務,只是提供了試聽和下載過程的便利。因此,被告的涉案行為不構成複製或者透過網路傳播涉案歌曲的行為。

涉案相關第三方網站上載並傳播涉案229首歌曲並未經原告許可,亦未支付相關報酬,其行為構成了對原告對229首涉案歌曲所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和相應的獲得報酬權的侵犯。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作為搜尋引擎服務提供商,設定專門的音樂網頁提供“雅虎音樂搜尋”服務,透過在搜尋框輸入關鍵字等方式提供涉案歌曲的搜尋連結;並根據歌手性別、歌曲流行程度等,製作了不同種類的分類資訊;還提供“音樂盒”服務,為網路使用者提供儲存相關連結地址的網路空間。原告曾兩次向被告發函,告知其侵權事實的存在,提供了有關權利人錄音製品的資訊,要求被告刪除與涉案專輯有關的所有侵權連結。被告收到上述函件後,即可以獲取原告享有錄音製作者權的相關資訊及被控侵權的相關歌曲的資訊,應知其網站音樂搜尋服務產生的搜尋連結結果含有侵犯原告錄音製作者權的內容。但被告僅刪除了原告提供了具體URL地址的侵權搜尋連結,怠於行使刪除與涉案229首歌曲有關的其他侵權搜尋連結的義務,放任涉案侵權結果的發生,其主觀上具有過錯,屬於透過網路幫助他人實施侵權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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