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師的起步與“專案經理”的迴歸(轉)

ger8發表於2007-08-09
專案經理制度已經實行十幾年了。專案經理制度實行的初衷是針對建築施工企業管理重機關、輕現場,人浮於事、效率低下等現象的。在學習魯布革經驗中,日本大成公司以建立精幹的現場管理班子,招聘和管理數千中國工人施工的方式取得了令國人驚異的高效率,引發了中國建築施工企業改革現場管理的思考,並引入了“專案法施工”和專案經理的概念。從此,中國逐步建立了專案管理和專案經理制度。

  專案經理制度的成功基於兩個方面:一是企業管理上的優惠政策向現場傾斜。過去,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與國家計劃管理一樣,所有權利集中於管理機關,包括安排生產計劃、供應材料和機械裝置、檢查質量等等,現場沒有自主權(當然,企業也沒有多少自主權),人員自然就要往機關擠。改革開放給了人們富起來的權利,企業為了提高效率和效益,給現場以優惠政策就成為必然選擇。專案經理(專案部)承包的方式普遍推行,80年代,北京一專案經理因工程承包掙得30萬元就引起了不小的轟動(是否兌現不得而知)。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和發展,多數企業給了專案經理(專案部)更多的權力和利益,吸引了更多的人才流向施工現場,加強了工程專案管理,提高了施工效率。二是政府建立了專案經理的考核和資格認證制度。持證上崗和專案經理數量、資格等級與企業資質等級掛鉤的規定,使專案經理很快推廣開來。可見,“內需”和外力推動是制度建立和成功推行的關鍵。

  專案經理制度十多年來有了很大發展和進步,幾十萬人透過考核、考試取得專案經理資格,並在專案管理上作出貢獻。但是,專案經理的良莠不齊也是顯而易見的。一些工程管理差,特別是工程質量發生問題,主要原因在於專案經理管理水平與管理的工程專案不相適應。前兩年發生工程質量事故較多時,很多人指責農民工素質差,“昨天砌豬圈,今天蓋大樓”是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主要原因。這種說法顯然不夠公平。

  美國蓋洛普公司透過對全球8萬多名職業經理人和100多萬名企業員工的問卷調查和分析研究,得出一個結論:如果員工是企業的“分子”,那麼負責把他們排列整齊,繼而把組織競爭力提高到“金剛鑽”級別的關鍵人物,不是企業的高層領導,而是一線經理。毛主席很英明地在20世紀20年代就提出“支部建在連上”,也是看到了基層領導的關鍵作用。

  工程專案也是一樣,專案好壞取決於專案經理的水平。在專案經理有職有權的前提下(事實上絕大多數專案經理有職有權),施工隊可以選擇優秀的,不合格的工人可以辭退,昨天砌豬圈,今天能不能蓋大樓要看砌豬圈的手藝是否達到了蓋大樓的水平。具有這樣的權力,還不能管好工程,不是專案經理水平差,還能是農民工素質差麼?筆者在工程管理中對此深有體會:只要專案經理將工藝要求、質量標準安排、檢查、管理到位了,工人,特別是農民工只有服從,沒有抗拒或偷工減料。所以,提高專案經理素質是提高現場效率、保證工程質量的根本。人事部、建設部頒佈《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可說為提高專案經理的素質打下了一個基礎。

  我們認為這項措施好。一是使專案經理有了合理的名份。俗話說,名不正則言不順。專案經理當初的定位是一種工作崗位,後來演變成一種執業資格。但是,這種執業資格又不被人事勞動部門認可,就不能列入合法執業資格之列。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後,與國際慣例銜接就有些不倫不類。讓專案經理這個稱謂迴歸工作崗位的原始定位,以建造師出任執業資格,顯然更符合專案經理和建造師這兩個名稱的實質。

  二是建造師是技術職業資格。根據人事部1995年1月釋出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暫行辦法》規定,“國家按照有利於經濟發展、社會公認、國際可比、事關公共利益的原則,在涉及國家、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專業技術工作領域,實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最近人事部、建設部發布的《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也明確,國家對建設工程專案總承包和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可見,建造師是專業技術資格,那麼,具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既可以做技術工作,諸如公司總工程師、專案的主任工程師等,也可以做管理工作,如企業經理、專案經理。所以,建造師註冊資格將大幅度提高建築企業的技術管理水平,包括專案的管理水平。從這個角度說,用建造師替代專案經理不符合檔案本意,也不應該這樣做。

  三是國家統一考試製度能夠保證註冊建造師的質量。採用執業註冊資格必須經過統一的考試和認定,這是各國的通用做法。日本的建築師註冊資格要經過建設大臣委託的機關負責,並由考試委員會擬定試題和評分。英國、美國等西方國家一般是由相關學會考核,政府認可。新加坡的建築師註冊工作由具有“永久性、連續性和公共印章”的建築師理事會負責,其成員由部長任命。我國的註冊建築師等註冊執業資格也是採用全國集中出題考試的做法,這種做法對於保證註冊執業資格質量顯然有重要作用。人事部《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暫行辦法》規定:“執業資格考試由國家定期舉行。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統一時間,所取得的執業資格經註冊後,全國範圍有效。”如果將部分考試和註冊權力下放,就將影響執業資格的權威性。

  實行註冊建造師制度,我們也有兩點希望:一是不宜指定考前培訓單位,應由職工自己選擇學習方式,既可以透過學校學習,也可以在實踐中提高,只要抓好集中考試(考核)工作,執業資格的質量是可以有保證的。這點希望有點多餘,因為《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規定,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二是執業資格逐步實行與企業資質等級掛鉤。國外企業註冊設立,基本條件一為資金、一為人才。資金是任何類別的任何企業賴以支援運轉的費用,對建築施工企業來講,還承擔工程風險的賠付。因此,相對來講,建築施工企業需要有更多的資金支援,因此各國對建築施工企業設立都有最低限度的資金要求。人才則是設立建築施工企業的第二個必備條件。因為建築施工過程的安全性和竣工使用後質量的可靠性都直接關係人身財產安全,因此,各國都要求企業負責人中必須有專門人才。對於專門人才的要求一般是專門院校畢業、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經驗或者有註冊建築師、

工程師資格等。建設部發布的《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中賦予造價工程師“申請設立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權力,實際是明確了註冊造價師在該機構中的個人責任,是與國際慣例接軌的辦法,註冊建造師亦應如此。有註冊建造師資格、有相應的資金就應允許設立相應等級的企業。我們一些規定中要求設立企業的註冊資格人員數量。其實數量與能力、質量是兩碼事,註冊資格人員數量多隻是表明可承擔的工作量多,而工作量不屬於政府管理的範疇。

  當然,在執業註冊資格建立和完善之時,不希望看到執業註冊資格過多過濫。當出現後勤註冊管理師、註冊行政管理師、質量註冊工程師的時候,那就不是合理的註冊資格管理,而是就業歧視了。
[@more@]

來自 “ ITPUB部落格 ” ,連結:http://blog.itpub.net/7839396/viewspace-937391/,如需轉載,請註明出處,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相關文章