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訊化建設監理的必要性分析(轉)

ger8發表於2007-08-11
1 資訊化監理的認識過程
90 年代初,是資訊化監理的起步探索階段,主要借鑑建設工程的監理和借鑑質檢行業的做法。1995年,電子工業部《電子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但反映甚微。 2000 年,資訊產業部《關於認真開展電子工程監理的通知》收效也不好。 2002 年 4 月朱鎔基總理主持召開國信辦會議,國信辦、國標委等出臺相關檔案;省市地方出臺監理法規。 2003 年,是資訊化監理大發展的一年,各種法規在起草,資質評審,行業協會建立,人員評審。2004 年,將是資訊化監理里程碑的一年。今年,國家的資訊化工程監理規範將正式頒佈。
2 資訊化工程監理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2.1 必要性
(1) 切實解決在企業資訊化建設中缺乏“協調約束機制”問題。
其表現在:業主對資訊化建設工程理解不深;業主難以順利解決資訊化建設工程中的設計、招標、投標、優選方案、組織管理、調解糾紛、控制工程質量、工期和造價等問題;業主利用自主權盲目立項上工程,擴大標準、不合理壓價、拖欠工程款;系統整合商不顧質量、以次充好,文件資料不全,影響系統正常運轉和今後對系統的維護與升級更新。
(2) 扭轉在企業資訊化建設中只有交易主體、缺乏監理服務主體的不健全的局面。
(3) 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落實國家資訊資源的安全、保密措施,儘量杜絕國外有害資訊的汙染和傳播。
2.2 可行性
在我國實行資訊系統建設的監理是完全可行的。
(1) 有國家建設部的成功經驗作為借鑑。
(2) 有國家建設部的大量法規作為參考。
(3) 在計算機行業,有大量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作為依據。
(4) 可得到計算機行業協會的支援。
(5) 國內有大量經驗豐富的計算機資訊處理工程方面的專家、學者和人才。
(6) 監理制度會得到業主的接受和歡迎。由於委託了監理公司對工程的監理,業主無需再設立龐大的策劃機構及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就能夠達到對工程放心。設計意圖易被瞭解,差錯易被糾正,施工質量能得到保障,難題易得到解決,工程進度得到較好的控制。
3 監理依據
對監理工作的含義可以理解為“對某種預定的行為從旁觀察或進行檢查,其目的是為了督促其不得逾越預定的、合理的界限(行為準則),因此,也可以引伸為監督,即發揮約束的作用”。並可以理解為“對一些相互協作和相互交錯的行為進行調理,避免牴觸,對牴觸的行為進行理順,使其順暢;對相互矛盾的權益進行調理,避免衝突;對沖突了的權益進行協作。概括地說,它起協調人們的行為和權益關係的作用”。監理就是要在工程中發揮約束和協調的作用。
開展 IT 工程監理工作的依據是:
(1) 國務院頒發的《質量振興綱要》
其中明確提出,對重點建設專案中的成套裝置,在專案法人負責制的基礎上,建立裝置監理制度。該檔案是國家的一個法規性檔案,在推動工程裝置監理工作中(這其中當然包含 IT 工程建設的裝置監理)完全可以作為遵循的依據。
(2) 現行國家、行業和地區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在 IT 工程建設中必須遵循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如 OA 公文管理開發就必須遵循國辦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中辦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檔案管理要遵守《檔案法》,查詢統計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這是一種社會要求。
(3) 開發單位與業主簽訂的合同
由於IT行業的特殊性,理想的情況是監理工作從系統的可行性研究就開始與工程同步,以合同為依據開展工作。我們監理的西安市公安局“金盾工程” ,在合同上就明確規定要引進監理機制,監理按合同要求開展工作。
(4) 現行的IT行業技術質量標準規範
對工程進行規範化管理,按標準規範辦事是十分順理成章的。 IT 建設的實際情況較為複雜,由於技術更新快,標準規範常常滯後,如何堅持按軟體工程辦事,這對開發方和監理方都有著很高的要求。這裡既需要監督約束,又需要合作協調。我們在工作中十分注意這個問題,較好地解決了在開發方使用新的開發技術如物件導向的開發工具、構件技術等的條件下,如何堅持軟體工程的問題。
(5) 參照國際上通行的管理方法
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 FIDIC )制訂的國際範本、通用規則、使用指南,如 FIDIC 制訂的《業主 / 諮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等國際公認與通用的權威檔案;在工程的質量控制中,積極參照 ISO 9000 系列的要求。同時要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使用實施。
4 資訊系統工程監理的基本內容
資訊系統工程監理的內容可概括為:三監理、三控制、二管理、一協調。
1 、三監理:事前監理、事中監理、事後監理。
2 、三控制:質量控制:採購進貨、網路施工、軟體開發、測試和驗收。
     投資控制:硬體投資、軟體投資、附屬裝置投資。
      進度控制:施工工期、軟體開發工期。
3 、二管理:合同管理:採購、系統整合、軟體開發。
       資訊管理:投資控制、裝置控制圍內。
4 、一協調:組織協調:現場、會議、實施使用者、業主和監理的三方協調製度
5 監理階段與監理措施
監理單位應針對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組織措施、技術措施、經濟措施和合同措施 , 對工程投資、質量、進度三大目標進行控制。
在資訊化的專案監理中我們一般將監理過程分為三部分:專案前監理,專案過程監理,和專案後期監理。監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專案實施目標和計劃的監理、專案投入資源和專案成果的監理、專案實施效益的監理。
5.1 調研階段
監理原則:以企業的發展規劃及要求給根本原則,以企業的實際流程為基礎,以 ERP 思想設計最佳化方案。
具體措施:協助甲方進行方案論證並最佳化設計方案。配合甲方落實調研需求。 監督落實各項開發、實施條件,審批開工報告。
5.2 實施階段
監理原則:根據設計方案及三方共同制定的實施方案及進度表為標準,做好時間進度控制、人員管理協調、實施檔案規範要求與控制;及時溝通,定期開三方溝通會,定期以書面形式提交監理報告。
具體措施:監理專案階段計劃,監督階段計劃的執行進度,並指導進行合理調整;監督專案的實際投入,保證投入的合理性,保證後續階段的可持續性;監督專案的實際結果,保證階段結果與階段程式計劃相同或相符;監督專案實施中的困難和阻力,提出建議性措施和解決方法,避免專案的重大停頓或中止;監督克服困難的措施,保證解決困難的措施有效性和可行性,保證專案程式的順利進行。
5.3 試執行階段
監理原則:以設計及需求調研檔案為標準。
具體措施:試執行過程中,軟體要保證執行的有效性、準確性都能達到設計方案要求;試執行過程中出現問題,監控實施方限期整改,整改方案落實後經三方會籤確定執行,所涉及文件規整存檔備案。
5.4 竣工驗收階段
監理原則:以設計及需求調研檔案為標準。
具體措施:經試執行驗收後,按合同及設計方案要求確定最終驗收時間,三方共同驗收,並召開驗收會,會議紀要存檔備案。
6 監理目標
我們期望資訊化建設引入監理機制後在管理上能夠實現:
(1) 專案執行的全過程有一套明確、合理、可行的計劃或者規程,以及與之相應的稽核、監理機制和手段。
(2) 與專案有關的整體組織機構及作業流程必須規範化。
(3) 工程甲、乙方之間具有充分、有效的溝通機制,使乙方能夠全面、準確地瞭解甲方的實際需求,同時使甲方能及時瞭解專案的進展情況。
(4) 在監理人員的支援下,甲、乙雙方有能力在專案進展過程中動態地實施有效的控制,及早預測和發現可能影響施工計劃的各種因素,使專案按計劃進行。
(5) 在監理人員的支援下,乙方具有可靠的組織與技術保障,能及早發現專案中可能影響系統功能與效能的缺陷,使系統的關鍵指標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得到全面的監測,出現偏差時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糾正,使應用系統的整體水平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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