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網際網路條約9號在中國生效 明確侵權責任

heying1229發表於2007-09-27
國際網際網路條約9號在中國生效 明確侵權責任[@more@]從明日起,凡未經網路作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的允許,擅自使用其在網路上的作品的人,都將承擔侵權責任。

昨天,記者從國家版權局瞭解到,由全國人大常委在去年年底表決透過的關於加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即“國際網際網路條約”)的決定6月9日起正式生效。



國家版權局前局長龍新民表示,加入這兩個條約,有利於加強我國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與國際社會的合作,借鑑國際社會在網際網路領域版權保護的成功經驗,完善我國的著作權法律制度,有利於提高我國網際網路版權保護水平,促進我國網際網路產業的迅速發展。

目前,各國的智慧財產權法律的保護標準越來越趨向於國際性協調規範,以國際條約為主導的智慧財產權法的全球化,已經勢不可擋。世界各國大都已經著手或將繼續在以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議)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國際新條約的大構架下修改和完善本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制度,以共同建設21世紀的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大體系。

據瞭解,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於1996年12月在日內瓦召開的關於版權和鄰接權若干問題的外交會議上透過了“國際網際網路條約”,並於2002年生效。目前有近60個國家批准或者加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目的是為了在資訊科技和通訊技術領域,特別是網際網路領域更充分地保護版權人的利益。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目的是為了在數字領域,特別是網際網路領域更好地保護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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