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v3 將為IT企業的開源應用帶來什麼?

heying1229發表於2007-09-25
GPLv3 將為IT企業的開源應用帶來什麼?[@more@]來自:矽谷動力

GPLv3對使用者來說似乎是個不錯的訊息:它為使用者提供了對專利的保護,同時取消了那些會影響網路服務的條款。

  經過兩年的磋商,免費軟體基金會發布了GPL(通用公共許可證)第3版,這是它16年後的首次更新。自那時起,取得GPL許可證的軟體就成為成立眾多IT企業的組成部分(除此之外還有很多部分),因此這個版本必定會對這些企業產生重大的影響。

  Linux的核心本身並不可能採用GPLv3,因為GPLv3的版權由眾多的捐助者擁有,只有經過所有捐助者的同意才能對許可證進行更改。但是,Linux大多數的銷售還需要獲得FSF的GNU程式碼,因此,Linux實際上最終還是會應用這個許可證。

  新版本的GPL,對於IT業來說是個雙贏的法寶。它雖然增加了對軟體經銷商的一些限制,但是這些限制卻對使用者很有利。其中的一項提議由於會潛在地傷害企業使用者,已被完全取消。新版本的GPL與第2版和之前的草案間的主要區別如下。

  對使用者的專利保護

  新版本GPL最重要的特性,就是明確了專利許可。任何分發GPLv3軟體的人必須自動為軟體使用者提供許可證,讓他們可以使用所有相關的專利。從理論上來講,這樣做可以保護所有GPL專利享有者的訴訟權利,防止Linux經銷商與專利持有者,如微軟公司進行獨家經營。

  根據FSF的要求,新版本的GPL意味著微軟公司的專利許可會涉及到Novell、Xandros、 LG電子和Linspire。也就是說,不僅是這四家廠商的客戶,而是所有的使用者,都不會再面臨內含GPLv3軟體的微軟公司的起訴。而微軟公司對此並不表示贊同。如果微軟公司並未從實際行動上對侵害專利的Linux經銷商或使用者提出訴訟,那麼這場爭論絕不會被解決,但這種情況似乎根本不可能發生。

  不包含任何網路服務條款

  GPLv3的早期草案中包含了一個可選擇條款,即要求所有的網路應用程式為遠端使用者提供原始碼。如今,這個條款已被取消。幸虧如此,否則對於網路開發商和使用者來說都會是極大的負擔。儘管這樣做的初衷是為了保證擁有此軟體服務的使用者享有的服務與二進位制檔案代表的服務完全相同,而這種做法卻可能會潛在地產生更為廣泛的影響。

  這個條款曾經只是個選擇項,因此,它不可能會影響到正規的Linux伺服器。但是,沒有這個條款,卻會使伺服器管理者們輕鬆許多。因為他們可以自由地使用GPL程式,而無需在使用時再去檢查是否含有附加條款。

  但是,對SaaS使用者提供原始碼的要求並沒有被放棄。FSF仍然要求進行Affero許可,而這個許可在GPL的基礎上還增加了一項特別條款。這或許是在告誡採取雙重許可策略的經銷商們,因為他們強烈激勵服務供應商購買商業許可,而不是使用開放原始碼版本。
  對DRM的限制

  絕大多數對GPLv3有爭議的條款都涉及到對數字版權的管理。新版本的GPL並沒有要求禁用DRM,但是透過兩種非常重要的途徑對它進行了限制。

  首先是項宣告,即基於GPL程式碼為基礎的DRM不會構成一種“有效的技術手段”。這項宣告旨在保證在 DMCA和懲戒逆向開發DRM系統的法律條款下,打破基於GPL程式碼為基礎的DRM為合法。這項宣告主要是針對使用者的應用,但是如果它能夠阻止使用DRM 時對互操作性的限制,那麼對企業使用者來說很有利。

  其次,要求應用GPL軟體的家用裝置必須允許使用者執行他們自己修改的版本。這樣做是為了阻止那些使用 GPL程式碼、但需要由硬體供應商認可的裝置,如TiVO等。但是,這隻能影響到家用裝置:供應商仍然能夠利用數字簽名來鎖定GPL程式碼。這種差異都是緣於簽署程式碼的開發者們擁有合法的安全應用程式,而這恰恰是企業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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